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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不分情,赡养义务不因约定而免除

2023-10-20 12:06:11 来源:改革网 

吴老太与其丈夫老赵共生育有长子赵大、次子赵二、女儿小赵。2006年,吴老太和老赵因需赡养,与长子赵大、次子赵二签订分家契约书。契约书对吴老太和老赵的现有财产均分给长子赵大、次子赵二,赵大负责赡养吴老太,赵二负责赡养老赵。2012年,老赵去世,赵二为其办理丧事并承担丧葬费用。老赵去世后,吴老太独自生活,不需要子女照顾。近几年,吴老太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由赵二及小赵定期照料。2021年,吴老太经村委及相关机构就其赡养问题与三子女调解未果。2022年,吴老太因骨折住院治疗,出院后吴老太部分失能,日常生活仍需护理及服药治疗。吴老太住院治疗期间由赵二照顾。出院后,由赵二及小赵轮流照顾。吴老太除政府每月发放的530元外,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吴老太诉至法院要求三子女承担赡养费每月1500元及其他费用。

法院认为,分家协议中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条款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强制规定的,此类约定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在父母诉请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并支付赡养费的案件中,各子女间并非对赡养费用进行均等分担,应当综合考量子女对父母的生活照顾、精神抚慰及父母对子女的照顾多寡等情况。故判决赵大、赵二、小赵承担赡养费及医疗费的比例为7:2:1

案例价值:

“夫孝,德之本也。”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千年传承,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时至今日,“孝”依然是中华儿女心中最温柔的情感。这样的情感不应以一份“分家契约书”而分裂。本案中,虽然免除赡养义务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是赵二、小赵没有因为约定免除而拒绝赡养吴老太,仍然给予了吴老太生活照料、精神抚慰,为吴老太的晚年生活营造安享环境。赵大以多种借口既拒绝支付赡养费用,又拒绝直接照料吴老太生活,其行为是对法定义务的忽视,对道德要求的漠视。正是基于吴老太各子女上述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法院对赡养费用的承担比例作出相应的调整,倡导子女之间以骨肉亲情为重,互相体谅与协作,共同陪伴父母度过幸福美满的晚年。

法庭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编辑  祖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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