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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依法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典型案例

2023-05-31 14:59:41 来源:改革网 


案例一

贾某某等34人诈骗案

——全面规范开展社会调查助力办案和帮教

 

【基本案情】

贾某某等34人,作案时均系未成年人。2019年3月,贾某某等经他人介绍,在河南省洛阳市参与电信网络诈骗,以发展微信商铺代理为幌子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贾某某等7人诈骗数额巨大,申某某等27人诈骗数额较大。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先后对贾某某等7人提起公诉、申某某等21人附条件不起诉、李某某等6人相对不起诉。2023年1月,经南京、洛阳两地检察机关协作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的申某某等21人顺利通过考验期,被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情况】

(一)制定规范化社会调查方案。玄武区检察院为做实做细社会调查这一基础性工作,联合公安机关、社工组织,结合案件总体情况和34名未成年人个性化特点,参照南京市检察机关联合研发的社会调查报告模板,制定规范化的社会调查方案。实行一人一案,明确采用档案调取、监护人面谈、个性化测评、实地走访等方式,从8大项36小项要求出发,详细调查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家庭背景、学业经历、社会交际、工作情况、恋爱交往、个性特点、有无生活重大事件影响等。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各个办案阶段保持方案的连续性,确保全流程无盲区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

(二)跨省联动开展社会调查。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侦办地和行为人居住地往往不一致,异地办案给社会调查带来诸多困难。在江苏、河南两地省级检察院的统筹指导下,省市区三级检察院协调联动,玄武区检察院和洛阳市洛龙区、洛宁县、嵩县等7家基层检察院分别签署异地协作协议。洛阳市检察机关提供场所、车辆等后勤保障,并派员支持。玄武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分2组,用4天的时间,按照社会调查方案,在当地检察办案区开展调查谈话42人次,实地走访未成年人家庭、学校、工作单位27处,与洛阳市检察机关对接工作7次。检察机关通过深入开展社会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开展犯罪原因分析和回归社会综合性评估,形成34份详实的社会调查报告。

(三)根据社会调查情况精准办案和帮教。玄武区检察院充分发挥社会调查在未成年人办案和帮教中的重要参考作用。根据社会调查情况,结合个人参与程度、主观认知、帮教条件等,对34名涉案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对作用关键、数额巨大的7名未成年人提起公诉,对21名作用和情节一般的未成年人作附条件不起诉,对犯罪情节轻微的4人作相对不起诉。玄武区检察院在社会调查中发现,涉案未成年人家庭经济条件普遍较为困难,如能在当地帮教考察,可大大减轻当事人诉累,遂联合洛阳市检察机关对21名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异地协作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采用网络团体辅导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经帮教,21人无一再犯罪,2人创业成功,2人考上大学。玄武区检察院还调查发现,当地未成年人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呈多发态势,遂通过沟通座谈的方式将情况反馈给当地检察机关,建议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犯罪预防。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前,联合公安、社工组织,制定规范化社会调查方案,详细列明调查方向和步骤。对异地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调查时,联合未成年人所在地检察机关协作开展工作。通过全面规范的社会调查,深层次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条件,助力案件精准办理和帮教,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教育落到实处。

 

案例二

丁某某盗窃案

——社会调查审查实质化,查明“罪与非罪”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户籍显示作案时16周岁,后实际查实为15周岁。2021年8月6日至15日,丁某某趁泗洪县某商场关门之际,先后多次潜入该商场6家服装店内,盗窃现金共计1200余元。2021年12月7日,泗洪县公安局以丁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泗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31日,该院因丁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情况】

(一)创新社会调查工作机制,推动社会调查与案件侦查同步开展。2021年8月19日,泗洪县公安局对丁某某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根据检察机关牵头会签的《关于规范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和社会调查工作的实施办法》,在侦查盗窃犯罪事实的同时,委托五彩阳光心理咨询工作室社工对丁某某的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开展调查。2021年11月26日,泗洪县公安局对丁某某涉嫌盗窃案侦查终结,将社会调查材料单独形成案卷,随侦查案卷一并移送检察机关,作为后续审查起诉、庭审裁判以及社区矫正等诉讼环节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

