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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汽车消费补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11-10 17:14:04 来源:中国改革报-改革网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就业〔2023〕1017号)精神,加速我区消费恢复,释放居民  消费潜能,特别是促进汽车和石油及制品类消费在我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主力军作用发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2023年汽车消费补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

自治区各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工作分工,做好政策指导和服务支持。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措施可操作、能落地,取得成效、发挥效益。

附件:自治区2023年汽车消费补贴活动实施方案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

自治区2023年汽车消费补贴活动实施方案

一、汽车消费补贴对象、标准、申报材料及消费券发放基本流程

(一)补贴对象。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在自治区范围内的汽车经销企业购买9座以下乘用车新车并办理非营运行驶证,且单车价格在8—30万元之间(不含增值税)的个人消费者,可申领财政补贴消费券。兵团汽车经销企业以兵团已开展购车补贴政策为准。

(二)补贴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依据机动车购车发票价格,按照每人4000—6000元分档多张提供给消费者,每张消费券面额100元。消费券根据各地、州、市组织投入的财政补贴资金额度,先领先得,发完即止。消费券申领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止,使用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止。具体发放和使用标准详见下表:

   

(三)申报要求。申领汽车财政补贴消费券材料和要求:

1.参与活动的消费者购车发票日期必须在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但在2024年2月29日前均可通过支付平台上传材料申领消费券;

2.所购买车辆为非营运车辆且所有人为个人(以上传行驶证正页内容为准);

3.所购买车辆核定载人数不超过9人(以上传行驶证副页内容为准);

4.购车人身份证;

5.购买车辆时的支付凭证(POS机打签购单或微信、支付宝等小票截图);

6.乘用车销售企业制式证明(详见附件)。

购车发票、行驶证、身份证和乘用车制式证明必须全部属于一人,且每人仅限领取一次。消费者可向支付平台客服和汽车经销企业确认消费券领取条件,精准申领消费券。

(四)消费券申领及核销基本流程

二、消费券补贴资金来源

消费券财政补贴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各地、州、市或县(市、区)财政各分担50%,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实行限额管理,先购先补、补完即止。具体落实筹措方式如下:

(一)由自治区财政厅参考各地、州、市报告的拟投入资金额度,于活动开始前向各地、州、市财政预拨自治区本级财政补贴资金2500万元。

(二)各地、州、市统筹使用自治区预拨资金和地、州、市,县(市、区)财政资金,于活动开始前将所有用于本次活动的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支付平台专用账户,并明确自治区和地、州、市财政资金的各自额度,用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汽车消费补贴活动。为便于掌握和控制补贴限额,各地、州、市财政局在活动期间,每月25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消费券发放额度。

各地、州、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活动期间自行追加财政补贴资金,自治区财政不安排配套。

(三)支付平台实时监控补贴支出情况,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州、市配套资金及活动实施进度情况,向各地、州、市拨付第二笔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500万元。支付平台应实时告知各级财政部门以及购车人补贴资金支付进度和可用余额。

(四)活动结束后,未使用完的财政补贴资金(包括已发放但未核销使用的消费券对应财政资金),由原路返回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开展自治区补贴资金清算。

三、强化部门统筹协作

(一)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协调自治区2023年汽车消费补贴活动。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明确由中标单位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作为全疆统一的消费券发放服务支付平台,签订意向合作协议。

(二)由自治区商务厅指导各地、州、市商务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和鼓励自治区汽车经销企业向参与本次活动的个人消费者发放加油卡等预付消费卡券,联动促进其他领域商品消费。

(三)由各地、州、市与已确定的支付平台开展细节磋商,确定一个主体与支付平台签订具体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后、活动开始前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到支付平台。由该支付平台免费为各地、州、市提供信息化的补贴资料申报、初审、消费券发放与结算以及客户咨询等服务。支持各地、州、市与支付平台加强合作,细化服务内容,整合其它方面促销活动和资金,提升财政补贴资金效应。

