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网江苏-中国改革报看江苏,江苏改革发展新闻
中国发展改革报社主办
站内搜索: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南京中院涉老案例——维护老年人权益,拒绝子女“啃老”

2023-10-20 12:04:49 来源:改革网 

南京中院涉老案例——维护老年人权益,拒绝子女“啃老”

承办法官:南京中院少家庭法官相媛媛

小高为高某、方某女儿,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的一套房屋为高某、方某共同所有,现由小高独自居住。高某、方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小高腾出高某、方某共同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的房屋。小高在庭审中称自己有十多年抑郁症病史,平时很少出门,没有经济来源,经济上依靠高某、方某每月支付的1000元。

二审中,高某、方某一提交2020年9月27日调解协议一份,该调解协议载明:经社区调解,双方商议,达成以下协议:1.即日到自来水公司开通水。2.带小高到三甲医院(南京空军医院)看病,主要是妇科和心肾科。3.一个月内(11月1日之前)搬离,搬家费由父母支付。4.父母帮小高支付一年房租费用(2000元-2500元)。5.每月支付小高1000元生活费,支付一年期限。6.案涉房屋卖出后,给小高20万,由小高本人自己提出,本人承诺以后有任何事情与父母无关(有关户籍事宜要配合),父母有任何事情也与小高无关。

法院认为,高某、方某是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对案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小高在未经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属于无权占有,高某、方某要求小高迁出案涉房屋,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予支持。高某、方某出于亲情考虑愿意为小高提供替代的安身之所,但小高对此不予配合,且在双方曾对房屋迁让事宜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小高仍然违反调解协议约定继续占有案涉房屋。

法院据此判决:小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自高某、方某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的房屋迁出。

[责任编辑:]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