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奖惩机制须善用法治思维

2018-06-22 15:22:51 来源:本网专稿 

福建农林大学教授胡玉浪

促进信用修复政策法治化

在信用修复方面,目前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政策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牵涉到信用修复的主体、内容、条件、方式等没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信用修复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缺乏明确规定。

这些问题如何解决?一是促进信用修复政策的法治化,诚信有法治保障才有号召力,法治有诚信支持才有生命力,目前信用修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这是短板。二是促进信用修复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要明确信用修复的原则。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牵涉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人身自由和职业自由,因此必须要依法依规,要以信用修复为原则,不能修复为例外,大多数失信行为应该可以得到修复,但不是任何失信行为都能得到修复。

信用修复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注释性修复,即对非故意的失信行为,通过行为人自主纠错,可对其信用进行修复,同时加上备注,记录修复过程,这是注释性修复。另一种方式是异议性修复,在这类修复中,第一要区分故意和过失,第二要区分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的失信。第三要区分可修复和不可修复,应该通过立法明确,可修复、不可修复要有章可循。第四应该通过制度设计,明确修复的主体和程序,明确谁有权进行修复,如果有违法等行为,要明确应承担的责任。第五要防范权力滥用。

[责任编辑:张海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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