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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2023-11-12 10:52:10 来源: 


目录

1.揭开并购重组骗局震慑资本市场造假

——廖某某合同诈骗案

2.严惩逐利执法保障公平竞争

——刘某受贿、贪污案

3.内外勾结赚外快去疴除弊助发展

——荣某等三人职务侵占案

4.离职员工“挖墙角”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

——王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5.个案合规推动行业治理助力小微企业绿色发展

——S公司、金某某污染环境案

6.探索全流程合规助推企业守法经营

——Z公司、李某某、董某虚开发票案

7.追赃挽损解民忧合规整改促发展

——H公司、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8.做实立案监督揪出企业“蛀虫”

——洪某、孙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

9.打击犯罪维护企业商誉公益诉讼守护安全生产

——赵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0.推动金融信用修复纾解企业融资困境

——A公司破产重整金融信用修复案


揭开并购重组骗局震慑资本市场造假

——廖某某合同诈骗案

廖某某系L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为让L公司股权以高于实际价值的价格被收购,自2015年起采取虚增采购金额及销售收入等方式,虚构L公司2015、2016年度经营业绩。2016年12月,K上市公司为拓展业务领域,决定收购L公司全部股份。廖某某通过伪造经营数据、进行虚假理财等多种方式,使L公司价值被过高评估为人民币34.02亿元,K公司最终以人民币34亿元收购L公司并全部付清。案发后经专业机构评估,L公司实际价值为人民币9.8亿元。

2019年4月,公安机关以廖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南京市检察院受案后,发现除移诉的虚增净资产事实外,廖某某还存在对往年经营业绩造假的行为,遂引导侦查取证,最终获取到证明L公司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业绩的关键证据,合同诈骗数额也由移诉的3.59亿元增加至24.2亿元。2019年12月,南京市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廖某某提起公诉,廖某某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发后,受廖某某财务造假等行为影响,K公司股价大幅受挫,检察机关在严格规范办案的同时,尽可能降低刑事诉讼对企业经营的负面影响。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风险隐患,提出防控建议,帮助企业完善对外投融资机制。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同时,需要警惕与防范利用并购之机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检察机关通过司法办案,在保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推动资本市场治理的同时,也给那些妄图通过违法手段在资本市场获取不义之财的人敲响警钟:市场参与者,需诚信、要守法、不越线,越线必被捉。

严惩逐利执法保障公平竞争

——刘某受贿、贪污案

刘某系某局执法中队负责人,在产品质量监管及案件查处等事项上实权在握。2010年至2020年,刘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索取、收受多家企业负责人财物共计152万余元。拿人手短,刘某对于日常执法检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相关企业怠于检查,违规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同时,刘某还以收取企业罚款不入账、截留质量检验费等方式,将单位公款5.9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刘某的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多个执法环节,覆盖工程建设、特种设备、食品生产等多个行业,有碍区域内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对当地法治化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2021年5月,刘某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受案后,精准认定犯罪事实和行为性质,督促刘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021年6月,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对刘某提起公诉,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数罪并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办案同时,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向刘某所在单位当面送达检察建议书,从压实监管责任、规范执法行为、提升廉政意识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该局出台专项整改方案,制定十二项有效措施,提升了依法行政、涉企服务的能力水平。

个别行政执法人员以手中的监管权、处罚权换取经济利益,严重影响企业健康发展,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监管等职务便利实施的索贿受贿犯罪,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内外勾结赚外快去疴除弊助发展

——荣某等三人职务侵占案

Z企业是一家从事钢材贸易的企业,荣某是企业的总经理,全权负责销售业务,其下属黄某甲是负责审核销售和资金结算的部门经理,荣某、黄某甲与H企业负责人黄某乙长期合作从事钢材贸易业务。2021年初,钢材市场行情升温,价格出现较快增长,荣某与黄某乙商议后,决定伙同黄某甲将Z企业的钢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给H企业,再由H企业对外销售牟利。2021年2月至12月期间,荣某等三人利用上述手段将Z企业钢材转手倒卖,并私分赚取的1490万元差价,造成Z企业巨额利润损失。

