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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2023-08-11 13:40:33 来源:改革网 

本网讯  8月11日,为进一步加大对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导向及警示震慑作用,结合深入开展主题教育,南京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近年来“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市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制裁拒执犯罪,进一步细化、规范拒执犯罪的证据线索收集和移送流程,全面提升打击拒执犯罪的能力水平,推动形成对拒执犯罪行为的强大威慑力,在全社会营造惩治拒执犯罪的浓厚氛围,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以来,全市人民法院共移送案件线索87件97人次。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包括了被执行人恶意及虚假交易转移财产、欠款不还仍高消费和对外投资、故意瞒报隐藏租金收入、暴力抗拒执行打伤执行干警、转移支付规避执行、恶意阻挠腾房以及公司犯拒执罪与法定代表人双获刑等多种类型,具有很强的典型性、代表性和警示性,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拒执犯罪的态度和决心,对于进一步维护司法权威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促进全社会诚信建设、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导向作用。

案例目录

案例1:恶意转移财产挥霍,被判拒执罪

案例2:虚假交易转移财产,获刑一年三个月

案例3: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高额投资、消费,被判拒执罪

案例4:消极对抗执行,小标的额亦被判刑

案例5:瞒报隐藏租金收入,难逃拒执罪责任

案例6:暴力抗拒执行,择一重罪惩处

案例7:“转移支付”规避多案执行,“聪明”反被“聪明”误

案例8:协议离婚转移房产、阻挠腾房,追究刑责没商量

案例9:借用妻子私人账户隐匿财产,公司个人同判刑

案例10:侮辱围攻执行人员,“群体式”抗法均获刑


案例1:恶意转移财产挥霍,被判拒执罪

基本案情:靳某某、李某与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法院)作出(2015)栖商初字第61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靳某某应偿还某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李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调解书生效后,某公司以靳某某、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栖霞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靳某某、李某与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承诺自行出售名下房产用于偿还本案债务。栖霞法院依某公司申请解除对靳某某、李某名下房产的查封后,该两人随即将涉案房产出售,但未依约将卖房款用于履行本案债务。2021年2月,栖霞法院将靳某某、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审查。

栖霞法院审理查明,靳某某、李某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将名下房产出售得款300余万,用于购买路虎牌轿车及转移他处。法院认为靳某某、李某恶意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较深,判决该两人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靳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典型意义: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生效调解书所作的裁定属于我国刑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涉“裁定”。执行义务人对上述裁定确定的义务应当诚信履行。本案中,靳某某、李某在明知名下房屋已被执行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后,由其自行出售该房屋,并将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本案债务。但房屋出售后,靳某某、李某在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一直躲避执行,并将售房款用于挥霍,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履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追究靳某某、李某的刑事责任,起到了较好的惩治、警示作用。

案例2:虚假交易转移财产,获刑一年三个月

基本案情:张某某与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六合法院)依法判决贾某某向张某某归还借款63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贾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某向六合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未能执行到相关财产。后张某某得知贾某某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于2021年2月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贾某某在执行阶段收到一笔通过其他民事诉讼获取的29万余元工程款,后其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将该款予以转移,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22年3月,六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执犯罪。本案中,被执行人贾某某原系一起工程欠款纠纷的原告,通过法院依法裁判顺利取得工程款。现其作为借贷纠纷的被告,不仅没有感同身受、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反而通过虚假交易恶意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罔顾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法院判决的受益者沦为抗拒者,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该案经审判判处实刑,形成了有力的法律震慑,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拒不执行行为坚决打击的态势,切实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案例3: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高额投资、消费,被判拒执罪

基本案情:姚某等与张某的五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秦淮法院)经审理,先后判决张某归还姚某等人借款本金864万余元及利息。2017至2018年,姚某等人陆续以张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秦淮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未如实向法院申报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的登记于妻儿名下的房产;其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司法拘留后,仍违反限制消费令,出入高档酒店、商场进行消费,并多次乘坐飞机出行;控制、使用亲属董某名下银行账户、股票账户进行消费、投资,所涉股票账户累计转入资金432万余元,转出资金411万余元。据此,秦淮法院将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2022年5月,秦淮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某隐瞒财产不如实申报,而且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大额投资,以及高消费,均属于拒执犯罪的典型行为。法院在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情节的基础上,依法定罪量刑既增强被执行人法治意识,消除规避执行、躲避执行的侥幸心理,又依法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4:消极对抗执行,小标的额亦被判刑

