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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福建省委:应制定改革实施细则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2023-01-11 13:12:04 来源:中国改革报-改革网 丁南

中国改革报、改革网讯 记者丁南报道 1月10日至14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福建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福州召开。民建福建省委员会在大会书面发言中建议,应制定改革实施细则推进福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民建福建省委员会在书面发言中说,福建“八山一水一分田”,由于总体开发建设用地指标紧张,工业建设用地与农业耕作用地、城市建设用地之间如何平衡的矛盾非常突出。2022年7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提出要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聚焦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充分发挥土地要素在工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促进福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然而,受环保压力、发展规模、纳税金额等因素影响,相当比例的中小企业反映存在“用地难”的问题,大部分拿地周期都在6个月左右,项目迟迟无法开工、影响投入产出效益。

为此,民建福建省委员会建议:福建应当积极借鉴各地新增工业用地出让有益经验,探索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指标体系设计中,在国家工业用地控制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亩均税收”作为主干指标,着力解决工业项目评价体系中有“体量”没“质量”的问题,提升土地产出效益。

一是开展区域综合评估。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各市、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在拟开展“标准地”出让的区域,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评估评价事项有关要求,统一组织完成区域评估。除入驻项目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估标准的,以及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二是制定控制性指标。在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各市、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构建符合当地实际、切实可行的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控制性指标,并实行动态调整。各地可在基本控制性指标的基础上,立足实际,增加亩均产值、税收、安全生产管控、碳排放强度、科技创新、就业要求等地方性特色指标。

三是实施公开出让。在“标准地”出让前,各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当地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基础上,结合具体项目准入和地块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用地标准,联合提出拟出让土地的具体控制性指标,并出具书面意见,纳入土地出让条件,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实施公开出让。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标准地”。用地单位竞得“标准地”后,可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作为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内注明“工业项目“标准地”。

四是明确履约承诺要求。“标准地”出让后,所在地的市、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与用地单位签订“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中应载明“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储备土地,完成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和土地核、奖励措施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对提前或按期达产,产值和税收超过合同的,应在监管协议中约定给予适当奖励;对严重违约的,可在监管协议中增加项目用地退出等条款。用地单位按照具体项目履约标准作出书面承诺。

五是建立联合验收监管体系。各市、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监管,按照约定予以奖惩。对提前或按期达产的,按监管协议有关条款给予奖励。对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不通过的,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监管协议约定的,其违约责任按监管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六是做好“标准地”收储工作。各地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土地供应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编制土地储备计划。适度增加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法定土地征收程序,及时对拟开发为“标准地”的地块进行房屋拆迁和转用征收。将完成征收和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纳入国有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以具备动工开发建设的基本条件,为“标准地”出让奠定基础。

[责任编辑:武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