2022年11月、2023年3月,公安机关以荣某、黄某甲、黄某乙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江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江阴市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由于荣某等三人事先商量以现金分赃、删除聊天记录等方式逃避侦查,且被害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混乱,导致关键事实缺乏客观证据支撑。检察机关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化瓦解”内外双方人员事先订立的“攻守同盟”,并自行补充侦查,找到黄某乙藏匿的记账本等关键证据,最终查明荣某为中饱私囊,拉拢黄某甲,并主动寻找外部人员黄某乙,利用职权将企业货物低价出售给黄某乙倒卖,并赚取差价共同私分的犯罪事实。2022年11月、2023年6月,江阴市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荣某等三人依法提起公诉。荣某等三人被法院分别判处一年九个月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合办案,江阴市检察院制发风险提示函,建议Z企业增强法纪意识、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制度落实。后Z企业重新完善组织架构,增设专人审核,完善审计制度,有效降低企业被侵害风险。

“高管变内鬼”式的腐败犯罪,成为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部犯罪较为突出的表现形式。企业高管与其他内部人员相互串通或者内外勾结作案,犯罪手法复杂,侵害时间长,涉案金额大,严重侵害企业权益。对于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检察机关依法惩处的同时,帮助和引导企业去疴除弊,完善内部治理,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

离职员工“挖墙角”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

——王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T公司是国内知名运动健身用品出口企业。王某自2014年7月起担任该公司国际贸易部业务员,发展、维护M、S、F等16家外商客户,完整掌握客户名称、供货渠道、价格空间等信息。公司与王某签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并对上述信息采取编码管理、权限分级、限定流转等保密措施。2019年4月,王某离职时违规拷贝部分客户资料,邀约客户与其新成立的公司合作。后王某以妻子的名义成立A公司,并以A公司名义向M、S、F三家公司出口运动健身用品。经审计,因客户流失造成T公司销售利润损失59万余元。

T公司报案后,王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1年10月,该案移送南通通州湾示范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通过询问证人和审计人员、补充技术鉴定,进一步明确涉案经营信息的具体内容、形成过程、商业价值,并通过补充审计,确定T公司损失数额。

2021年12月,南通通州湾示范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法庭审理阶段,王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涉案信息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整理获取,不是商业秘密;客户基于“个人信赖”与A公司交易,王某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检察机关认为,虽然涉案客户的名称、企业邮箱等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但客户的精准需求、定价策略、交易习惯等经营信息却是T公司经大量投入,在长期开发维护中形成,为T公司创造了经济利益,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企业采取了多种保密措施,业内人员亦无法通过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涉案客户与王某发生交易的原因在于王某掌握了T公司的经营信息,并非基于王某的个人技能,故“个人信赖”抗辩不成立。2022年11月,南通通州湾示范区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中形成、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商业价值的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特殊类型,凝聚着企业创造的智力成果,一旦泄露,会对企业造成严重影响。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就是保护全社会创新活力。检察机关依法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捍卫行业有序竞争。

个案合规推动行业治理

助力小微企业绿色发展

——S公司、金某某污染环境案

S公司系从事机械制造和机械零件加工的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以来,金某某作为S公司总经理,明知废切削液、废清洗液是危险废物,仍然安排员工将前述危险废物通过厂区内雨水管道外排,导致厂区外部分土壤受到污染。案发后,S公司积极缴纳生态环境修复金,承担修复责任。

2022年3月,公安机关以S公司、金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受理后,经实地调查,了解到S公司在经营状况、员工权益保障等方面均表现良好,具有强烈合规意愿,遂对S公司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受检察机关委托,第三方组织多次前往S公司,查看危险废物排放现场及处置方式,帮助识别风险隐患、制定专项制度,督促其投入200余万元升级改造设备、购买服务。S公司采用经济赔偿、环保设施提标改造等替代性修复方式,完成合规整改。2022年12月,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综合考量案件事实、情节及合规整改成效,依法对S公司、金某某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同时,将合规整改材料移送至环保部门,推动涉案企业合规与行政执法相衔接。2023年5月,环保部门认可企业合规整改成果,依法对S公司从轻作出行政处罚。

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普遍存在“产量小、种类多、处置难”的现实困境。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遂向行业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个案合规”向“行业合规”延伸,推动建立统一收集贮存、集中转运处置的危险废物集中控制治理场所“绿岛”项目。通过上门收集的方式,将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并转运至专业危险废物处理厂,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目前,“绿岛”项目已投入运营并吸引120余家企业入驻,区域内小微企业危险废物处理难题得到有效解决。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环境不仅是企业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企业应主动排查、识别、避免经营风险,杜绝因违法排污导致的法律责任。检察机关在依法惩处此类犯罪的同时,通过企业合规整改助力企业堵塞漏洞,推动解决小微企业排污成本较高、排污分散等难题,促进行业绿色健康发展。

