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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召开2023年世界环境日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典型案例

2023-06-06 09:50:15 来源:改革网 赵佳 李晓庆

改革网讯(通讯员 赵佳 李晓庆)2023年6月5日上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世界环境日发布会。会议介绍一年以来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关于环境资源诉讼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及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参加本次发布会的有环资庭法官徐海、安洪强等。

立足审判,确保案件审理高质效

2022年6月5日至2023年5月31日,玄武法院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70件;其中刑事案件143件,主要类型为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矿、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污染环境、非法狩猎等案件,公益诉讼类案件97件(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72件),行政诉讼案件32件,民事案件70件,类型为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等。刑事案件特点表现在:一是非法捕捞案件数量大幅度下降。随着长江大保护战略的深入推进,以及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犯罪活动的深入开展,该类案件呈现递减的态势,长江水域渔业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安全得到巩固。二是污染环境类案件形式多样化。委托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类污染环境罪数量上升,出现了环保设备运营单位维护人员篡改监测数据、印刷企业违规倾倒废显影液、化工企业暗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新类型的污染环境案件。这要求玄武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不断更新裁判理念、规范裁判尺度应对新类型案件。

期间,玄武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42件,其中“澄某公司、欧阳某、李某污染环境案”“句容市后白镇某村民委员会、袁某政等污染环境案”和“徐某健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案”3篇案例于2022年6月入选江苏法院2021年度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陈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于2023年1月入选南京中院十大典型案例(第一批)。

联动各方,深化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

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提升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能力。严格审判破坏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犯罪行为,打击野生动物、植物非法交易平台及渠道。从有效保护、恢复、预防的角度总结审判经验,夯实案件办理质量,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调研提升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深化司法协作,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贡献司法智慧。2022年3月3日,玄武法院将危害野生动物案件中被告已履行的野生动物赔偿款移交南京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用于野生动物的救护,玄武法院还特别邀请了南京市公安局、六合检察院、红山森林动物园就野生动物救护问题召开座谈会,针对审理案件中涉及的野生动物救护问题展开研讨,听取各方意见,下一步玄武法院将联合公安、检察、林业等相关部门拟定专门的野生动物救护实施办法,为野生动物救护提供科学合理的救护方案。

多维度参与社会治理,为环境资源保护贡献司法智慧。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完善行政处罚程序等司法建议,促进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提升执法精准度、规范化。积极参与《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条例》立法工作。参加长江大保护等论坛研讨会,参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长江江豚保护的决定》的立法工作。

普法宣传,弘扬现代环境司法理念

完善环资审判宣传机制。玄武法院先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6.5世界环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南京日报、现代快报、南京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参与报道。围绕环资法庭工作、紫金山生态司法保护基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江豚保护四个主题制作环资宣传手册。同时发布环资审判白皮书,丰富环资审判宣传方式,不断扩大玄武法院环资审判影响力。

协作开展长江大保护系列活动。2023年3月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施行两周年之际,玄武法院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农业农村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联合有关单位,共同开展“关爱珍稀水生物种共护长江良好生态”活动,共向长江干流投放中华鲟300尾、胭脂鱼4000尾。

深入基地开展普法教育。2022年6月8日,玄武法院受句容市赤山湖管理委员会邀请,江苏省省级重要湿地——江苏句容赤山湖国家湿地公园开展普法宣传,共话湿地保护工作。

恢复性司法,共同打造生态修复新阵地

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始终是玄武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一项重点工作。玄武法院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继续共建生态修复基地。2022年9月1日,与长江江豚科教中心共建生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通过以案释法、教育引导、宣传示范等形式,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起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新理念,特别是培养青少年长江大保护以及栖息地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意识,联合多方共同推进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创新发展。202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范围内选择了十项亮点工作开展“非凡十年看法院”系列直播活动,其中第六场“环境资源审判看江苏”在该馆进行。玄武法院法官在该场直播中带领大家沉浸式漫游了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馆,同时也展示了环资法官的别样风采,广受网友好评。2023年3月,与省、市法院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南京市六合区农业农村局、南京市六合平山林场共建江苏珍稀植物司法保护基地,以平山林场为依托,共同打造集森林(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及替代性修复、环境资源司法教育宣传、环境资源执法司法研究平台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法庭设立至今,与多方主体共同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10个,联合制定或单独出台规范性文件十余个,这些工作为环资审判职能的发挥和延伸提供了良好基础保障。


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串通投标以环境治理之名盗采矿产资源被严惩案

(朱某生等23人、某公司非法采矿、串通投标等案)

