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个联合惩戒备忘录出台 失信者或无东山再起可能

2017-09-18 11:29:07 来源:法制日报 

个人破产本质上是宽容失败

“对于违法失信进行联合惩戒的实质在于约束和限制。”全国律协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说。

尹正友认为,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算是构建了信用联合奖惩的基本框架。《指导意见》力图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具体惩戒措施包括:降低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限制行政许可,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股票上市,限制银行信贷,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综观上述这23个联合惩戒备忘录,基本体现的意思都是“约束和限制”。

但是尹正友认为,在针对失信联合惩戒之“网”越织越密的同时,是否考虑到这些失信者都是“老赖”?“老赖”和“无力偿还者”是否能混为一谈?实际上这个群体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创业失败,并非有意拖赖欠款。对于这些人,国家是否应该提供一个制度出口,比如个人破产制度,来给他们一个“重启”的机会。个人破产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宽容失败的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认为,尽管我国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但是当前个人破产事实上大量存在,有些“执行难”的案件其实已经无法执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相当一部分确实“无法执行”的案件通过宣布破产予以化解。然而,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形下,债务人本人不能申请破产,债权人也无法申请债务人的破产,一些债权债务成为“烂账”,长期缠绕着债权人和债务人,让双方都背负着包袱,实质上对两者的利益都造成损害。

深圳利用特区立法权跃跃欲试

个人破产制度应该如何构建?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介绍,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

香港行政特区对个人破产程序的开展严格受法院监管,并以债务人资产作为实行不同的破产程序的区分标准。一旦法院向债务人颁布破产令,破产人就必须立即将其所有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破产人必须披露全部财产及债权,包括动产、不动产、现金、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等,不得有隐瞒、转移等行为,也不得在破产前后携带财产离开香港,否则都属犯罪。破产管理署会保证破产人获得收入后,保留足够应付其本人及家庭合理需要的部分,包括住房、饮食、衣服、教育、交通、医疗、所得税等开支。破产人的生活还将受到诸多限制:不准有较高价的物品,须变卖豪华家具,改用普通家具;不能购买房屋;不能有奢侈性消费,如乘坐出租车、出国旅行、到高级餐馆吃饭、买名牌衣物、出入娱乐场所;不能申请信用卡;100港币或以上的信贷,事前都必须披露破产身份,等等。

对于如何构建我国内地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深圳的法律界走在了全国前列。2017年年初,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个人破产立法调研报告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立法建议稿)》。

在此建议稿中,对个人破产免责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设计了个人破产清算普通程序和个人重整普通程序、小额个人破产清算简易程序和小额个人重整特别程序四种程序。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大量个人破产案件产生,并鼓励个人用未来收入偿还债务获得新生,建议稿对小额个人重整特别程序的适用对象做了明确,即“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或债权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小额破产案件”。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池伟宏律师认为,当前,我国社会诚信意识较差,“老赖”横行。因此,个人破产制度应规定一个较长的“监管”期限,比如7年。如破产者不遵守相关规定,应延长3至5年不等期限。

[责任编辑:王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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