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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产权之争有定论: 建的时候花了业主的钱,产权就是业主的

2023-08-30 16:54:20 来源:改革网 修文

随着新时代快速发展,汽车保有量持续增加,家用汽车停车位已经成为各大城市的抢手资源。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小区车位的产权究竟是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地下车位到底能不能买卖?”等一系列与车位密切相关的“民生问题”始终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不久前,发生在南京王府花园小区的车位权属之争终于尘埃落定,经秦淮区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院两审判决确认该小区的车位产权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这一判决的下达,对车位权属的相关争论增添了新的注脚。

事件回顾:

2005年10月南京王府花园小区开发商南京金丝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将本小区内编号为007008037—041044—046053—060062068069071075077078081号等共计26个地下停车位售卖给南京创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并为其办理了产权证书。2007年4月南京市物价局对王府花园业主的问询作出书面答复:该小区地下车库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小区商品房成本,据此,小区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业主。2008年6月,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开发商将车位售卖给南京创元房地产公司的行为违法并撤销了该车位预售许可。2021年,经秦淮区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院两审再次确认前述车位产权应当归王府花园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专业解读:

1.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其他相关法律及法学理论认为,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车位属于业主,开发商无权出售:

1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被开发商计算在公摊面积内;

2地下车位的成本核算被开发商计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

3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当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

而南京王府花园小区正好属于其中第二种情况,南京市物价局明确答复业主:该小区地下车库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小区商品房成本,据此,小区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业主。这也为之后的两审法院判决提供了有力证据。

关于小区车位能否买卖:

一般来说,建车位是开发商的法定任务。如果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车位是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并且开发商能够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车位销售许可证以及物价局出具的车位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证明,那么投资兴建小区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车位就享有所有权,且有权出售车位。

另一种情况,如果确定小区车位是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而非开发商,那么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买卖。

此外,小区地下车位买卖是否合法还要看该车位的属性。

当出售的是属于建筑物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车库可以出售,出售车库就是合法的而如果是人防工程车位,该车位没有产权,是不可以进行买卖的。人防车位就是防空地下室,要用来避难避灾,价格一般都比普通车位低,但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一旦发生自然灾害,会被国家无偿征用,不可以进行买卖。(修文)




[责任编辑:茆同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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