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盐田样本”

2017-11-21 18:38:03 来源:本网专稿 

创新机制——

加快构建劳动关系治理新格局

盐田区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和谐劳动关系新路径、新模式,基本形成了党政主导、企业主体、职工参与、社会协同、文化引领、法治保障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治理新格局。

创新创建活动机制,推动形成4级联创共建新模式。盐田区探索建立了“城区+街道+社区(园区)+企业”的4级联创共建新模式。城区创建以机制保障为重点,推动形成了党政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各方参与的工作格局;街道创建以加强基层劳动关系工作平台建设为重点。2017年4月,以盐田区街道为试点,启动了街道和谐劳动关系示范点创建工作,整合多方资源,积极探索街道创建工作模式;社区创建以发挥社区在劳动关系管理服务中的基础性作用为核心,探索建立“五个一”模式,即一家和谐劳动关系服务站、一名和谐使者、一名信息采集、一名法律顾问、一所职工学堂的基层劳动关系管理服务新模式,促进就业环境整体提升;企业创建以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为关键,通过编印创建手册、建立创建台账、开展创建宣讲、专业机构评估、整改检查、评选表彰等系列工作,指导企业从源头上改善用工管理。

创新激励保障机制,有效激发企业职工参与新活力。完善激励保障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参与的积极性。起草制定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评选和奖励办法,以高标准的《盐田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指标体系》,开展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星级评定,对先进企业进行重奖,并在人才引进、保障性住房分配、企业融资服务等方面建立配套激励措施,增强先进企业荣誉感,调动企业参与创建的积极性,推动形成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同时,启动“和谐劳动关系使者行动”,从劳模、工匠之星和十佳外来青工队伍中选聘了一批示范性和谐使者,弘扬工匠精神,引导职工爱岗敬业、提升技能;从物流、旅游等行业中的中层核心业务管理人员中选聘了一批行业性和谐使者,推动完善劳资沟通机制,促进劳资合作共赢、和谐发展;从社区工会联合会和社会组织中选聘了一批区域性和谐使者,利用盐田区的山海资源组织开展特色EAP活动,引导职工快乐工作、健康生活;从劳动关系协调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等专业人士中选聘了一批专业性和谐使者,发挥专业优势,开展法律宣传咨询和纠纷调解,引导职工理性维权,引导企业合法用工,劳动权益保障机制更趋完善。

创新社会参与机制,努力打造“1+3+N”有序参与新模式。为了达到“搭建联创共建平台,树立行业区域标杆,推动劳资互利共赢,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目的,有效破解劳资双方主体作用发挥不足的难题,在盐田区人力局大力支持下,2015年4月,推动辖区内盐田国际、周大福、华大基因、大百汇、安迅物流等43家各行业的龙头企业作为发起人,成立了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协会,这是盐田区的首创。协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曾虹文向记者介绍说,协会成立两年多来,秉承劳资合作共赢理念,发挥专业优势,提供劳动专业服务,为综合试验区建言献策,传播和谐劳动关系文化,开展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和评选表彰,推动建立行业区域劳动标准,承担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依托促进协会开展劳动争议先行调解,探索第三方专业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工作机制,成功化解多宗重大劳资隐患,深度融入综合试验区的各项工作中。建立了社会组织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联席会议制度,精心打造促进协会、拖车协会和港运工联会3大社会组织品牌,为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积极有序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创新发展了劳动关系利益协调机制。

创新指导服务机制,提升企业自我协调能力。持续开展订单式的劳动关系业务精细化培训,着重提升中小微企业用工管理整体水平。实施“劳动关系协调师补贴计划”,培养一批热爱劳动关系、精通法律法规、擅长协调矛盾纠纷的专业劳动关系工作队伍。依托促进协会,对隐患企业提前介入,提供专业指导、宣传教育、搭建平台、协商调解等服务。创新创建评选指导服务机制,指导企业签订《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承诺书》;编制《盐田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指南》,为企业提供指引;聘请专业机构开展诊断评估,指导企业对照创建标准进行整改;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台账,由街道劳动保障办、盐田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协会进行跟踪指导和服务。

创新矛盾调处机制,提升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依托指挥中心基本形成了自主申报、动态监控、预警预测、信息报送、研判决策、指挥调度和日常管理为一体的劳动监察工作机制。实施劳动争议调解改革,推动调解业务专业化社会化发展,着力打造“1+1+N”劳动争议调解模式,90%以上的劳动争议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创新仲裁工作体制机制,形成了“要素式办案”“一案一课一建议”和“移动仲裁庭”3大特色办案工作机制。在盐田区街道试点推行小额简易仲裁庭,加强仲裁同信访、监察和调解组织的无缝衔接,扩大终局裁决范围和当庭裁决比例,实施“阳光仲裁”,实现办案效率、办案质量和社会效能“三提升”、廉政风险和行政风险“双下降”。建立群体性劳资隐患第三方介入机制,借助促进协会等专业力量,适时介入引导劳资双方自主协调解决,着力防范隐患转化为纠纷或事件,群体性劳资隐患提前化解率达80%以上,30人以上群体性劳资纠纷就地化解率达100%。

[责任编辑:王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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