(二)全面审查社会调查材料,自行补充侦查排除矛盾的年龄证据。检察机关根据收到的社会调查卷,对社会调查材料是否完整、调查主体、程序是否合适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要求补充移送或制作。参照刑事证据标准,将社会调查卷中反映的个人基本情况、平时表现、家庭环境等与犯罪证据同步审查。经审查发现,户籍信息及出生医学证明证实丁某某2005年8月3日出生,但社会调查材料中的一张生日照片显示其穿着棉服,与户籍信息反映的季节明显不符。检察机关根据这一情况,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向丁某某母亲及奶奶核实,二人均反映丁某某实际出生日期是2005年12月,为了孩子早上学就改了出生医学证明上的日期;到丁某某母亲生产医院调取分娩记录,证实其母亲生产日期为2005年12月3日;到丁某某家中调取其疫苗接种记录,证实丁某某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的时间为2005年12月3日,与分娩记录、庆生照片相互印证。

(三)综合审查判断证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律规定,认定未成年人年龄一般应当以户籍证明为准,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时,可以通过出生医学证明、分娩记录、防疫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本案中,丁某某户籍信息、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年龄与其他证据存在重大矛盾,调取的分娩记录是医院在丁某某出生时登记的,证明力较强,且得到了其他补充侦查证据的印证。检察机关综合认定丁某某出生日期为2005年12月3日,案发时15周岁,未达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于2021年12月31日,对丁某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社会调查报告还反映丁某某盗窃的主要原因是父亲去世,母亲改嫁,跟随奶奶生活,家庭教育缺失。检察机关向丁某某母亲发出督促监护令,并在宣布不起诉决定当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目前,丁某某与母亲关系改善,继续学业,表现良好。

【典型意义】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调查贯穿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全过程,是司法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也是重塑未成年人品格、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法院、司法局建立社会调查工作机制,推动社会调查与侦查同步,并参照犯罪证据审查标准,全面审查社会调查材料,查清认定未成年人罪与非罪的全部事实,对未成年人作出精准处遇,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三

胡某等3人聚众斗殴案

——精准监督推动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

 

【基本案情】

胡某,案发时已成年;赵某、刘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三人均系某职业学校学生。2021年3月16日,胡某与仲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纠集同校学生赵某、刘某等多人在校内发生肢体冲突,致胡某等4人轻微伤。2021年11月25日海安市检察院对赵某、刘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九个月;同月29日,对胡某以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17日,法院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2022年8月25日,检察机关对赵某、刘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情况】

(一)规范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询问,确保证据效力。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本案有27名未成年人参与作证,其中有5份询问笔录上的合适成年人签名为同一人,均为该校安保处工作人员毛某某,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规范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实施意见》中“同一名合适成年人不得参与两名以上同案未成年证人的询问”的规定。同一合适成年人到场为多名未成年证人履行保障义务,可能影响未成年证人证言的客观性、真实性,削弱证据效力。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重新选取合适成年人对所涉及的未成年人进行询问,确保了证据效力,有力支撑了全案的事实认定。