【基本案情】

镇江市京口区雩山关闭矿山原为山坡露天开采,停采后残留崩塌地质灾害隐患及多处凹陷采坑,并伴随严重的景观破坏和环境污染,2013年5月根据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治理工作部署开展废弃宕口整治工作。2013年12月,被告人朱某生伙同他人通过串通投标的方式,中标雩山关闭矿山(一期)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并与雩山公司商定操作由其具体承包该项目以便非法开采矿产共同牟利。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朱某生将前述矿山分为6个宕口非法开采建筑用灰岩,或在宕口自行组织实施,或收取承包费后将宕口发包给被告人王某玉、陈某才等10余人实施。非法采矿现场形成巨型深坑,沟壑纵横。经鉴定和分析认定,前述非法开采的雩山矿山建筑用灰岩共计468万余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3748万元~1.6亿元。被告人王某玉、陈某才等人分别非法开采矿产38万吨~105万吨不等,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306万元~3621万元不等此外,被告人朱某生还有犯罪行为。

【裁判结果】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被告人朱某生伙同被告单位雩山公司、被告人王某玉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玉、陈某才等人对各自承包的宕口非法开采的部分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被告人朱某生还构成串通投标罪、赌博罪、诈骗罪、容留卖淫罪。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生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零一十万七千元。对被告单位雩山公司以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以非法采矿罪、诈骗罪等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一百六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追缴没收被告人朱某生等人的违法所得,并责令被告人朱某生等人、被告单位雩山公司在参与范围内共同退赔矿产资源损失人民币90866769.75元。

【典型意义】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物质基础,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不仅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及其管理秩序,妨害矿业健康发展,也极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引发安全事故。雩山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旨在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修复生态环境,被告人朱某生等人通过串通投标的方式,以环境治理之名行盗采矿产非法牟利之实,进一步加剧地质灾害风险,反向恶化当地生态环境,社会危害性较一般的非法采矿行为更大。本案依法对被告人朱某生等人、被告单位雩山公司从严惩处,在对责任主体判处刑罚的同时,注意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及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认定盗采行为主体的民事退赔责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司法屏障,彰显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担当。

案例二  占用破坏耕地全面追究刑事与民事责任案

(陈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上半年至2020年9月期间,陈某伙同他人在租赁的南京市高淳区东坝街道沛桥村集体土地上利用机械取土、堆放废土,所取土方用于其承包的堤防消险工程以及供刘某铺垫高速公路路基等,他人曾多次予以劝阻无果此外,陈某等人还同意张某在该地利用机械取土用于水利工程,后因村民阻扰而停止。经测绘和鉴定,上述行为共造成19.44亩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征询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听取其建议,公益诉讼起诉人委托专业机构就案涉地块复垦编制了《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复垦动态投资需约175.276万元,方案编制费10万元。案发后,陈某的同案人预缴了土地复垦费用60万元。

【裁判结果】

耕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陈某伙同他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陈某等人的行为破坏自然资源,造成基本农田丧失种植条件,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陈某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在履行复垦义务,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具有履行复垦义务的能力和条件,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损状态,仍由陈某自行复垦缺乏可行性和合理性,应令其承担相应的复垦费用由他人代为复垦,从而实现受损生态环境资源的早日修复。故判决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支付土地复垦费125.276万元(含复垦方案编制费);对破坏耕地资源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致歉。

【典型意义】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本案一体化全面追究责任者的刑事、民事责任,实现对耕地资源的多维保护。在责任者怠于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下,积极落实环境资源修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强化土地复垦方案可行性的审查,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判令由责任者承担替代性的土地复垦费用,保障受损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救济,守住耕地保护司法防线,筑牢粮食安全民生底线。

案例三  运输从业者风景区内乱倾乱倒污染环境案

(黄某志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黄某志系货物运输个体经营者,与国翔公司(另案处理)存在业务往来。2021年8月13日至8月17日期间,黄某志为牟利,明知会造成环境污染,仍先后4次以52元/吨的价格从位于镇江市丹阳市的国翔公司拖运未经处理的工业污泥,运输并非法倾倒至句容市茅山风景区茅墓路南沿江高铁线下墓东村、玉晨村、东进林场处,共计重量约80吨。2021年8月17日,句容市茅山风景区南头村居民朱某在上述地点附近散养的羊只非正常死亡,遂向有关部门反映而案发。经鉴定,上述污泥属于危险废物。2021年11月12日,黄某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前述危险废物现已全部处置完毕。事发后,黄某志主动赔偿了朱某的经济损失6000元。

【裁判结果】

工业固体废物属于有害物质,其中危险废物的危险性、毒害性更甚,均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制范围。黄某志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破坏环境污染物管理秩序,恣意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尤其是案涉地点处于茅山风景区,犯罪情节较为恶劣。故判决黄某志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追缴黄某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16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守护蓝天、碧水、净土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交通运输行业是国民经济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的产业,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和服务人民美好生活的坚实保障。近年来,交通运输行业乱倾乱倒的现象时有发生。营造行业良好的法治环境,把法治要求贯穿于交通运输管理、运营服务、安全生产等各环节全过程至关重要。本案的处理,对交通运输从业人员起到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助于规范交通运输行业经营管理秩序,引导交通运输从业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助力生态美丽文明宜居城市建设。

