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纠纷案件,当事人遭遇意外事故身亡,家属索赔遭拒,法院判决涉案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2万元。
2019年5月,朱某通过微信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两份保险,分别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6万元、搭乘机动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有效期两年。具体条款登录网站,查询和阅读。2020年7月朱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经交通部门认定朱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就保险理赔事宜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将朱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作为合同的免责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但某保险公司仍应履行提示义务,该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提示义务,故本案中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某保险公司称死者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赔事项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本案保险赔偿责任。投保人朱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并不是搭乘机动车造成的,应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6万元×2进行赔付。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赵燕青)中国改革报李振峰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