(四)消费券具体使用范围由各地、州、市结合本地情况自主确定,用于有利于带动当地实体经济的成品油、餐饮、商超、住宿、旅游等领域,但应当与支付平台做好对接,确认相关销售企业信息真实有效,消费者能够顺利使用消费券。消费券不支持跨地、州、市使用。支持各地、州、市鼓励相关销售企业、金融机构配套优惠政策,引导汽车经销企业、个人消费者加大相关商品购买力度。

(五)各地、州、市应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公告活动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组织当地发改、财政、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公安等部门加强联系,指定专门联络员与支付平台对接,畅通联系渠道,并于活动开始前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送联络员信息。为提升工作效率,由各地、州、市商务部门统筹梳理辖区内汽车经销企业和消费券核销领域企业等相关信息并直接与支付平台对接,县(市、区)不再单独与支付平台对接和签订合作协议。

(六)各地、州、市组织有关部门每周定期或不定期与支付平台会商,掌握消费券发放和使用情况。根据支付平台转办的应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处理的问题,强化分工协作,积极协商解决。如各地、州、市活动结束前补贴资金即将用完,且不予追加资金,应及时会商支付平台共同做好社会公告并通知有关企业,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和有关企业不满。

四、加强资金安全监管

(一)对于由支付平台初审通过的补贴申请材料,由各地、州、市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审。复审以信息化的形式开展,具体方式由各地、州、市商支付平台自行确定,也可以委托支付平台代为复审。委托支付平台代为复审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核查(抽查),但原则上不得影响消费券按期发放。如发现支付平台对补贴资料初审存在问题导致财政资金受损,属于支付平台原因的,可依据具体服务协议向支付平台追究。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二)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自治区公安厅和税务局积极协调解决涉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的问题,组织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申报材料审核及时性、真实性和消费者是否如实享受补贴,并对活动成效进行评估。其中: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质量问题投诉集中、反映强烈的车企和经销商监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将相关行政处罚和抽查结果,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根据情形依法实施相应的信用惩戒;自治区公安厅在专项检查中协助审核行驶证信息;自治区税务局在专项检查中协助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记载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与消费券发放涉及的信息进行比对,反馈比对结果。

五、宣传先行放大效应

(一)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在活动开始前公开对活动进行宣传、说明、解释,增强企业参与活动信心和认可度,扩大群众政策知晓度。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配合组织相关媒体对本次汽车消费补贴活动进行大力宣传,组织各媒体所属新媒体平台提前开展活动预热宣传,引爆消费热点。

(二)由各地、州、市组织参与活动的企业、商户开展宣传推广,动员当地有关媒体,充分利用国有广告屏等公共资源参与宣传活动,并通过公告等形式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提高群众知晓率,提升企业参与积极性。

本实施方案有关工作措施旨在推动各地、州、市有效开展2023年汽车消费补贴活动,进一步恢复和扩大我区消费。各地、州、市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优化具体工作措施,但对涉及补贴标准、补贴活动期限等需要自治区财政扩大支出的问题,应提前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

附件:1.燃油乘用车申请“财政补贴消费券”购车证明

        2.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财政补贴消费券”购车证明

        3.自治区2023年汽车消费补贴活动联系人花名册

附件1.燃油乘用车申请“财政补贴消费券”购车证明

  (填写车主姓名),身份证号:  ,在            (填写销售车辆企业名称,需与发票企业名称一致)购买 汽车(填写厂牌型号),车架号为: 。本企业证明,该用户此次购买车辆为国家规定的燃油乘用车,对此承担相关责任。

企业地址: (填写从地州市开始直至门牌号)

特此证明

       购车人签字:
       汽车销售企业(盖章):
        日期:

附件2.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财政补贴消费券”购车证明

  (填写车主姓名),身份证号:  ,在             (填写销售车辆企业名称,需与发票企业名称一致)购买汽车(填写厂牌型号),车架号为:。本企业证明,该用户此次购买车辆为国家规定的新能源乘用车,对此承担相关责任。

企业地址:                   (填写从地州市开始直至门牌号)
特此证明

购车人签字:

汽车销售企业(盖章):

日期:

附件3


           (来源:新疆发展改革委)


[责任编辑:张海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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