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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指导意见,提出六方面19项重点任务

来源:本网稿件作者:时间:2022-12-01

实习记者甄敬怡

环境基础设施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增进民生福祉的基础保障,是完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撑。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推进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是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

“近年来,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方式快速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相关产业不断壮大,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明显上升,但大量县级地区(包括县级市)生活垃圾清运量小,不具备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条件,生活垃圾处理以填埋为主,存在较大隐患。”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此背景下,为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加快补齐短板弱项,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两步走”提升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

在充分考虑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基础上,《指导意见》分阶段提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提升目标:到2025年,全国县级地区基本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体系,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全覆盖。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城市、“无废城市”建设地区以及其他地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应建尽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不具备建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县级地区,通过填埋等手段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到2030年,全国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技术、商业模式进一步成熟,除少数不具备条件的特殊区域外,全国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基本满足处理需求。

《指导意见》特别提出,要分类施策以加快提升焚烧处理设施能力。一是充分发挥存量能力。提出“现有焚烧处理设施年负荷率低于70%的县级地区,原则上不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二是注重因地制宜。对于东部等人口密集县级地区且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达到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提出“要加快发展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适度超前建设与生活垃圾清运量增长相适应的焚烧处理设施”;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人口密度较低、生活垃圾产生量较少、不具备单独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县级地区,提出“可通过与邻近县级地区以跨区域共建共享方式建设焚烧处理设施”;而对于西藏、青海、新疆、内蒙古、甘肃等人口密度低、转运距离长、焚烧处理经济性不足的县级地区,且暂不具备与邻近地区共建焚烧设施条件的,提出“可继续使用现有无害化填埋场,或严格论证选址、合理规划建设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提出六方面19项重点任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按照“宜烧则烧,宜埋则埋”的原则,提出了六方面19项重点任务。一是强化设施规划布局,包括开展现状评估、加强项目论证、强化规划约束等3项任务。二是加快健全收运和回收利用体系,包括科学配置分类投放设施,因地制宜健全收运体系,健全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等3项任务。三是分类施策加快提升焚烧处理能力,包括充分发挥存量焚烧处理设施能力、加快推进规模化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有序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共建共享、合理规范建设高标准填埋处理设施等4项任务。四是积极开展小型焚烧试点,包括推进技术研发攻关、选择适宜地区开展试点、健全标准体系等3项任务。五是加强设施建设运行监管,包括提升既有设施运行水平、加强新上项目建设管理、强化设施运行监管等3项任务。六是探索提升设施可持续运营能力,包括科学开展固废综合协同处置、推广市场化建设运行模式、探索余热多元化利用等3项任务。

为推动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现,《指导意见》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支撑、强化要素保障、加大宣传引导等四方面保障措施。在政策支持方面,《指导意见》提出,积极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对生活垃圾小型焚烧试点予以支持,充分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将符合条件的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指导意见》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对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要把县级地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作为解决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任务,列出清单、建立台账,抓好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系统谋划循序渐进实现既定目标

对于《指导意见》的创新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突出系统谋划、分类施策。《指导意见》明确以市为单位系统谋划辖区内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新建设施要在开展现状评估的基础上,科学规划设施布局,合理确定设施规模。对于达到建设规模化焚烧处理条件的县级地区,要加快发展以焚烧为主的处理方式;对于不具备单独建设规模化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可与邻近地区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对于暂不具备建设焚烧设施条件的,可合理规范建设高标准填埋处理设施。

二是突出优化存量、建管并重。《指导意见》要求要根据现有焚烧处理能力、负荷率等因素,在保障项目运行经济性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与焚烧处理能力相匹配的收运系统,尽可能扩大设施覆盖范围,确保现有设施处理能力得到充分利用,设施规划建设既要聚焦补上能力短板,又要防范盲目建设、无序建设风险。同时,要积极推动存量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提标改造,持续提升设施运行管理水平,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是突出试点先行、循序渐进。针对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装备存在的烟气处理不达标、运行不稳定等技术瓶颈,《指导意见》提出组织国内骨干企业和科研院所开展研发攻关,重点突破适用于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垃圾焚烧需求的100吨级、200吨级的小型垃圾焚烧装备,降低建设运维成本。选取部分人口密度低、垃圾产生量少的县级地区开展试点,重点围绕运营管理模式、技术装备、热用途、相关标准等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为科学推进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夯实工作基础。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加快补齐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短板。”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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