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网江苏-中国改革报看江苏,江苏改革发展新闻
中国发展改革报社主办
站内搜索: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漫“典”讲 装修建材货不对“板”,谁举证?

2023-10-20 12:04:28 来源:改革网 

装修房子是头等大事也是“头疼”大事选装修风格、确定价格、施工……却没想到在装修材料上“踩雷”了。近日,高淳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

基本案情

小丽因新房装修需要在阿华店里购买板材等货物,阿华将相应货物送至小丽处,小丽签字确认的销售清单载明货物合计1万元,

小丽支付了1000元货款。后小丽提出阿华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绝支付9000元尾款,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解决意见,阿华遂诉至法院,要求小丽支付全部尾款。

小丽表示,货物有质量问题,实际送货到家的护墙板与在店里看到的厚度不一致,导致墙体出现损坏。

小丽认为阿华提供的货物造成其装修损失,阿华应将其装修的板材全部拆除后重新装上,或者小丽按20元/平方米共计4000元的成本价支付货款,并提供了板材照片及阿华与厂家之间的录音资料。

阿华:有客户反应板子的厚度不一致。

店家:这种情况经常发生,不影响板子的使用。

法官说法

关于出卖人是否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出卖人对交付的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针对标的物质量向出卖人提出异议并出示相应证据后,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证明所交付的标的物符合相应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义务,否则买受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减少价款等责任。

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供的照片及录音资料,可以印证被告在检验期限内针对货物的质量已向原告提出异议,但原告作为专门销售建材的一方并未就此提供货物符合质量标准的证据,其仅通过电话方式向生产厂家进行了询问,虽然厂家答复货物不影响使用,但实际上已对被告的装修产生了影响,故原告仍负有继续证明货物符合质量要求及合同目的的义务。

关于责任承担方式——根据法律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作为日常生活中的一般买受人,其购买案涉货物主要系满足家庭装修需要,其为证实所陈述的事实而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已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同时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可以印证被告所陈述的事实,其有权要求出卖人减少价款。为减少当事人讼累,被告可在本案中一并主张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的责任,故本院对被告提出按照4000元的数额向原告支付货款的意见予以采纳。

法官提醒

装修多对比,避免贪小失大

装修是个复杂的工程,很容易走入消费误区,消费者应收集装修信息、了解市场行情,尽量选择信誉好、有资质的公司。

签订正式合同,避免后续纠纷

购买装修材料、交付装修定金前先签订好合同协议,合同中需详细列出各装修材料品牌型号、装修项目、工程量、价格等信息,避免货不对板。

保留凭证、有效维权

消费者应妥善保存有关付款凭证和协议材料,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视情况通过相关部门解决,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编辑  祖智慧

[责任编辑:]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