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杭州中院作者:时间:2025-06-05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幸福安宁,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近年来,浙江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权益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以更高站位、更优举措、更大力度,持续擦亮“浙里春风”少年审判品牌,健全完善“三合一”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强化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综合保护,取得了较好成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的重要部署,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指引作用,5月31日,浙江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这一批案例涵盖民事、刑事、执行等领域,在实践中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典型性,充分彰显了浙江法院发挥并延伸司法审判职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也传递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法治关怀。希望通过以案释法,进一步促推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协同发力,为守护未成年人成长营造更健康、良好的社会环境。其中,杭州中院一案例入选。
案例七
依法办理假释 酌情恤幼解困
——罪犯王某某假释一案
【基本案情】
罪犯王某某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王某某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文化程度从文盲提升至初中水平,并获得若干劳动技能证书,多次获得所在监狱表扬,曾被评为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被依法减刑六个月。现其剩余刑期二十个月,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刑罚执行机关依法提出假释建议。经评估,罪犯王某某的再犯罪风险低,社区矫正条件完备。另查明,该犯丈夫因同案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两名子女均未成年,其中一名年仅6岁,均依靠亲属接济生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其实际执行刑期已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没有法定不能假释情形,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某予以假释。
【职能延伸】
为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激励引导罪犯积极改造,优化刑罚执行效果,省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监狱管理局共同开展女犯、老病残犯假释专项行动。杭州中院在与省女子监狱召开专项假释座谈会时关注到王某某的特殊家庭情况,在坚持依法办理的前提下,一方面认真细致审查其在监内接受教育改造情况,审慎评估其出监后再犯罪风险,另一方面适当照顾未成年子女成长需求,充分论证其出监就业对于缓解家庭经济压力、保障未成年子女成长的作用和必要,依法推进其假释案件办理流程。
【典型意义】
未成年子女也是父母犯罪的受害者。王某某与丈夫双双入狱服刑,祖父母无力抚养,造成两名未成年子女面临监护缺位、经济困难的“成长困境”。本案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出发,在全面审查罪犯是否真诚悔改、是否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罪犯未成年子女教育抚养的现实需要,并依法假释,彰显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