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三问

2017-09-14 15:19:24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不过,单纯从这三个条件来看,似乎都可以找到合理的理由:

其一,说旅行社“低价”,旅行社可以给出“低价”的千万种合理理由。

其二,说旅行社“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只要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签字认可的行程单中写明了购物活动和另行付费项目,难道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证明吗?

其三,说旅行社从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利益,也不能当然认为是违法,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只要经营者合法入账,也是合法的经营行为。(关于旅行社收取购物场所佣金的合法性分析,见笔者于2016年8月18日在本报发表的《购物店的佣金与政府的奖励》一文)。

但是三个独立的合法行为,组合在一起,其性质可能发生变化:如果某家旅行社号称自己的线路低价是“阶段性促销”“尾货甩卖”,同时又和游客“协商一致”在旅游行程中安排了指定的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项目,又收取了该购物场所的佣金,而获取的佣金又正好是用来弥补其“低价”,这个低价也正是“诱骗”旅游者来报名参团的一个诱因,那么这一连串的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就可以按照第九十八条进行处罚——当然,对于执法部门来说,获取这一连串的证据确实很难。

不过,任何违法行为都不会是天衣无缝的,都会留下蛛丝马迹。旅游执法机关会找到非法旅行社的违规细节切入:比如不规范签署书面旅游合同、不在旅游合同中写明导游服务费、不披露地接社的信息、向地接社支付的接待费用低于接待成本、对于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没有提供更多服务而多收取旅游费用、不向导游支付合法劳动报酬、收取的佣金代理费不合法入账,等等。只要有一点线索,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查处,然后再抓住这一点线索抽丝剥茧,进一步认定违法行为,给予更严厉的处罚。

读到此处,读者可能要怀疑笔者这么分析说明,是在指导非法旅行社如何逃避检查。但是,如果旅行社能把上边这几条都做到合法合规,这家旅行社的这条线路产品,也就不可能是“不合理低价游”了。

总之,“不合理低价游”不仅违法,还惹了很多人;打击“不合理低价游”行为的风还将持续刮下去;查处的决心和力度不减、执法检查的精细化、专业化程度也将不断提高。期望躲过风头重新开张、找个理由逃避处罚的希望是比较渺茫的。对旅游企业而言,最好的办法就是规规矩矩做事、老老实实经营。

当然,相对于有限的执法力量,全国两万多家旅行社实在是查不过来,不过查到了谁,罚到了谁,别叫冤,别抱怨,闯红灯的行人被罚拿着小红旗在路口站岗执勤时,就别埋怨为什么那么多闯红灯的人只抓自己。关键是,谁让你闯红灯了呢!

(李广作者为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责任编辑:张海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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