探索全流程合规助推企业守法经营

——Z公司、李某某、董某虚开发票案

Z公司是一家主营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业务的企业。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安排该公司会计董某伪造合同和交易流水,让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25份,票面金额合计209万余元,虚增企业经营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9.2万余元。

2021年11月,公安机关对Z公司、李某某、董某以涉嫌虚开发票罪立案侦查,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应公安机关邀请提前介入该案,引导公安机关调查企业经营现状、缴税及吸纳就业等情况,告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政策。Z公司、李某某、董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申请开展合规整改。考虑到早合规、早规范、早受益,避免后期积重难返,经与公安机关会商,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在侦查阶段督促Z公司全额补缴税款,指导完善合规整改计划,及时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该院通过实地走访企业,核实前期合规整改情况,督促Z公司进一步完善经营风险防范措施,后Z公司通过合规考察评估验收。通过合规整改,Z公司规范经营,中标重点工程项目,新增合同金额2000余万元,营收同比增加50%。

2023年8月,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综合考量案件事实、情节及合规整改成效,依法对Z公司、李某某、董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不等于一放了之,检察机关加强行刑衔接,向税务机关移送检察意见,建议对Z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将合规整改结果纳入考量因素。税务机关结合Z公司前期合规整改情况,依法从宽作出行政处罚。此外,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联合法院、公安机关会签《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刑事诉讼全流程衔接办法》,完善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程序和协作配合机制。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探索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全流程适用,并建立合规整改行刑互认机制,拓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制度适用空间,充分释放改革对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积极作用,助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健康长远发展。

追赃挽损解民忧合规整改促发展

——H公司、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H公司系老字号商企,陈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5月至2016年9月期间,H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以10%的年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3000余万元。后因无力偿还,部分集资参与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H公司涉嫌刑事犯罪,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9月,公安机关以H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阜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尚有1700余万元资金款未兑付。

阜宁县检察院经审查发现,H公司经营日用商品,在当地颇有声誉,近年来受电商行业冲击、股东经营理念分歧、公司制度执行松弛等多种因素叠加影响,公司经营遭遇瓶颈,营收大幅缩水,导致大量集资款无法兑付。对此,阜宁县检察院多次听取公司股东意见,促成股东达成共识,充分利用闲置资产,快速恢复企业经营,全面清偿集资款项。为保障企业顺利赔付资金,阜宁县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多次协调会商,将该公司账户被冻结的380万元依法予以解封用于清偿。同时,该公司通过梳理现有优质资产,以抵押借款方式向经营合作伙伴筹资1500万元,并及时引进外地客商恢复经营。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督促该公司将集资款全部清退结算完毕,全面追赃挽损。

鉴于H公司涉案资金已经全部清退,能够正常经营,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完善内控机制实现更好发展,阜宁县检察院依法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H公司进行监督考察,促成H公司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完善决策程序,实现合规守法经营,后H公司通过合规考察评估验收。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2022年9月,检察机关综合考量全案事实、情节及合规整改成效,依法对H公司、陈某作出从宽处理决定。目前,H公司已全面恢复营业,新创造就业岗位近百个,今年以来营收近1000万元。

非法集资不可取,融资还要走正途。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涉案企业经营状况、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全力追赃挽损,通过合规整改等举措帮助企业完善内控风险防范机制,守护群众“钱袋子”,实现办案效果最大化。

做实立案监督揪出企业“蛀虫”

——洪某、孙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

Y公司是一家外资化工企业,孙某系该公司负责劳保用品采购的业务员。2020年7月,Y公司因发现劳保用品采购支出异常增长,停止向供应商Q公司支付货款,后被Q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期间,Y公司发现Q公司提交法院的送货凭据系孙某伪造,遂以孙某串通供应商实施虚假诉讼犯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双方确实存在部分真实交易,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公安机关未予刑事立案。

