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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 法院这样做

2023-11-06 21:04:58 来源:本网专稿 

本网讯 近日,四川省简阳法院审结一起劳务班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认定由自然人成立的劳务班组不属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对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提供了审理思路。

某餐饮公司将案涉民宿改造项目发包给某装饰公司进行施工,雷某代表装饰公司将该工程劳务部分发包给车某(化名)。2022年的6月到2022年的9月,车某带领其劳务班组进行劳务施工。由于雷某、装饰公司、餐饮公司未依约按时向车某支付工程进度款,车某班组于2022年9月退场。2022年11月,车某、雷某在简阳市石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雷某在2022年11月前支付330,000余元,逾期还应支付逾期利息。调解协议达成后,餐饮公司向车某共计支付50,000元,剩余280,000余元至今未付。车某起诉要求装饰公司、雷某支付相应未付款及逾期利息,要求餐饮公司在装饰公司、雷某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雷某作为装饰公司的代理人,其行为后果由装饰公司承担。因车某未举证证明其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所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且无证据证明餐饮公司现阶段存在欠付装饰公司工程款的事实,故对车某主张餐饮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最终,判决由装饰公司承担欠付债款和逾期利息。

现实中,工程施工常出现分包、转包的情况,因此,“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对于追索欠付工程款案件至关重要。判断是否为实际施工人须依据合同签订、费用支付、施工资料等,从其是否签订转包、挂靠或其他形式的合同承接工程施工,是否对施工工程的人工、及其设备、材料等投入物化为相应成本,并最终承担该成本以及资金投入情况等综合因素确定。(中国改革报改革网 唐元龙)

 

[责任编辑:何子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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