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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用代证”建设为契机全面推进信用管理改革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作者: 王敬文 时间:2025-06-11

以“信用代证”建设为契机全面推进信用管理改革

——兼谈《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

4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数据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以下简称“信用代证”),各省(区、市)专项信用报告应至少涵盖行政处罚(含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刑事裁判(犯罪记录)等信息。

《通知》明确,“信用代证”的适用对象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信用代证”工作拓展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这不仅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惠企便民的重要举措,也对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推行“信用代证”的价值

推行“信用代证”对改革现有证明模式、适应数字时代的到来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实现一个信用证明代替一大摞证明。过去,信用证明涉及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违纪违法等问题,需要由不同行政机关出具,这使得申请人不得不奔走于不同行政机关,抱着一大摞材料来证明自己的信用,不仅耗时长,还会出现不同机关证明相互矛盾的问题,影响信用证明效力。“信用代证”以大数据互联互通为基础,通过一个证明且一次性出具,替代各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可以实现“一份信用报告代替一摞证明”,由此带来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这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服务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极大提升获取信用证明的效率。以往的证明主要以纸质形式呈现,需要信用主体携带营业执照等材料前往行政机关开具,这使得申请者常奔走于多个行政机关,且耗时长。现在,信用主体通过网站或小程序即可办理下载带有签章的电子证明,极大地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便利,真正实现了“数据跑腿”代替“群众跑腿”,从以往的“最多跑一次”到现在的“一次都不用跑”。另外,“信用代证”实行电子化操作,当事人可以查询、打印,相关单位也可以网上核实,这将有效解决纸质证明带来的弊端。

第三,有效解决跨区域认同不便问题。以往的证明多在证明签发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具有效力,而在辖区以外甚至存在不予承认的问题,这使得来自其他地区的申请主体可能需要再次提交证明材料等问题,增加申请人的负担。《通知》明确要求,建立专项信用报告跨省互认机制,对跨区域证明认可问题作了规定,这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和推进区域深度合作。

“信用代证”操作的依据

除规定数据基础、适用对象和应用范围外,《通知》还对操作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这使得相关主体更易于获得信用证明。

第一,便捷查询下载渠道。《通知》明确规定,国家层面,“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开各地区专项信用报告查询渠道,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便利;省级层面,省级信用牵头部门依托省级信用网站,建立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专区,免费向社会提供服务。同时,还要求设置政务服务窗口、一体化智能自助终端等线下查询、打印信用报告渠道,建立以线上为主、线下兜底的模式,为不方便网上办理的相关主体提供便利。

第二,建立跨省互认机制。《通知》明确要求,“信用中国”网站与省级信用平台网站建立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向各地区共享非本地区的信用主体基本信息,为实现专项信用报告跨省互认提供支撑。要求各地明确认可相关地区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其他地区信用主体也可以办理本地区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这有利于打破地区壁垒、区域间的“数据围墙”,实现一份信用报告通行多地,甚至全国。

第三,构建信息异议处理机制。《通知》明确要求,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建立专项信用报告异议申诉机制。信用主体认为专项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内容有误,或者对信用修复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省级信用平台网站提出异议申诉。省级信用牵头部门收到异议申诉申请后应及时推送给数源单位,督促数源单位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及时向申请人反馈申诉处理结果,由此形成修复数据信息、及时纠错的处理机制。

“信用代证”全面推进的方向

《通知》为推行“信用代证”创造了良好开端,但仍需要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为全面推行“信用代证”提供支撑与保障。

第一,全面深入推进公共数据共享。“信用代证”的基础是公共数据全面共享。它是基于各共享平台汇集的各领域违法违规信息而形成的,必须加强公共数据及共享机制建设,全面实现“数据多跑路、企业不跑腿”目标。目前,公共数据整合仍面临诸多问题,大量信用信息散落在不同行政部门,还未充分集聚,影响“信用代证”制度构建。事实上,实现全面共享不仅包括公共数据建设,还包括互联互通平台的建设。为此,要夯实信用报告的公共数据基础。一方面,要加强共享空间的广泛性,实现从省级到县(市、区)级的公共数据纵向贯通以及同级横向整合;另一方面,应加强共享事项覆盖的广泛性,逐步从现在的行政处罚(含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刑事裁判(犯罪记录)等信息,向更广泛的事项领域拓展,使更多领域实现数据共享,为更全面推进“信用代证”奠定基础。对地方政府产生的相关信用信息,要按照国家有关数据共享标准,加强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对中央国家机关产生的相关信用信息,要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给省级信用牵头部门。同时,要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及时核查修正数据,持续提高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进一步扩大“信用代证”的适用范围。目前,“信用代证”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各类经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鲜有将其拓展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的情形;适用事项主要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刑事裁判等。要进一步扩大适用对象范围,逐步杜绝现实中出现的要证明“我妈是我妈”“我爸是我爸”等“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的怪象。要依法依规进一步拓展应用场景,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企业融资、申请优惠政策等事项中推广“信用代证”。要按照“应替尽替”原则,将涉及相关信息的证明尽可能地纳入替代范围。同时,要尝试实行探索信用承诺制,支持信用主体对暂未覆盖领域的违法违规情况主动承诺,并真正建立履约践诺跟踪机制,在全社会营造知信、用信、守信的良好氛围。

第三,完善数据信息安全制度。“信用代证”的基础是对公民信息数据的收集、加工、保管和利用,在充分利用这些基础信息的同时,要加强数据信息安全建设,在技术上做好安全保障,在制度上完善数据管理。要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健全公共数据安全保护体系。要加强数据信息安全管理,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等行为,防止信息使用不当损害各主体合法权益。要建立征信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数据信息安全事件,将损害降至最低,尤其对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

第四,进一步完善立法保障。在一项新制度构建过程中,立法保障具有基础性地位。目前的“信用代证”制度依据仅有《通知》这一规范性文件,且内容上缺少具体实施标准和实施细则。建议在“信用代证”全面推广一段时间后,总结其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良好经验,将这一制度上升至法律层面,或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可采用“小快灵”立法模式,通过少而精的条款,对“信用代证”制度涵盖的内容、适用范围、适用主体、制度保障等进行具体规定,为信用代证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