(二)实施分级处理,实现打击少数教育一片的效果。本案发生在校园中,参与人数多,社会影响恶劣。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认真查明各人的参与程度,提前进行分类处理。对有参与行为但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10名未成年人,联合公安机关开展临界预防,并对监护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的3名未成年人,安排合适成年人参与教育。对涉罪未成年人赵某、刘某开展详细的社会调查,认为二人有矫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决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开展多对一的精准帮教,邀请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定帮教方案、开展法治教育、提供情感慰藉;考验期满召开拟不起诉不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合适成年人在内的参与人员意见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加强合适成年人队伍建设,提高合适成年人的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针对该案中合适成年人参与询问出现的不规范问题,检察机关对近三年来合适成年人参与的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发现合适成年人存在临时选取、专业性不强、参与度不够等问题,遂联合公安机关,按照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工作经历的标准,从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团委、妇联等部门和组织中选聘50人,建立“合适成年人库”。在此基础上,邀请合适成年人参与讯(询)问、社会调查、考察帮教、家庭教育、宣告训诫等程序,推动合适成年人实质化履职。合适成年人库建立后,已邀请18名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了诉讼。

【典型意义】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对法定代理人缺位的有效填补,能够在法定代理人不能、不宜参与诉讼活动的情况下,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未成年人的职责,发挥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益、帮助未成年人实现诉讼权利的功能。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适用不规范问题后,应依法监督纠正。同时,深化创新能动履职,着眼长效治理,联合公安机关建立健全合适成年人库,提高合适成年人的任职条件,明确合适成年人的专业、能力、履历等选聘标准,探索拓宽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履职范围,进一步发挥合适成年人在涉案未成年人帮教挽救方面的作用,更好地落实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最大限度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四

陈某盗窃案

——多元考察帮教照亮迷途少年回归之路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陈某,男,作案时17周岁。2021年11月至2022年初,陈某与他人分别在扬州市邗江区以及淮安市淮安区、洪泽区等地,采用破坏便利店门锁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作案3起,盗窃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398元。2022年3月25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同年8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2023年2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情况】

(一)“数字未检”开展“线上”监督帮教。社会调查发现,陈某辍学后结交社会闲散人员,参与盗窃系受不良人员影响,邗江区检察院创新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模式,依托“数字未检”网络监管平台,每日查看陈某手机端微信小程序打卡情况,对陈某的日常动态进行“线上”实时考察监管,对不宜未成年人出入的特殊场所设置越界预警程序。开展“学分制”量化帮教管理,实行“周考、月考、季度考”,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网络监管平台,在线实时查看陈某定位、了解其行动轨迹,及时掌握陈某的“活动圈”,防止陈某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沾染不良风气,帮助其净化“朋友圈”,重新步入正途。

(二)“检企合作”聚力“线下”融合帮教。陈某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较强的可塑性。针对其缺乏工作技能,难以迅速融入社会的情况,邗江区检察院依托“未成年人保护关爱联盟”,积极开展“检企合作”,与辖区内爱心企业签订《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帮助教育合作协议》,对陈某开展“观护帮教+技能培训”的社会化融合帮教,量身定制考察帮教方案,配备企业辅导员、心理辅导员、社工辅导员,为陈某提供集思想引导、监督考察、技能培训、职业规划于一体的观护教育。2023年2月考察帮教期满后,陈某被爱心企业继续留用,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因技能熟练、表现突出被评为优秀员工。  

(三)“督促监护”实现“一体”精准帮教。结合陈某社会责任意识薄弱、家长监护缺位、家庭关系紧张等情况,量身定制“社会服务+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的个性化帮教方案,在对陈某本人开展针对性帮教,引导其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同时,向陈某父亲发出“督促监护令”,责令履行法定监护职责,配合开展好监督考察工作,委托未成年人成长指导中心对陈某及其父亲同堂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导“甩手父母”成为“合格父母”,并将家庭监管教育状况作为考察指标,与陈某考察期的行为表现一体综合评分,提升精准帮教实效。期间陈某切实感受到父母的关爱和社会的接纳,表示会真正改过自新。

【典型意义】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实行多元考察帮教模式,由单一约束监督转向多维塑造引导,利用大数据智能监管平台,开展实时监督、量化帮教,构建社会融合帮教体系,依托“检企合作”,实行“观护帮教+技能培训”,督促监护唤醒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以家庭教育方式转变推动未成年人品行改变,将“保护、教育、管束”一体落实到位,帮助未成年人重新步入正轨、更好融入社会。

