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南京破产法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准确把握破产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树立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化破产审判理念,按照营商环境评价“办理破产”指标导向性要求,始终聚焦党的中心任务,切实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积极发挥南京破产审判引领示范作用。成立三年来,先后妥善审结“建工系”“雨润系”“永泰系”等大型重整案件,累计化解企业债务4000亿元,妥善安置职工3.9万人,盘活土地厂房2千万平方米,南京“办理破产”指标连续两年入围全国“标杆”行列,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两项举措被国家发改委《优化营商环境百问百答》收录推广。
我们始终将破产工作作为党委、政府、法院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一项重要综合性工程,构建一体化府院联动协调机制,持续发挥府院联动实效,推动机制常态化运行。
下面从四个方面介绍一下。
一、率先实现府院联动机制全覆盖
2019年6月,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在江苏率先建立首个市级层面的破产府院联动机制。之后各区相继建立常态化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实现了市、区两级全覆盖,标志着破产审判配套机制的全面升级,为破产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有力支撑。在此基础上,我们先后与税务、不动产、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社保、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省证监局等部门对接,在破产财产查询接管、资产处置、涉税事项处理、信用修复、费用保障、企业注销、上市公司重整协作、打击逃废债等领域建立了10项府院联动子机制,构建起“市区两级全覆盖、重点领域全覆盖”的“1+N”府院联动机制,多项机制在全国全省均属首创。
二、推动府院联动机制实质化运行
针对办理破产中的堵点难点,不断细化府院联动子机制,切实增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多个重点领域率先实现破冰进展,推动府院联动机制的实质化运行。
一是便利破产管理人履职。着眼于破产管理人依法调查、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职责,与11个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会签文件,明确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极大地增加了管理人履职的便利度,为打通管理人履职“最后一公里”提供了保障,相关经验被上级法院推广。税务局、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车管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职能部门设立专门窗口,方便破产管理人办理涉破产相关事项。破产管理人持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即可调查破产企业的银行账户、社保、车辆、不动产、税务、工商登记等主要信息,查询、接管、处分破产企业的主要财产。
二是优化破产涉税办理。通过协调个案中的涉税问题进而提升为长效机制,率先制定《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申报与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建立与税务部门的联席会议机制,明确税收债权申报、非正常户解除、房产定向询价等具体实施流程,在破产涉税领域取得“破冰”性进展,形成了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合力,有效破解了长期困扰的突出问题,相关内容被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吸收采纳。
三是破解破产涉不动产难题。长期以来,破产财产处置特别是不动产处置都是阻碍破产程序快速推进、影响债权人权利实现的重要堵点。我们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连续出台多项文件,着重解决破产涉不动产处置中管理人履职难、解封难、过户难、容缺登记等问题。明确管理人具有调查、管理和依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职责。
四是支持困境企业再生。注重为破产重整或和解的企业实现信用修复,在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等领域助力重生企业发展。与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建立多项机制,帮助重生企业的纳税信用、工商信用、金融信用修复。畅通企业融资途径,推动金融机构就重整、和解后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提供融资支持。与江苏省证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强化上市公司重整指导协作合力提升挽救效能的实施意见》,率先构建上市公司重整全流程协调联动“六项机制”,已经在多家上市公司预重整案件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是化解重大风险。针对大型民营企业出现的债务风险,与市国资委、市金融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加强会商,在风险预警、部门联动、维稳防控等方面形成风险化解工作合力,积极推进风险处置,先后推动一批社会关注度高的大型民营企业焕新重生。
【“建工系”案中,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南京建工纾困工作,前后数十次召集市人民法院、相关职能部门等召开风险调度专题会议及有关协调会议,高规格、高频次、高效率地分析研判风险事项,统一部署推进风险化解各项工作。我们会同市国资委、金融监管局、公安局、司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在纾困基金组建、金融债委会成立、利益主体协调、属地维稳等方面通力配合,形成风险化解工作合力。该案入选江苏法院2022年十大案例,化解债务1400余亿元,是江苏迄今审结最大的重整案件,省委领导批示要求总结推广相关经验做法。】
六是打击破产逃废债。我们建立健全打击逃废债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与金融机构、公安机关等强化信息共享,支持管理人追查财产线索,联动金融机构建立逃废债黑名单制裁机制和风险监测机制。目前已有数起破产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逃废债行为,破产法院依法移送案件线索,相关单位和个人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一案件中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另一案件中破产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在总结南京实践基础上,我们就信用修复、不动产容缺及处置、上市公司重整协同等重点领域,积极建言献策,相关内容被江苏省级府院联动机制所采纳。
