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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 必然导致合同解除吗?

2023-11-30 16:48:11 来源:本网专稿 

本网讯 近日,四川简阳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木地板装修纠纷案,在双方诉求中寻求合理选择瑕疵补偿的最优解,最终以减少价款的方式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

2022年,某酒店管理公司与某木业公司、某建材经营部订立《木地板产品购销、安装合同》,约定木业公司向酒店管理公司提供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多层实木地板。合同签订后,木业公司按合同约定向酒店管理公司提供了木地板,建材经营部进行了安装。安装完成并经酒店管理公司现场验收结算后,该酒店管理公司认为木地板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并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全部撤除地板并清净场地,赔偿因地板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产品质量维权产生的费用。木材公司请求立即支付所欠货款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受损害方(守约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该“合理选择”是指在瑕疵履行的情况下,标的物瑕疵轻微、能够限期补救的,应首先适用修理、重作、更换的补救措施。在上述补救措施不能弥补履行瑕疵时则可适用其它补救措施。本案中,案涉木地板经过鉴定除表面耐磨和漆膜硬度的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外,其他重要指标均符合质量标准,不符合标准部分仅对木地板的使用寿命有一定影响,并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违约行为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的实现,故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在木地板质量存在瑕疵情况下,酒店管理公司诉请的拆除、退货、清场等处理方式不利于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亦不能更好的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减少价款是能够平衡各方利益的最佳处理方式,故判决酒店管理公司支付某木业公司货款20,000余元;某木业公司赔偿某酒店管理公司损失13,000余元;前述两项品迭后,某酒店管理公司应支付某木业公司16,000余元。

法律赋予的可选择的违约处理方式需要充分结合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同时应从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等角度去综合衡量,受损害方“合理选择”违约补救措施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限制。本案中,简阳法院依法采取最优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处理纠纷,既贯彻了诚实信用原则,制裁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提高违约成本,又充分平衡各方利益,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使得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胜败皆服。(中国改革报改革网 唐元龙报道)

 

[责任编辑:何子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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