 

案例五

王某盗窃案

——宽容不纵容,附条件不起诉不是“护身符”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王某,男,作案时17周岁。2021年5月至7月间,王某伙同他人采用“拉车门”的方式,先后在无锡市新吴区多个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盗窃5次,窃得人民币11200元。2022年8月3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八个月。2022年12月,王某在考验期内再犯新罪。2023年2月1日,新吴区检察院依法撤销对王某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同年4月13日,检察机关以抢劫罪、盗窃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履职情况】

(一)全面调查评估,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新吴区检察院经社会调查发现,王某平时表现良好,但交友不加甄别,社会圈子复杂,王某父母忙于生计,家庭监管一般。案发后,王某对盗窃行为违法性有一定认识,但尚不充分;父母虽表示愿意配合监管但具体举措不多。检察机关评估认为,对王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存在一定风险,但为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可通过强化帮教措施、设置较长考验期限等方式,给予其改正机会。新吴区检察院经组织不公开听证、听取被害人意见,依法决定对王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设置考验期八个月。

(二)组建专业团队,因人施策动态强化帮教。新吴区检察院牵头成立由检察官、专业社工、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组成的帮教团队,针对王某交友、守法意识、家庭监管等问题制定针对性帮教措施:要求王某定期接受检察机关法治教育、社工组织心理辅导;组织王某定期参加集体辅导、社会公益服务;要求王某监护人定期参加家庭教育指导,正确管教王某。考验期前期,王某及父母配合度较高,能够按要求完成各项任务,但中期王某逐渐对帮教有抵触情绪,不服从父母管教,多次夜不归宿。帮教团队及时调整强化帮教措施,加大监督考察力度,对王某的不良行为开展训诫,重申违反考验期规定的后果,并采用抽查等方式监督王某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多次对王某及父母开展针对性家庭教育指导,要求从情绪控制、价值观引导等方面重塑亲子关系。

(三)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因王某未彻底阻断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父母监管不力,考察期内王某与三名社会不良人员共同实施抢劫犯罪,后被抢劫犯罪地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鉴于王某经检察机关采取多种帮教措施后仍无悔改表现,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新吴区检察院依法撤销对王某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将盗窃犯罪事实移送当地司法机关并案处理。2023年4月13日,检察机关以抢劫罪、盗窃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新吴区检察院与再犯地检察机关协作,原帮教团队持续开展帮教工作,与王某进行谈心谈话,帮助其分析犯罪原因,王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自愿认罪认罚,表示愿意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原则,用好用足附条件不起诉,最大限度给予涉罪未成年人改正机会。在依法适用的同时,“宽容不纵容、厚爱又严管”,加大监督考察力度,动态调整心理疏导、司法训诫、家庭教育指导等多种帮教措施。经帮教仍脱离矫治,甚至实施新的犯罪的,当严则严,及时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实现“保护、教育、管束”一体落实。

 

案例六

宋某某放火案

——精准帮教让涉罪未成年人重获新生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作案时16周岁,某初中学生。2021年9月,宋某某因抑郁症休学在家,因使用手机问题与母亲发生争执,其母亲离家居住。为逼迫母亲回家,宋某某用酒精引火点燃家中书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余元。2022年6月,昆山市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对宋某某开展帮教,对其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同年11月,检察机关对宋某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履职情况】