2021年12月,Y公司向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从Y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来看,尚达不到虚假诉讼罪追诉标准,但企业利益被侵害的事实客观存在,遂要求Y公司补充提交劳保用品采购数量、价格、前后采购支出对比等相关证据材料。经调查发现,孙某负责采购期间,劳保用品采购数量超出公司实际需求近三倍、购买价格高于成本数倍、采购支出达往年两至三倍,存在选用供应商不当、未按规定比价等多处不合规行为。期间,Y公司工厂厂长洪某作为孙某的直接领导,明知上述情况,仍予以默许和签批。2022年4月,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经分析研判,认定洪某、孙某涉嫌串通供应商实施职务侵占犯罪,以职务侵占罪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立案后,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孙某与洪某之间的银行转账记录,证实孙某曾多次向洪某大额转账,部分交易备注显示相关款项来自多家供应商。但洪某、孙某拒不交代款项来源,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缜密讯问,促使二人逐步交代犯罪事实。经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期间,洪某、孙某二人利用主管、经手采购的职务便利,共同收受多家供应商贿赂42万余元,为供应商谋取交易机会;此外,二人还通过授意供应商“虚高”订单报价,共同侵占公司财产40万余元。2023年5月,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对洪某、孙某提起公诉,洪某、孙某分别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发展,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破坏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有必要依法惩治、积极预防。检察机关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保护,通过法律监督手段依法惩治犯罪,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打击犯罪维护企业商誉

公益诉讼守护安全生产

——赵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T公司生产的“天某牌”无线编码发射器、接收器是用于煤矿井下矿工定位的专门救援设备,以产品质量可靠在行业内享有较高信誉。2017年5月至2021年1月,赵某等四人仿制3000余件假冒“天某牌”发射器、接收器销往全国各地,被不知情的煤矿企业用于采矿作业。

2022年4月,公安机关以赵某等四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审查发现,赵某等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企业商标权,构成刑事犯罪,而且其生产的假冒设备无法精准定位,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将影响救援,给使用设备的煤矿企业和矿工带来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4月,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在对赵某等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他们召回或替换售出的假冒设备1100余件,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关费用。2023年8月,赵某等人对公益诉讼提出的相关法律责任全部履行完毕,后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办案同时,检察机关及时向曾购买过假冒设备的企业提示相关风险,督促及时停用、替换设备1900余件。在依法为被害企业挽回60余万元经济损失的同时,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引导企业加强商标权保护,并联合知识产权局、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共同建立知识产权联动保护站,推动企业、行业、司法行政机关等共同开展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综合治理。

制售假冒矿用设备,不仅侵犯商标权人的权益、破坏市场经营秩序,还给使用企业和矿工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综合履职,对假冒产品危及安全生产的,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并同步修复社会公共利益,推动完善协同保护、综合治理体系。

推动金融信用修复纾解企业融资困境

——A公司破产重整金融信用修复案

A公司因经营困难,进入破产重整程序,B公司投资8000余万元参与重整。2020年12月,法院依法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认定A公司原有债务清偿结束。重整过程中,为保留特殊泵阀制造资质这一核心资产,重整后的公司仍沿用了公司原有名称和机构代码。重整完成后,A公司在经营中发现,原有不良金融信用记录延续至重整后的公司,导致其无法办理开具信用证、融资贷款等金融业务,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靖江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案线索并依法受理。通过查阅破产重整材料、走访企业、与金融机构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发现该公司沿用原有名称,客观上造成金融征信系统无法区分重整前后的公司,重整后的公司仍处于失信状态,无法通过融资审批。根据《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重整成功后,投资主体、股权结构等发生根本性改变,不应再受企业重整前不良信用的影响。2022年7月,靖江市检察院向当地征信管理机构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推动相关商业银行修复企业金融信用,并跟踪监督建议落实情况,督促相关商业银行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A公司重整信息,更新信贷信息。2022年10月,相关商业银行对A公司的12条失信信息进行了更新,逐步修复了企业金融信用。目前A公司已经正常开展办理信用证、贷款等业务,融资渠道畅通,生产经营迈入正常轨道。为彻底解决该类问题,靖江市检察院形成专题调研报告,推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召集征信管理机构、商业银行、破产重整企业代表等单位,从机制层面研究解决破产重整企业金融修复难题。

支持破产重整后企业重建信用,是破产重整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后半篇文章”,对破产企业重焕新生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行政检察监督和社会治理职能,破解破产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的现实壁垒,为破产重整企业正常经营提供有力司法支持。



编辑  祖智慧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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