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无锡监管分局发布7个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用等问题被罚款160万元,该行时任副行长等多位负责人涉嫌违法违规被罚。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虚增贷款规模;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用;资金业务管理不审慎;延缓风险暴露、风险分类不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其罚款160万元。
时任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周小锋对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缓风险暴露、风险分类不准确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其
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时任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孙小强对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虚增贷款规模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其警告并处罚款5.5万元。
时任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朱静超对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用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其警告并处罚款5.5万元。
时任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张弘对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业务管理不审慎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其警告并处罚款5.5万元。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金融部副总经理吴焘对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虚增贷款规模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其警告并处罚款5.5万元。
时任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史立凡对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业务管理不审慎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其警告并处罚款5.5万元。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无锡监管分局
编辑 祖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