三、全面推进破产公共服务建设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战略部署的推进,破产制度对于推动市场主体进化、促进生产要素优化配置、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不断得到发挥,市场化、法治化理念日益增强,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越来越得到广泛认同,市场主体对破产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破产公共服务建设的急迫性日益凸显。一方面,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办理破产”指标将“破产配套机制质量”列为三大二级指标之一。该指标针对政府职能部门所提供的破产公共服务进行评估,强调服务的互通性和便利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将“推进企业全生命周期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作为重点任务,并要求推进线下综合受理窗口和线上受理专栏建设。实践中,破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需要分别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清产核资、处置资产、企业注销等事务,企业破产涉及的公共服务和资源供给未能形成协同效应,制约着市场主体出清和拯救效益。另一方面,世界银行宜商环境评价体系“办理破产”指标中,明确将是否建立破产相关政府部门信息在内的集成信息数据库,以及这些数据库是否运行良好作为评估内容。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委《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也提出要“推动破产程序中的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提高各相关利益主体信息知晓便利度,便利管理人依法履职”。
为有效满足市场主体对于破产公共服务的预期,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办理破产”的满意度,我们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能动司法理念,重视困境企业、债权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等市场主体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集聚式的破产公共服务体系。7月19日,在市政府牵头下,我们联合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政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房产局、市人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以及市工商联、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共同发起建立南京市企业破产公共服务中心,打造线上、线下相融合的“一站式”破产公共服务综合平台,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南京市企业破产公共服务中心立足推进企业全生命周期相关政务服务,将在线集约化办理破产公共事务与现场开展破产公共法律服务深度融合,汇聚行政、司法、市场和管理人四端力量,为困境企业、债权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等市场主体提供全流程、全链条服务,提升“办理破产”集成度和便利度,使各方主体能够方便、快捷地理解好、运用好破产制度,增强各方在破产程序中的获得感,实现各方利益的双赢共赢多赢。困境企业在中心轮值的资深管理人的指导及市工商联等协助下,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庭外和解、预重整、重整等适合的挽救工具,提高挽救成效;债权人可以咨询破产法律法规,寻求最适合实现自身权益的路径,降低行权成本;针对破产衍生诉讼数量多、增幅大的现实问题,破产公共服务中心可以根据各方诉求,发挥资深破产管理人的专业优势及破产管理人协会行业惩戒力量,协调管理人与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矛盾、解决争议,协助个案管理人做好矛盾调处,有效推进破产领域的诉源治理,力求实现政通人和案结事了。
四、深化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展望
目前各地都在加大力度推进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实质化运行,也卓有成效。但船到中流浪更急,按目前方式推动府院联动机制已经到了愈进愈难的境地。我们认为有必要加快健全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加强政府和法院的沟通协调,在各自的法定职责内推动破产事务高效办理。
一是加强破产府院联动机制顶层设计。目前府院联动机制多以法院和政府职能部门的司法协作文件体现,效力层级不高,且相关措施仅停留在文件框架上,部分亟需解决的事项需要对行政部门的现有规定进行改变,通过地方法院自身努力已难有突破,在无上位法依据支持的情况下改革空间不足。为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的保障作用,建议以立法形式明确政府定位,明确政府在职工安置、税收处理、信用修复等方面的具体职责。
二是明确统筹破产行政事务和牵头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责任部门。破产程序中的行政事务涉及政府多个部门,缺乏专门的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统筹协调。现在破产府院联动协调往往都是由法院牵头,进行一对二十多家政府部门的协调沟通,推进难度极大,有的即使出台了文件也面临着落地难的窘境,破产行政事务统筹不够。建议尽早成立专门的破产事务管理署(中心),对于破产府院联动机制所涉政府部门进行全覆盖的统一协调,明晰破产司法与破产行政的职责范围及工作衔接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部门协调、信访维稳、产业政策等方面的优势。
三是发挥府院联动的辐射效应。在落实相关子机制过程中,不同政府部门对有关政策的理解和配合度不同,如已落地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操性、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破产财产解封处置等问题,在不同案件中仍需要“一事一议”“因案协调”,机制落地效应未完全显现,极大降低破产制度的效益。为此,需要进一步加大破产法治的宣传力度,通过政府和相关部门网站、有关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进行精准宣传推送,做好政策解读,助推府院联动机制落地生根。
(作者 :南京市破产法庭庭长 王静)
编辑:祖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