基本案情:徐甲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建邺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徐某偿还徐甲借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徐甲以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建邺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建邺法院依法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向徐某进行送达,徐某以与申请执行人赌气为由拒收上述法律文书并拒接法院电话。2021年1月,建邺法院对徐某作出罚款1500元的决定,徐某拒收该罚款决定且拒缴罚金。后建邺法院将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同年11月19日,建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徐某拘役二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被执行人以拒收执行法律文书,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等消极行为抗拒执行的小标的拒执犯罪案件。首先,无论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金额大小,犯罪嫌疑人的拒不执行行为对该生效判决权威性的损害是相同的。其次,对于拒不执行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执行能力和拒不执行的具体情节,对恶意以消极躲避或明确拒绝履行的方式抗拒执行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判决取得了良好的守信示范效应。

案例5:瞒报隐藏租金收入,难逃拒执罪责任

基本案情:施某某等四人诉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秦淮法院)先后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谢某某向施某某等四人支付借款本金合计335万余元及手续费、利息等。上述判决生效后,施某某等四人以谢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秦淮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谢某某经秦淮法院催告,未主动申报财产,亦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秦淮法院依法对其进行拘传,谢某某申报其财产仅为退休工资。同日,秦淮法院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决定对谢某某罚款人民币1万元,但其未履行。

2018年,秦淮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调查发现,谢某某的收入还包括收取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的某门面房(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登记)租金。执行期间,谢某某收取上述租金合计32万元,但未向秦淮法院申报,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秦淮法院遂决定对其予以拘留并将其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案发后,谢某某缴纳执行款32万元,其家属代偿了全部剩余债务,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施某某等四人的谅解。2022年10月,秦淮法院判决谢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有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的法律义务,应积极主动履行,如隐瞒财产,拒不如实申报,则可能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被执行人谢某某隐瞒自己收取门面房租金的事实,经法院传唤、罚款仍拒不如实申报财产,企图达到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目的,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刑事审查后,谢某某虽退缴了隐瞒的租金32万元,且家属又代偿了其余债权,但其在先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行为已触犯了刑事法律规定,依法仍需追究其拒执罪的刑事责任。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其履行情况和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情况,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拒执罪处罚政策,起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6:暴力抗拒执行,择一重罪惩处

基本案情:胡某与孙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鼓楼法院)于2019年4月判决孙某归还胡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约180万元,担保人刘某对上述借款在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胡某向鼓楼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孙某既未按鼓楼法院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财产,也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鼓楼法院即派员赴孙某处进行财产调查。调查现场,孙某将随身携带的皮包放入其驾驶的路虎牌汽车内并上锁。在执行干警依法要求其交出车钥匙供检查时,孙某拒不配合,通过辱骂、踢踹、撞击执行干警及法院警车等方式暴力抗拒执行,并将法警手指咬伤。后经查明,孙某车辆及皮包内合计有现金33200元。当日,鼓楼法院决定对孙某予以司法拘留。次日,孙某承诺先行偿还胡某70万元,但未履行承诺,且在此后的执行谈话中明确表示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2022年9月,鼓楼法院将孙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11月,孙某等与胡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担保人刘某偿还100万元基础上,孙某一次性偿还胡某75万元,胡某放弃对剩余款项的追索。12月,检察机关对孙某提起公诉。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有能力执行而采用暴力等方式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但以暴力方法抗拒执行,企图隐匿财产的拒执犯罪案件。当暴力拒执行为与妨碍公务行为竞合时,人民法院应择一重罪予以惩处。我国刑法规定,犯拒执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同时规定,犯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可见,当执行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采取暴力行为抗拒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依法应适用较重的拒执罪予以惩处。

