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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布典型案例,事关旅游市场

2023-07-14 11:27:42 来源:中国改革报新疆记者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旅游市场价格违法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案例一:伊犁州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伊宁市某快艇娱乐有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案

伊犁州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经调查查明,伊宁市某快艇娱乐有限公司在伊犁河旅游景区经营快艇服务时,乘坐快艇标价为20元/人,但实际收取30元/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有关规定,2023年7月5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363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伊犁州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源县某小吃店未明码标价案

伊犁州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经调查查明,新源县那拉提镇某小吃店未明码标价。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对当事人发放提醒告诫书、座谈、警示教育等方式多次教育商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诚信经营,自觉履行价格承诺,该商户不听告诫,对警示教育置若罔闻,仍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致使消费者投诉,造成负面影响,给当地旅游发展造成一定影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有关规定,2023年5月12日,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阿勒泰地区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富蕴县某餐厅价格欺诈案

阿勒泰地区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经调查查明,富蕴县某餐厅饭菜使用“XXX餐厅”和“新疆特色·新疆风味”两份不同的价格单,对同一种菜品在两份菜单中标价相差30元至70元不等。该店的啤酒、饮料未在菜单上标注价格,也未在柜台及其他醒目位置标注价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有关规定,2023年6月14日,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高昌区欢乐园某家访点涉嫌虚假宣传葡萄干功能案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反映,经调查查明,一名游客于2023年6月7日14时28分在抖音平台发布,吐鲁番欢乐园某家访点购买葡萄干的视频。视频中一销售员在销售葡萄干时宣传“这种葡萄干有强肾健肾、那种葡萄干有补脑健脑”的作用。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抖音视频中的高昌区欢乐园该家访点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抖音视频宣传上述葡萄干有强肾健肾、补脑健脑功能的证明材料和相关文件,其虚假宣传葡萄干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2023年6月12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高昌区某家访点涉嫌虚假宣传葡萄籽功能案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匿名电话举报反映,经调查查明,高昌区高昌街道戈丝绸社区戈壁巷附近,某家访点在向游客销售葡萄籽时宣传葡萄籽具有抗癌、抗衰老、抗氧化、清血脂、降血糖、软化血管等作用。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葡萄籽具有宣传中的“抗癌、抗衰老、抗氧化、清血脂、降血糖、软化血管”功能的证明材料和相关文件,其行为涉嫌虚假宣传葡萄籽功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2023年7月5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伊犁州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昭苏县某饭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经调查查明,昭苏县某饭庄销售的干煸鸡公示牌价格为120元,实际结算价为160元;白菜粉条肉公示牌价格为38元,实际结算价为48元;爆炒葫芦瓜公示牌价格为28元,实际结算价为38元;酸辣土豆丝公示牌价格为25元,实际结算价为3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有关规定,2023年6月14日,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新疆公布今年旅游市场五起典型案例


今年,我区旅游市场提振复苏势头强劲,在旅游消费需求持续释放的同时,不合理低价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行业乱象抬头,严重干扰了旅游市场正常秩序。全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开展了系列整治行动,查处了多起违法违规行为,现集中公布一批今年办结或正在办理的涉旅典型案例。


案例一

喀什某旅行社接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18日,喀什地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接到游客投诉,称喀什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标准提供酒店住宿服务。随后,塔什库尔干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报告,该旅行社因未付酒店费用,导致游客投诉并报警。经调查,5月15日,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闵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徐丹丹。徐丹丹将24人组成的喀什3日旅游团队与闵某合作,由闵某的旅行社提供旅游车辆、导游、门票服务,自己负责住宿。徐丹丹安排他人通过微信转账支付闵某10000元团款后失联,造成游客投诉。

处罚依据及内容:该旅行社接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旅行社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阿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10日,喀什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在自治区本地旅游投诉平台接到举报,称有人在朋友圈发布旅游宣传信息并组织旅游活动。经调查,4月24日,阿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火洲吐鲁番两日游”旅游信息并招徕7名游客。4月29日至30日,阿某制定旅游行程,通过朋友找到旅游车辆并组织7名游客开展吐鲁番两日游活动。

处罚依据及内容:阿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阿某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086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郑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6日,哈密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开展网络巡查时,发现微信公众号名为“某拓展团队”发布旅游招徕广告。3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拓展团队进行执法检查,团队负责人郑某无法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当天组织23人到南湖沙山一日游,收取每人团费108元共计2484元。经查,郑某未办理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及内容:郑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郑某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484元、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新疆某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日,陕西游客投诉新疆某旅行社:陕西某艺术中心组织65人的游学团13日新疆旅游行程中,旅行社与游客没有签订旅游合同。经调查,该旅行社只与1名游客代表签订了包价旅游合同,旅行社无法提供其它游客的授权委托书,也未核实其他游客是否知道游客代表签订了旅游合同等。

处罚依据及内容:当事人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某国际旅行社和田分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5日,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新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023年5月14日、5月17日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未载明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等多项内容。

处罚依据及内容:当事人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目前,案件已调查终结,拟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李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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