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共同风雨数十载老人居住权应被尊重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张某某与王某某(1996年去世)生前系夫妻,共育有张甲等五个子女。1997年12月,张某某与本案被告钱某再婚。2003年,张某某购买案涉房屋,钱某一直居住使用案涉房屋。2017年7月,张某某去世。后,张甲等五姊妹因继承纠纷诉至本院,本院判决,案涉房屋作为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遗产,由张甲等各继承享有七十二分之十三的产权份额,钱某继承享有七十二分之七的产权份额。钱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0月,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各继承人名下,按份共有。
2022年1月,张甲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钱某支付案涉房屋占有使用费。
法院认为,各共有人均依法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的应有之义,亦是法律价值的高度体现。钱某因婚姻关系自房屋购买后居住至今,其系耄耋老人,年逾九十,名下并无其他房屋居住,故综合房屋来源、双方的居住情况、居住需求及保障老年人居住权益等因素,对原告要求钱某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亲亲,仁也;敬长,义也。无他,达之天下也”。再婚的老年人通常都各有子女,且再婚时子女都已成年,故双方相互之间并无抚养、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当其中一方去世后,其遗留的房屋通常会由自己的子女与其在世老伴因继承而形成按份共有关系。被继承人再婚后购买房屋,与其再婚配偶长期共同居住于该房屋,考虑到各继承人对房屋的权利来源,对在世的再婚老年人的权利应当进行更为特殊的保护,无论其对共同继承的房屋享有多少权利份额,都应当充分保障其居住权益。该案贯彻民法典公平原则,充分考量双方权利来源、实际居住情况及居住需求等因素,认定,房产继承人在无重大事由且再婚老年人并非以故意侵权为目的占有房屋的情况下,无权要求分割共有的不动产,也不得就其享有的部分产权份额,要求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再婚老年人搬离或者支付使用费,以确保再婚老年人老有所居、老有所安。
来源:少家庭
承办人:顾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