(一)深入调查,找准帮教重点。昆山市检察院通过走访社区、学校等开展社会调查,发现宋某某父母管教方式极端,亲子间缺乏沟通,家庭教养矛盾突出、关系僵化,宋某某从初二开始因手机成瘾休学在家,并经诊断患有抑郁症。检察机关综合分析宋某某成长经历、监护教育等情况后,认为导致其犯罪的原因除了法律意识淡薄、家庭教育不当外,宋某某自身精神抑郁、心理偏激等心理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二)科学评估,开展精准帮教。办案中,昆山市检察院征求宋某某及其父母同意后,邀请专业心理医生对宋某某心理健康状况及其父母教育方式进行科学评估,发现宋某某性格内向敏感,人际交往有时存在敌对情绪,其家庭成员之间沟通和相处方式也有明显问题。对此,检察机关为宋某某定制帮教计划,联合心理医生、司法社工、家庭教育指导专家开展教育矫治。针对宋某某敏感脆弱的心理及对父母的敌对情绪,通过性格分析让宋某某认识到自身性格中的局限,并通过沙盘游戏、角色扮演、放松训练等多种心理疏导疗法,帮助其打开心扉,提升换位思考的能力;针对手机沉迷问题,制定符合宋某某自身特点的手机使用方案,安排司法社工每月开展谈心谈话,循序渐进地降低手机依赖;针对其父母采用控制及暴力方式管教导致亲子关系紧张的情况,以调整沟通方式、建立亲子界限、改善家庭氛围为核心,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改变父母不正确养育观念;针对长期休学,学业脱节又面临中考的情况,联合学校制定复学计划,积极弥补知识空缺,并在中考前由心理咨询师对宋某某及其父母开展减压辅导,鼓励宋某某全力备战中考。

(三)全面评价,作出不起诉决定。经帮教,宋某某顺利考上高中,性格变得乐观开朗,其父母也逐步学会科学教养,亲子关系日渐融洽。后检察机关就拟不起诉进行不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宋某某帮教效果好,亲子关系明显修复,所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自家损失,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险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更有利于宋某某未来成长。后检察机关对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继续开展为期3个月的跟踪帮教及家庭教育指导,强化矫治转化。以该案为切入口,昆山市检察院与昆山市卫健委合作,签署《涉案未成年人心理评估与心理援助合作协议》,成立江苏省首家“涉案未成年人心理评估中心”,为涉案未成年人积极开展心理评估和心理援助,并将心理评估结果作为刑事案件办理、民事支持起诉、监护监督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通过开展社会调查、心理评估等,找准致罪因素。针对未成年人心理偏差、手机成瘾、教养矛盾突出等问题开展心理干预,切实提升帮教措施针对性、精准性。对于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步对未成年人父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改善家庭监护环境。多向发力精准帮教,纠正涉案未成年人行为及心理偏差问题,修复教养关系,助力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案例七

邱某某故意伤害案

——刑事和解既解“法结”又解“心结”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邱某某,女,作案时17周岁。邱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的女友系朋友关系。李某某因怀疑女友与其分手系邱某某挑拨所致,于2020年7月29日晚至邱某某工作的烧烤店内言语挑衅,并与邱某某发生推搡,后邱某某与同行的臧某某、袁某某(作案时均15周岁)对李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李某某构成轻伤二级。

2021年8月26日,丹阳市检察院对邱某某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2022年2月26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情况】

(一)主动走访调查,自行补充侦查,厘清和解症结。案发后,被害人李某某情绪激动拒绝接受道歉,且提出人民币12万元的赔偿数额,邱某某与亲属虽表示愿意赔偿,但对数额存在异议,双方处于僵持状态。检察机关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本案确系李某某心存误解后多次上门骚扰邱某某、经公安机关调解后仍对邱某某辱骂推搡导致案发,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此类误解导致的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有利于双方矛盾化解和未成年人教育帮扶工作,遂根据与司法局会签的《检察环节刑事和解工作实施办法》启动刑事和解程序。结合自行补充侦查的李某某赔偿数额依据等材料,检察机关多次通过上门走访、电话联系等方式向邱某某和李某某耐心解释和解制度。经释法说理,李某某认识到赔偿数额应当有法可依,邱某某也认识到应当为自己的殴打行为承担责任。最终,双方同意配合启动刑事和解程序。

