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杭州中院作者:时间:2025-06-27
民营经济是浙江经济的最大特色、最大资源和最大优势。浙江法院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落实《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和《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聚焦审判执行主责主业,着力打造“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标杆地”,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今年5月20日,《民营经济促进法》开始施行。为宣传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浙江高院从全省法院立案、商事、知识产权、涉外、执行、破产条线选取13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杭州法院两案入选。
目 录
案例一:杭州某服饰公司申请对桐乡某服饰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依法灵活保全,“活查封”助企稳经营
案例二:长兴某投资公司诉某商贸集团公司、郭某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案
——依法认定抽逃出资法律责任,保护交易安全
案例三:某化工公司诉某针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依法认定买卖合同主体并发送司法建议,助推印染行业治理
案例四:某能源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组织技术人员参与调解,节省鉴定费用
案例五:某食品公司诉某物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依法认定违反廉洁条款法律责任,促进民营企业加强廉洁风险防控
案例六:方某诉贺某、浙江某科技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案
——依法不支持支付“好处费”,净化市场环境
案例七:某工程公司诉某化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案
——依法审查诉中财产保全的必要性,防范滥用保全措施
案例八:林某等与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买卖合同等系列纠纷案
——人民法庭主动介入前端治理,帮助民营企业全面清债复信
案例九:某电气中国公司诉镇江某电器公司、陈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依法对以侵权为业的恶意侵权人适用惩罚性赔偿,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案例十:塞浦路斯某公司与长兴两旅游开发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深入践行“当事人一件事”理念,助力民营企业高效实质性化解国际商事纠纷
案例十一:李某与嘉善某医院等执行实施案
——灵活运用执行措施,多措并举盘活民营企业资产
案例十二:某控股集团公司与浙江某织造公司等四家公司预重整转合并破产重整案
——上市公司与控股母公司协同重整,助推传统制造企业转型升级
案例十三:某建设集团公司破产重整案
——府院联动破解刑民交叉难题,成功保住企业证照资质
案例四
某能源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组织技术人员参与调解,节省鉴定费用
【案例索引】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4)浙0106民初4891号
一、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向某能源公司定购尿素热解制氨系统。该套系统用于新疆某热电厂1号机组烟气脱硝超低排放改造EPC项目。某能源公司于2022年8月交付运行尿素热解制氨系统,但运行四天后即发生主要元器件电加热器破裂问题,导致上下游关联设备整体断电而停产。事故发生后,某科技公司即向某能源公司报修。但某能源公司认为电加热器烧破是因为电厂环境中的空气粉尘含量过大,粉尘堆积导致电加热器温度过高而破损,并非电加热器本身质量存在问题,某能源公司系按照洁净空气设计本案设备系统,故不解决粉尘则不能根本性解决电加热器破裂问题。某科技公司则认为,因电加热器控制柜接线错误,导致电加热器本身的热保护没有动作,继而造成电加热器持续加热并损坏。双方协调不成,某科技公司从其他公司处另行定购电加热器恢复生产,但拒绝支付剩余尾款113600元。某能源公司催讨货款无果后诉至法院。双方就电加热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各执一词,并提出质量鉴定申请。西湖法院组织双方技术人员查看设备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协议、破损电加热器现场照片后,当场提出事故极有可能是粉尘堆积高温碳化造成电加热器表面温度异常升高而被烧坏。某能源公司按照工厂洁净空气环境条件设计本产品,未向定作人了解设备使用地的环境条件,某科技公司作为定作人也没有主动告知设备使用场所粉尘较多的特殊性,双方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以某科技公司支付某能源公司尾款40000元了结纠纷。
二、典型意义
在大型机器设备、生产线买卖合同纠纷中,因买卖标的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双方当事人因质量性能产生争议时往往无法调解继而申请鉴定。如若轻易启动鉴定程序,鉴定周期长、鉴定费用高、鉴定结果不明晰等反而降低审判质量和审判效果,还会增加企业负担。本案中,法院组织双方技术人员同步参与调解,在厘清质量问题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提供双方均能接受的调解方案,为涉复杂标的案件的处理探索出新举措、新路径。
案例五
某食品公司诉某物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依法认定违反廉洁条款法律责任,促进民营企业加强廉洁风险防控
【案例索引】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2024)浙0114民初1783号
一、案情简介
某食品公司系杭州一家知名的面包甜品生产销售企业,某物流公司系某食品公司的物流配送服务商。双方签订的《物流配送服务合同》附件《阳光协议》中约定某物流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贿赂某食品公司工作人员,如违反协议,某物流公司应按照全部采购订单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协议履行过程中,某物流公司的人员赵某为在运输线路安排上受到照顾,向某食品公司的物流主管杨某进行行贿,四年期间陆续行贿十万余元。2023年底,杨某因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某食品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物流公司依据《阳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金。
本案并无证据表明杨某在收受贿赂后确实给予某物流公司运输线路方面的照顾,某食品公司对于物流运输费用统一定价,也并未因员工的受贿行为增加运输费用的支出。某食品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商业贿赂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但人民法院认为,行贿受贿行为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破坏公平竞争和经营秩序,损害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不能仅衡量实际的经济损失。某物流公司违反协议约定,实施行贿行为,损害某食品公司的廉洁文化及企业形象,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酌情确定某物流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金额,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违约金25万元。
二、典型意义
商业贿赂不仅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滋生腐败和经济犯罪,严重损害社会风气。防止商业贿赂,需要国家公权力惩治与鼓励市场主体契约自治并重,事后制裁与事前预防并举。廉洁条款系商事活动领域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重要举措,基于合同自由的原则,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关于违约金的性质,虽然目前司法实务的主流观点是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主要功能在于填补守约方的损失,但是,针对商业贿赂行为,违约金应体现惩罚属性,不能仅以是否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为由认定是否支付违约金。本案以公正的判决,对违反合同约定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予以惩戒,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