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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回收起纷争 法院审判保权益

2024-04-25 17:07:15 来源:本网专稿 

本网讯 近日,四川省简阳法院审结一起种植回收合同纠纷,在部分合同条款未明确约定的情形下,结合全案证据对原告未及时下达采摘指令的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规范了涉农主体间的经济交往秩序,维护了涉农合同的稳定性。

法院经审理查明,成都某商贸公司与成都某农业科技公司签订红晶莹小番茄种植和产品收购合同,约定由成都某商贸公司提供种子及果实收购,由成都某农业科技公司组织种植,收购合同对小番茄单价、移栽时间及地点、《栽种记录表》填写、栽种技术要求、采收重量标准、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但未约定种苗质量标准、移栽时间标准、单个小番茄克数标注等。实际种植及后续采收过程中,成都某商贸公司派人到现场进行了指导。2023年3月底,双方约定的采收周期开始,双方因是否重新签合同产生争议,成都某商贸公司未进行采收。4月,成都某商贸公司开始采收,双方因番茄克数标准出现分歧。6月20日,成都某商贸公司以小番茄口感差、没有甜度终止收购,并认为成都某农业科技公司存在种苗移栽时间不科学、未按约定地点栽种、未编写栽培记录表、未使用约定栽种技术、栽种采收量未达标等违约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成都某农业科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成都某商贸公司在知晓成都某农业科技公司改变栽种地点行为后仍支付款项,说明其认可前期栽种行为。成都某商贸公司未就当时种植小番茄的具体产量作证据保全,现已无法查清,也不能得出小番茄产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数量的结论。按照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小番茄采收量不足的主要原因是成都某商贸公司因单方面想修改合同而未及时下达采摘要求,加之因其主观认为采摘果子口感不好,单方面要求终止采摘,以致大量果子未采摘而坏掉所致,且成都某商贸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损失。故依法判决成都某农业科技公司及詹某生退还成都某商贸公司21,402元,驳回成都某商贸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经济技术发展和社会分工逐渐精细,农业、种植业新型经济交往方式日渐频繁多样,不仅促进了涉农产业生产效能提升、农业发展现代化和科技化,也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反映出涉农经营主体普遍还存在法律意识和素养不足的问题,滋生纠纷矛盾,所以规范农村地区经济交往行为尤为重要。本案在现有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证据和事实,并在判决书中充分公开心证的理由和结果,让更多涉农经营主体知晓了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规范、各类履约标准约定的明确具体客观、证据的及时固定和保全对于其日常经营活动,尤其是此类时令性、种植专业性较强的农产品经营的重要性,提升了涉农经营主体的法律意识,对于营造良好的农村地区营商环境、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改革报改革网唐元龙)

[责任编辑:何子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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