(二)携手社会力量,双向疏导,促成和解意向。检察机关结合社会调查发现,妥善化解邱李二人在人际交往、家庭关系、职业规划等方面的心理郁结,有助于加速和解进程,遂以“检察官+N”团队模式启动双向疏导工作。通过邀请心理咨询师,针对邱某某与父亲关系紧张及李某某因感情受挫、因伤失业后自暴自弃等问题开展心理疏导6次,缓和双方对立情绪;协同司法社工通过创建学习群,分享法律读物、开展互动答题等方式引导邱某某培养规则和法律意识,提升其和解的诚意和主动性;联合人民调解员、法律援助律师充当中间人、调停人角色,面对面就经济赔偿标准、友情关系修复、和解对案件的影响等问题释法说理,促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主动推动刑事和解程序有序进行。

(三)启动分级干预,同步帮扶,巩固和解成效。2021年6月30日,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为保障和解后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检察机关一方面对涉案罪错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开展法治教育,制发《督促监护令》;另一方面针对邱某某性格内向缺乏沟通、就业技能不足等问题,联合社工定制个性化附条件不起诉帮教方案,开展针对性家庭教育和就业指导。期满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检察机关通过定期回访,了解到邱某某与李某某关系改善,再无纠纷;与父亲的关系从互不理睬、形同陌路到每月联系、假期互探;在就业的烧烤店不断提升技能,岗位得到晋升;定期至老年公寓参与志愿服务,目前已顺利回归社会。

【典型意义】

在办理涉未成年人轻伤害案件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自行补充侦查等方式找准矛盾症结,积极启动刑事和解程序。针对社会调查中发现未成年人心理、人际关系等方面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法律援助律师、心理咨询师、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并促成和解, 并通过家庭教育指导、附条件不起诉帮教和定期回访等工作,巩固和解成效。

 

案例八

闫某盗窃案

——检察监督让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再“存而不封”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闫某(化名),男,作案时16周岁。2012年5月,闫某在某旅社内盗窃一部苹果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2013年4月2日,连云港市某县检察院依法对闫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对其不起诉记录予以封存。

闫某被不起诉后参加高考进入大学,毕业后顺利入职某单位。工作期间,其所在单位要求员工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闫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后,某县公安局查询发现其曾因盗窃罪被移送审查起诉,遂为其出具有犯罪记录证明。2022年5月10日,闫某将该情况反映至检察机关。

【履职情况】

(一)调查核实了解诉讼经过。某县检察院收到闫某情况反映后,依法调取闫某案件卷宗,确认闫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已对其不起诉记录予以封存,并将《不起诉决定书》《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书面送达当地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公安机关收到上述文书后应当封存闫某犯罪记录,在闫某申请时,应当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检察监督保障就业权利。为尽快解决闫某面临的困境,防止其工作受到影响,维护其合法权益,2022年5月12日,某县检察院联系某县公安局,指出其存在的应封未封等违法情形,并督促其及时整改。某县公安局收到检察机关意见后,为闫某重新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闫某得以在原单位继续工作。

(三)建立公检联动工作机制。连云港市检察院收到本案情况汇报后,梳理全市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情况,发现本案并非个例。2022年6月,为推动全市犯罪记录封存工作规范化运行,连云港市检察院向连云港市公安局通报全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双方会签《连云港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封存范围,细化封存方式,建立查询结果通报制度。该制度实施以来,连云港市检察机关先后收到公安机关查询结果通报85件次,经审查均符合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要求。

【典型意义】

符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涉案人员,遭遇犯罪记录应当封存而未封存、被违规查询或泄漏、被违规出具犯罪记录证明等情形,可以及时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应及时启动法律监督程序,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保护相关人员正当入学、就业权益。检察机关发现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执行不到位情形,应及时通过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凝聚共识,推动制度更加规范化运行,最大范围保障涉罪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


 编辑:祖智慧

 


[责任编辑:茆同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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