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 发展 共享:新中国70年妇女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2019-09-20 16:28:59 来源:新华社 

     六、妇女健康状况极大改善

妇女儿童健康是全民健康的基石。中国高度重视发展妇幼保健事业,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纳入国家战略,不断完善妇幼健康法规政策体系。建立覆盖城乡的三级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大力实施妇幼卫生项目,为妇女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健康服务,不断提高妇幼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均等化,妇女健康状况显著改善。

妇幼健康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不断完善。新中国成立之初,把妇幼健康作为卫生健康事业重要内容,积极推进妇幼保健工作。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颁布实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将妇幼健康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等,都提出明确的妇幼健康目标措施,将妇幼健康核心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强化政府主体责任。

中国特色妇幼健康服务网络不断加强。中国致力于加强妇幼卫生机构建设。自1950年起,在城乡逐步建立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以大中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支撑,具有中国特色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持续加大基层妇幼保健网络投入,不断完善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建立了妇幼卫生年报系统和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妇幼卫生监测网络。党的十八大以来,妇幼保健网络逐步嵌入覆盖14亿人口的医疗保障网和覆盖城乡的三级医疗保健网,妇幼健康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强。2018年,全国共有妇幼保健机构3080家、妇产医院807家、妇幼保健工作者近64万人,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妇幼健康高绩效的10个国家之一。

妇幼健康服务公平性、可及性逐步提升。新中国重视保障母婴安全,积极推广新法接生,防治危害妇女身心健康的严重疾病。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积极推广婚前医学检查,提供全方位孕期保健服务,全面推广普及住院分娩,积极推进产后保健服务,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逐步建立起系统规范的孕产妇管理制度和服务模式,有效保障了孕产妇健康。从2000年起,相继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09年起,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补助经费由最初的15元提高到2018年的55元,免费提供包括孕产妇健康管理在内的14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18年,全国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为99.9%。截至2018年底,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为超过8500万名妇女免费提供宫颈癌检查,为2000万名妇女免费提供乳腺癌检查,仅妇联系统救助贫困患病妇女10.22万人。

妇女生殖保健服务不断加强。制定出台法规政策和规划,实施生殖健康项目,不断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20世纪90年代,积极开展以人为本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尊重和保护妇女生殖健康权益。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强化计划生育优质服务。2016年发布《“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实施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知识,提高药具服务的可及性和便捷性,做好再生育技术指导服务,提高生殖健康水平。2018年印发《母婴安全行动计划》《人工流产后避孕服务规范》,开展妊娠风险防范、危急重症救治、质量安全提升、专科能力建设、便民优质服务五大行动,特别是为农村计划怀孕夫妇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等孕前优生服务。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为流动妇女提供孕产妇保健服务。

妇女健康水平持续提高。2015年,妇女平均预期寿命为79.4岁,比1981年提高了10.1岁,比新中国成立时提高了42.7岁。孕产妇死亡率持续降低,提前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2018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为18.3/10万,比1990年的88.8/10万大幅下降了79.4%。城乡差距不断缩小,城市与农村孕产妇死亡率之比从1990年的1∶2.2下降到2018年的1∶1.3。

七、妇女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妇女民生。中国加快建设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全面推进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弱有所扶,各项社会保障实现了制度性覆盖,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增强。

妇女生育保障水平大幅提高。积极推进生育保障制度建设,保障妇女生育权益。从1949年到1992年,相继出台劳动保险条例、公费医疗以及女工产假等政策规定,生育女性享有产假及生育津贴、生育补助和医疗服务费用报销等待遇。1994年出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生育保险的筹资、待遇等作出规定,标志着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行。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设生育保险专章,将部门规章上升为国家法律,为保障妇女生育权益提供法律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生育保障制度不断完善。2019年出台《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要求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有利于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使更多生育妇女受益。2018年,参加生育保险人数达两亿,其中女性8927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未就业女性的生育权益得到保障。女职工法定产假由90天延长到98天。各地陆续调整相关法规,设置生育奖励假和配偶护理假,一些地方对相关津贴待遇作出明确规定。

妇女医疗保障实现制度全覆盖。新中国成立之初,建立了医疗保障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分别实行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农村依托集体经济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广大妇女享有不同程度的基本医疗保障。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逐步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妇女基本医疗保障实现制度全覆盖。党的十八大以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2016年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使更多妇女享有更公平的医疗保障。2018年,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女性参保人数约为5.4亿。

妇女养老保障水平显著提高。中国建立并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放后,加快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大力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参保人数和待遇水平实现“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低到高”的可喜变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养老保障制度更加完善,2014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使城乡未就业妇女公平享有基本养老保障。2017年,全国近3.8亿妇女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截至2018年底,全国普遍建立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老年妇女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妇女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人数不断增加。中国高度重视劳动者的就业和保险权益,保障职工的就业、安全与健康。先后实行失业救济制度、国有企业待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以及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在就业领域处于相对弱势的妇女得到基本保障。2017年,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女性7950万,比2005年增加3924万;参加工伤保险的女性8594万,比2005年增加5581万。

国家社会救助制度惠及困难妇女。中国建立并逐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为困难妇女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从计划经济时期的自然灾害救助、城市单位保障和农村集体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到20世纪90年代逐步建立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制度等,妇女都能平等享受。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救助体系逐步完善,有效帮助困难妇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截至2018年底,全国城市低保对象中女性占44.8%,农村低保对象中女性占42.0%。

[责任编辑:张海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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