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杭州中院作者:时间:2025-06-27
6月4日上午,在“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唐学兵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野生动物保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叶伟忠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职。
这起案件的审理和宣判,让最严生态保护不止于治罪,延伸至修复,融合于教育。
案情简介
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处浙江省西北部,是以华南梅花鹿、安吉小鲵等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保存着世界濒危物种华南梅花鹿野生种群。
2021年,临安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明确临安区行政区域范围为禁猎区,禁猎区全年禁猎。但是,方某、周某无视通告,明知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有野生梅花鹿出没的情况下,以食用野生动物为目的,经事先预谋,将4个弹簧捕猎套及信号发射装置安装在保护区范围内,导致2只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华南梅花鹿被猎捕、杀害,其中1只为种群扩繁试验样本。根据有关部门的认定,被猎捕、杀害的2只梅花鹿价值人民币60000元。2024年5月,方某、周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2025年4月,杭州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杭州中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方某、周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0000元,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6000元,共计96000元;方某、周某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方某、周某表示愿意赔偿该笔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

审理要点

两被告是否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方某、周某明知保护区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梅花鹿出没,仍投放捕猎套,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导致2只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华南梅花鹿被猎捕、杀害,其中1只为种群扩繁试验样本,造成严重后果,主观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均符合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
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如何确定?
在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既要彰显惩罚性赔偿金的惩罚、震慑、预防等作用,又要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在计算基数的2倍以下予以确定,做到合乎比例。公益诉讼起诉人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以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60000元为基数,要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6000元是适当的。
两被告是否应当
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华南梅花鹿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系浙江省旗舰物种,深受公众喜爱。被告非法猎捕、杀害华南梅花鹿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众享有的生态环境精神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公开表达悔意,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谅解。
判决结果
经审理,杭州中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方某、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60000元,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6000元,共计96000元(款项专项用于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的科研保护工作),由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监督款项的使用;被告方某、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未履行的,法院将选择媒体刊登本案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方某、周某负担)。
实践价值

唐学兵院长在法官寄语中指出,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严格惩处危害野生动物的行为,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必然要求。本案中,两被告因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严格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充分发挥了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赔偿款专项用于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的科研保护工作,有利于华南梅花鹿的种群繁衍,探索了生态环境修复的新路径。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让呦呦鹿鸣永远回响在群山之间,让河湖澄澈映照出青绿山河的如画景致!
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校学生、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公益诉讼志愿者、当地村民等现场参加旁听。建德狩猎队,富阳、淳安部分社区矫正人员,其他相关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附近村民就近在人民法庭或共享法庭远程观摩。
旁听有感
市人大代表、杭州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心副研究馆员、九三学社杭州市直机关综合支社副主委 过灵芝:这起案件的公开庭审和宣判,很好的警醒和教育群众要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和责任,美丽杭州的底色需要每一位公民的守护。
临安区昌化镇后葛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朱勇:旁听庭审感触很深,我们将组织村民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宣传案例、邀请专家授课等形式进一步提高大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