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奖惩机制须善用法治思维

2018-06-22 15:22:51 来源:本网专稿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吴晶妹

信用修复应拓展更多路径

信用是获得信任的资本,由意愿和能力构成。信用修复的本质是找回信任关系和信用资本价值,因此信用修复不能仅停留在信息管理上,还要辅导失信当事人,提升其信用意愿,恢复失去的信任价值。

我国的信用修复应分三类,第一类诚信修复,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全社会联合起来按照公序良俗,用分数、等级等方式表达。第二类是合规修复,涉及行政处罚和公共管理领域。第三类是债务方面的修复,主要涉及经济类管理机构,按照相应管理办法进行修复。

在信用修复的基本原则方面,首先要按失信的动机区别对待、区别修复。其次修复过程完成后,不能超过原有的信用值。再次,修复应该公开、公平、公正,既不能使失信人钻空子,也不能使失信人没有成本。最后,失信者要获得他人的谅解,恢复他人对自己的信任。

我国信用修复现在做得最多的是修改、删除,这些只是在信息端进行处理,其实信用修复不仅是简单信息修复,还是信用分类、应用系统和具体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职能新的调整,不能只停留在单个修复环节上。

人人都有修复权利,应该维护每个信用主体提升自己信用的意愿,所以应在流程、难易程度上做出区分,而不是在准入条件上做出区分。与此同时,应拓展更多公共志愿服务的路径,要给没有钱但有修复意愿的人给出路,例如通过社会志愿服务等方式修复。建议通过完善申请规定,改进修复流程,建立诚信修复机制,建立异议处理机制、建立监督机制等方式,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提升信用修复水平。

[责任编辑:张海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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