案例7:“转移支付”规避多案执行,“聪明”反被“聪明”误

基本案情: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间,傅某某与周某等人先后发生借款纠纷,傅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在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雨花台法院)等多家法院有数起执行案件正在执行。仅雨花台法院对傅某某就有60余万元标的未执行到位。执行中,雨花台法院依法向傅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其既未申报财产,也未主动履行。在此期间,傅某某为规避执行,指令其债务人将本应向傅某某清偿的款项支付至其女儿名下银行账户,累计收款8万元。收款后,傅某某既没有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变动情况,也没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而是将其中5.9万元用于个人消费,致使多份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造成多起案件申请执行人损失,社会影响恶劣。雨花台法院将傅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1年9月,雨花台法院经审理,判决傅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以转移、隐匿财产为手段,规避多起案件执行的拒执犯罪案。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我国刑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被执行人傅某某明知自身系多起案件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后,不仅未如实申报财产,还企图通过将应收账款指定支付至案外人银行账户的方式,耍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小聪明”,其行为严重破坏司法秩序、损害多名债权人合法权益,社会影响恶劣,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要件。雨花台法院据此依法对傅某某予以刑事处罚,既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打击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坚决态度,也体现了司法裁判对企图通过各种方式隐藏、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的有力震慑,告诫广大履行义务人须做法律面前的“老实人”,切勿“聪明”反被“聪明”误。

案例8:协议离婚转移房产、阻挠腾房,追究刑责没商量

基本案情:2016年12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六合法院)就某物业公司与梁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判决梁某某腾空涉案房产并向物业公司返还。梁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二审期间,梁某某于2017年3月与其妻朱某协议离婚,并将名下全部房产转至朱某名下。市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后,物业公司以梁某某拒不返还涉案房产为由申请六合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六合法院依法向梁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多次督促梁某某履行义务,梁某某均拒不履行。在法院张贴腾房公告后,梁某某以其母受到刺激且其与母亲无房居住为由,将其母亲带至法院阻挠执行,后又将涉案房产交由他人居住,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三年有余。因梁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六合法院将其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2020年8月,六合法院判决梁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除要求给付金钱财物外,要求履行特定行为也是法院执行工作的内容之一,类似该案中腾空房屋并返还的行为履行,在执行工作中较为常见。本案被执行人梁某某,在完全有能力交付房产的情况下,却以离婚方式转移房屋,并交由他人居住,甚至利用年迈母亲抗拒执行,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三年有余,符合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的情形,构成拒执犯罪。人民法院根据梁某某抗拒执行的具体情节对其判处实刑,既惩罚了犯罪,又警示了相关被执行人需敬畏法律,主动配合执行。

案例9: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与法定代表人双获刑

基本案情:2016年6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溧水法院)就昌黎县某公司与南京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昌黎县某公司向南京某公司支付款项82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南京某公司向溧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溧水法院向昌黎县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该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和财产申报义务。经查,2017年9月,昌黎县某公司在其法定代表人焦某某安排下,将公司应收的500余万款项转入焦某某妻子名下银行账户,挪作他用,未履行本案还款义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8年1月,溧水法院对昌黎县某公司和焦某某作出罚款决定,并将该两主体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后经检察机关公诉,溧水法院于2020年12月判决昌黎县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十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本案中,昌黎县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味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将本应偿还债权人的财产转移至其妻名下银行账户内,妄图“瞒天过海”,这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破坏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人民法院对该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员采取双罚措施,有效警示了意图利用公司名义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任何“罚钱了事”的侥幸心理都是不可取的,否则终将会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经营者们共同遵章守法,诚信经营。

案例10:“拖延式”履行不可取,“群体式”抗法均获刑

基本案情:周某某因拖欠王某某报酬9700元,被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淳法院)依法判决偿还上述款项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某以周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高淳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高淳法院向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周某某未按要求申报财产,也未主动履行,且拒绝到庭参加执行谈话。2017年9月,高淳法院派员至周某某家中,依法对其进行传唤。周某某伙同其子、兄弟等多名亲属侮辱、围攻执行人员,抢夺执法记录仪、手机及工作证件,造成执行人员受伤、物品损坏。当晚,上述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接受调查,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4名执行人员构成轻微伤。2017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的亲属代为履行了全部执行款。经指定管辖,2018年4月,溧水检察院向溧水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溧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某及其儿子、兄弟等亲属共5人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不等刑期。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坚定有力打击被执行人“群体式”拒执行为,充分保障胜诉权益,彰显法律权威的典型案例。本案被执行人对于标的较小的执行款,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反而借故拖延,甚至基于“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伙同多名亲属侮辱、围攻法院执行人员,最终让自己和亲属身陷囹圄。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执行人主动联系亲属代为履行了涉案全部执行款,各被告人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该案通过追究被执行人及其他参与暴力抗拒执行人员刑事责任的方式,充分发挥了法律的震慑作用,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同时,对存在侥幸心理的被执行人和存在包庇心理的被执行人家属,都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营造了惩治拒执犯罪的舆论氛围,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辑  祖智慧



[责任编辑:茆同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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