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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不到位 调减本次收费标准

2024-04-26 16:44:58 来源:本网专稿 

本网讯 近日,四川省简阳法院审结一起物业合同纠纷,认定楼栋内的建筑物共有部分为法定,不因购买人或购买范围的不同而改变,在物业公司未对楼栋共有部分提供物业服务的前提下,对本次物业服务的收费进行了调减,实现业主和物业公司权益的平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四川省简阳市某社区业主委员会(甲方)与成都某物业公司(乙方)签订《某社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乙方为案涉社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20年4月10日,陈某、戴某1、戴某2、伍某观、雷某群5人共同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竞得案涉社区综合楼,产权人陈某等5人。2020年4月17日,陈某等5人接房,接房后,物业公司未对案涉综合楼提供物业服务,楼栋存在房屋未通电、电表户头被占用、楼顶有建渣和漆面掉落、消防设施设备未改造等问题。物业公司认为陈某等人共同购买了综合楼,则综合楼内部均属于专有部分,不存在建筑物共有部分,不属于物业服务的范围。物业公司与陈某等5人对综合楼内物业服务内容及费用协商未果,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楼内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通道、楼梯、消防、公共照明等区域或设备属于法定的共有部分,不因购买人购买整层或整栋而变为专有部分。物业公司负有妥善维修、养护、清洁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的义务。成都某物业公司虽履行了小区的垃圾收集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等物业服务,但对综合楼内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均未做到,故酌情按照50%的比例调整本次物业费。一审宣判后,成都某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买房一时,住房一世”,住宅小区不仅是居民生活的基本单元,也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实践中,部分业主和物业公司认为业主购买范围内的区域均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没有共有部分,导致购买整层或整栋房屋的业主,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使用性质的情况时有发生;物业公司也因此拒绝对业主购买范围内的共有部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矛盾纠纷重生。在此情形下,本案裁判直接展示了法定共有部分不因购买人或购买范围不同而改变的原则,并通过法治化的方式明确物业服务人对共有部分提供管理服务的性质和界限,对于业主共有部分,物业服务人根据物业合同负有约定的维护义务;同时也有利于各方主体厘清物业认识误区,维护切身利益,共筑美好和谐社区。(中国改革报改革网 唐元龙报道)


[责任编辑:何子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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