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赛里木湖作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湿地公园和重要水源涵养地,其生态保护与区域发展对北疆乃至全区具有战略意义。近年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坚决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持续实施赛里木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累计投入逾30亿元用于基础设施与生态治理,湖区生态环境显著改善,生物多样性有效恢复,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不断拓展。
与此同时,随着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深化与禁牧休牧范围扩大,牧民传统生产生活方式面临深刻转型。如何在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前提下,依法保障牧民草原承包经营权、经营收益权和财产权,妥善解决生态补偿、转产就业与长远生计问题,成为推进牧区治理现代化与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课题。本文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与政策框架,结合实地调查,旨在为赛里木湖地区牧民土地使用权保护提供符合新时代要求的对策建议。
一、现状与问题
1.1赛里木湖地区牧民草原(土地)使用权保护的现状
自2011年国家实施草原生态补奖政策以来,赛里木湖核心区及周边草场被划入禁牧封育范围,累计完成围栏封育数十万亩,数万头牲畜迁出,湖区生态持续向好。牧民以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和承包合同为依据,对承包草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权利。近年来,自治区与博州持续推进草原确权登记颁证,规范承包合同管理,牧民产权意识显著提升。
然而,生态保护刚性约束与牧民发展权之间的平衡仍面临挑战。部分牧民因禁牧失去传统夏草场,生产资料缩减,加之转产转型能力不足,家庭可持续生计受到冲击。草原生态补奖标准与牧民实际损失及发展需求之间存在差距,政策获得感有待进一步增强。
1.2牧民草原(土地)使用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2.1生态政策与民生保障衔接不够紧密
禁牧休牧政策对草原生态恢复成效显著,但部分牧民因草场被禁,原有承包经营权行使受限,而配套产业扶持、就业培训等政策体系尚不完善。牧民技能单一,适应新业态能力较弱,存在“失牧即失业”风险。生态保护与牧民增收长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政策协同性有待加强。
1.2.2补偿机制运行仍存在堵点
尽管国家持续加大草原补奖资金投入,但在基层执行中,仍存在补偿资金拨付不及时、使用不透明、覆盖不全面等问题。部分牧民反映,补偿标准未能动态反映市场变化与实际损失,资金发放与牧民预期存在差距。审计监督虽已加强,但资金管理规范性、精准性仍需提升。
1.2.3牧民转产转型支持体系有待健全
禁牧后,大量牧民脱离传统畜牧业,面临技能转换与再就业压力。当前,适合牧民的二三产业岗位有限,创业扶持政策落地效果不佳,部分牧民家庭收入稳定性下降。牧民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与定居化进程不相匹配,存在返贫风险和社会融入难题。
二、牧民草原(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的原因
2.1法律政策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草原使用权流转、抵押、入股等配套制度尚不健全,牧民难以通过产权市场化运作实现资产增值。《草原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虽有原则性规定,但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细化和落地不足,导致牧民在生态补偿、征地拆迁等事务中处于弱势。
2.2基层执法与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部分基层部门在政策执行中存在选择性落实、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牧民权益救济渠道不畅。草原监理力量薄弱,执法覆盖面不足,对违法开垦、非法占用等行为查处不力。政务公开与牧民参与机制不完善,监督效能未能充分发挥。
2.3牧民自我维权与法治意识仍待提升
部分牧民对自身土地权益认知不清,依法维权能力不足;信息获取渠道有限,在政策制定与执行中缺乏有效话语权。普法宣传形式单一,针对性与实效性不强,牧民难以运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三、对赛里木湖地区牧民草原(土地)使用权保护的建议
3.1强化法治保障,完善政策体系
推动修订完善自治区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等实施办法,明确牧民在生态补偿、征地拆迁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
探索建立“草原生态银行”等产权市场化运作机制,推动生态价值转化为经济收益。制定牧民转产转型专项扶持政策,强化产业、金融、培训一体化支持。
3.2规范行政行为,提升治理效能
全面推进草原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基层政府涉草涉地行政行为。建立草原补奖资金“阳光发放”平台,实现资金拨付、使用、审计全流程透明化管理。健全牧民参与决策机制,涉及牧民权益的重大政策出台前应组织听证或民意调研。
3.3加强能力建设,促进牧民转型
开展牧民职业技能培训与创业辅导,重点扶持乡村旅游、特色加工、电商销售等新业态。推动牧区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均等化,降低牧民定居成本与后顾之忧。发挥基层党组织引领作用,培育牧民合作社、家庭牧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增强集体发展能力。
3.4深化普法宣传,增强维权能力
开展“法治进牧区”活动,运用“马背普法轻骑兵”“毡房法治讲堂”等载体,以案例教学、双语普法等形式提升牧民法律意识。建立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为权益受损牧民提供公益法律服务。鼓励牧民通过法定渠道参与草原治理,构建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牧区治理体系。
结语
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与乡村全面振兴的新阶段,保护牧民土地使用权,不仅关乎草原生态安全,更关系到牧区稳定与民族团结。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完善草原法治体系,优化政策执行机制,提升牧民发展能力,实现生态保护、民生改善与区域发展的协同共进。本研究旨在抛砖引玉,呼吁社会各界持续关注牧区土地权益保障问题,共同为建设宜居宜业和美牧区、促进各族牧民共同富裕贡献智慧与力量。
(艾博力·郝斯力汗系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党校(行政学院)办公室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