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专稿作者:时间:2025-04-02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提出23项具体任务
□中国发展改革报社记者 吴限
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3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等五方面,提出23项具体任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
《意见》提出,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政府部门,要完善政府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失信惩戒措施,政府及其部门(含下属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人才引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投资融资、涉企收费等领域出现失信行为的,按规定将其纳入信用记录,限制其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有效发挥事业单位异常名录作用,提升事业单位诚信自律水平。
对于经营主体,要强化信用管理,支持经营主体完善合规经营制度、管控信用风险,引导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守信践诺。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在确保保密和敏感信息安全前提下,加强国有企业信用状况披露。鼓励经营主体主动向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不断健全信用记录。
“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是更好发挥信用制度基础作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抓手。”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评价体系的构建应重点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是强化公共信用评价的规范性。进一步明确各类公共信用评价的关系,统筹推动各类评价科学综合应用。健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公共信用评价规范的国家标准立项。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公共信用评价规范,制定本行业全国统一的行业信用评价制度框架。
二是提升市场化信用评价水平。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着力建设信用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支持银行机构在信贷评价中进一步丰富信息维度,开发符合民营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强信用评级机构和征信机构监管,重点培育一批业务能力突出的本土权威机构。
三是扩大信用评价应用范围。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向金融机构提供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查询服务,并允许交易对手方依授权查询对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推动将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授权向有关方面开放查询。规范信用评价的结果应用,坚决防止以信用评价名义变相设立交易壁垒。
在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方面,对于守信行为的激励,《意见》指出,鼓励平台企业用好大数据资源,为守信主体精准提供市场化、社会化激励。支持金融机构深入挖掘信用信息价值,持续提升守信主体融资便利化水平。对于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意见》明确,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股票债券发行、评先评优、公务员录用遴选调任聘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方面,需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
同时,《意见》也提出,要完善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的渠道,优化信用修复规则,加强司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信用服务机构等修复协同。对完成修复的信用主体,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将其移出相关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意见》还指出,要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健全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优化监管方式,对不同类型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其中,《意见》强调,大力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鼓励在招标投标、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交易活动中使用信用报告。
为什么要大力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企业融资等领域,经营主体需到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开具各类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大大影响了企业办事效率。部分省份依托信用信息平台网站,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和系统集成融合,开展了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实现“一份报告替代一摞证明”和“一网通办”,很受企业和群众欢迎。为此,《意见》提出,大力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作用,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的要求,总结梳理部分地区“信用代证”改革创新经验做法,全面推进“信用代证”,助力提升行政效能和水平。
此外,《意见》明确,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深入推进信用融资和信用交易,加强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组织实施方面,《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本领域信用建设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做好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建立健全示范区后评价机制。持续开展城市信用监测。充分发挥诚信典型的引领作用,持续开展“诚信之星”宣传和“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