案例四  操作非法采矿犯罪活动“幕后黑手”获刑案

(许某某、王某某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5月份,被告人许某某与常某某(另案处理)共谋购买船舶用于偷采江砂,双方投资额共计人民币700万元,双方各占50%股份,所采江砂卸至南京恒江码头许某某所租场地。许某某招募被告人王某某成为股东,约定王某某出资70万元,占股10%,后期按所占股份对上述船舶非法开采江砂获利进行分红且部分非法开采的江砂由王某某进行销售。后经他人介绍许某某等人从汪某某处购买已改装完毕的隐形采砂船“皖鸿顺2218”。2021年5月7日,王某某向许某某转账70万元,许某某向常某某转账350万元,常某某向朱某某(已起诉)转账580万元。同日,由朱某某出面签订购船合同并支付580万元购船款。

自2021年5月9日至同年6月8日,被告人许某某安排“皖鸿顺2218”船在长江进行非法采砂活动,并安排朱某某担任“皖鸿顺2218”船负责人管理采砂船具体事务,包括听从许某某安排非法采砂、码头卸砂、招募船员、支付船员工资、缴纳靠泊费等事项。同时,许某某雇佣他人在恒江港码头负责船舶报港、卸砂过磅、江砂过驳等事宜;雇佣数人在码头进行望风。其间,“皖鸿顺2218”船在长江非法采砂共计22次,共计68549.29吨,价值616.9万余元。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参与上述所有非法采砂。

另查明,2020年12月、2021年4月和6月,被告人许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联系或者安排“皖芜湖货0258”船、“金马5188”船、“华远168”船在长江非法开采江砂7次,共计23172.42吨,价值136.3071万元。

【裁判结果】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伙同他人擅自采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六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许某某的违法所得;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采砂船“皖鸿顺2218”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发生在长江流域的非法采砂多数系犯罪分子出资购买船舶后改造成隐形采砂船专门用于非法采砂犯罪活动,雇佣他人实际直接参与、实施非法采砂行为,案发后往往以其未直接参与、不知情为由企图逃避刑事责任追究。该起非法采砂案件系发生在长江流域的盗采江砂犯罪,盗采的江砂高达9万余吨,价值七百多万元,对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案涉的二名被告人并非直接参与非法采砂,而是幕后投入巨额资金购买改造完成的隐形采砂船,专门用于非法采砂犯罪,并雇佣多人从事具体的采砂、运输、卸砂、销售事宜,二被告人完全掌控非法采矿全过程,并参与分红获利,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不认罪,意图以不直接参与采砂的理由逃避刑罚,主观恶性较大,须严厉打击、惩处。后该案在审理阶段,法院综合全案证据依法认定了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并依法没收了其投入巨资购买的专门用于非法采矿的采砂船,给操纵非法采砂犯罪活动的“幕后黑手”予以重击,从源头斩断非法采矿利益链条,为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践行长江大保护提供司法保障。

案例五  行政机关因长江保护提前解除协议案

(张某武诉南京某农业农村局等行政协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南京某农业农村局(简称农业局)承担该区种植业、渔业等监督管理职能。农业局曾因发展现代化都市农业的需要于2010年与金陵公司签订协议,将长江干流绿水湾4000余亩水域出租给其经营。张某武从金陵公司处实际承租其中的部分水域用于养鱼。因长江大保护工作需要,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农业局数次向金陵公司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没有再收取2019年11月之后的租金,并多番催促、屡次延期以便养殖户能完成种养殖产品的采收、捕捞,但张某武迟迟未对养殖鱼进行捕捞。2020年4月,农业局与金陵公司签订解除协议并约定补偿事宜,之后接管了绿水湾水域。2021年3月,张某武起诉要求确认农业局发出的通知无效,并要求农业局给予期限继续捕鱼。

【裁判结果】

玄武法院经审理认为,农业局与金陵公司就绿水湾开发事宜签订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协议履行期间,因长江大保护的需要,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农业局可以解除协议。张某武要求确认农业局发出的通知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某武从事渔业养殖的水域现属于长江干流禁捕水域,农业局此前多次就水产品捕捞事宜进行催告,张某武迟迟不予捕捞,怠于行使相关权利,其要求给予期限继续捕鱼,没有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了张某武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武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典型意义】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在行政协议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时,行政机关可以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支撑。长江大保护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长江十年禁渔是国家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因长江大保护的需要,农业局有权提前解除协议,且已经给予养殖户合理的捕捞时间,行为并无不当之处。本案中,人民法院积极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形成长江大保护的工作合力,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司法服务和保障。

编辑:祖智慧



[责任编辑:茆同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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