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个联合惩戒备忘录出台 失信者或无东山再起可能

2017-09-18 11:29:07 来源:法制日报 

个人破产后更容易东山再起

见证了民营企业主“跑路潮”的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潘光林认为,破产是市场经济不可避免的客观现象。破产不“倒霉”,更不是“惩戒”,相反,是对债务人的一种有效保护。

潘院长分析,对企业主来说,一旦申请破产保护,债权人就暂时不能追究债权。这样,企业主有了喘息的时间,可以想办法重整或者和解。对投资人来说,通过公开、公平的法律程序清算企业债务,人身安全也得到了保障,不需要采取极端方式躲债,也避免了暴力讨债事件的发生。对债权人来说,可以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债务清偿,也是对债权的保护。

2011年下半年,温州民间借贷局部金融风波爆发,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倒闭、企业主“跑路”等现象相继出现,有的企业经营者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但温州大量家族企业,由于公司治理方式、财务制度等不规范,申请企业破产尤为困难。由于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缺失,申请个人破产就更无从谈起了,很多企业主只好选择“跑路”。

宽容失败有利于推动“双创”

“老赖”一词正在被泛用。很多人误以为只要不执行法院判决就是“老赖”。实则不然。确实无财产可执行的,不能被称为“老赖”。“老赖”特指有财产但拒绝执行或逃避执行的人。

徐阳光介绍,最高院曾经对“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有过定义,即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由此可见,“老赖”的核心特征是“有钱不还”。联合惩戒针对的是这部分人,而不针对无偿还能力的人。

对于确实无偿还能力的人,应允许其申请破产,通过破产保护程序,重整个人债务或者豁免个人债务。

李曙光认为,目前我国实施个人破产已初步具备条件。近年来,随着央行个人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施行,以及互联网技术在民事司法领域中的广泛应用,尤其是“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等平台的建成,金融系统之间的互联,客观上为个人破产法的出台提供了技术条件。企业破产法实施10年来,也为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升级破产机制积累了大量经验,以破产管理人为核心的破产中介机构已悄然崛起。特别是社会各界对于破产理念的接受程度,有了明显提高,这些都为个人破产立法的启动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也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给予回应。2017年6月15日,最高院在对“潘定心提出的建立和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建议的答复”中称,“建立和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或家庭,依法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免除一定的债务,使其能够重新通过努力实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实施个人破产制度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予以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在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的经验的基础上将适时制定个人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一定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

启动和推动建立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对于创业失败者来讲,是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双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也会是重大利好。

[责任编辑:王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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