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领域享有与男子同等权利。近年来,江宁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立足审判职能,创新部门协同,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完善家事审判社会化工作格局,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涉妇女权益保障案件审理情况
江宁法院2020年至2022年共受理涉妇女权益类案件6379件。通过对近三年受理的涉妇女权益类案件进行类型化梳理,发现其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以及部分针对妇女的违法犯罪,案件审理情况如下:
(一)积极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婚姻家庭是妇女权益保障的重要领域。江宁法院2020年至2022年共新收婚姻家庭类案件3554件,审结3626件,其中2020年收案1116件,结案1195件;2021年收案1317件,结案1260件;2022年收案1121件,结案1171件。
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和抚养费纠纷,而离婚纠纷案件通常会包含多项诉讼请求,涉及妇女的婚姻自由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多项权利。在受理的案件中,离婚纠纷案件2407件,占比67.73%;离婚后财产纠纷323件,占比9.09%;抚养费纠纷案件209件,占比5.88%;其他类型案件615件,占比17.3%。
从结案方式来看,主要有调解、撤诉(含按撤诉处理)和判决三种结果,其中调解结案1290件,占比35.58%;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结案840件,占比23.17%;判决结案1424件,占比39.27%。
(二)保障妇女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江宁法院2020年至2022年受理涉女职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共1516件,其中2020年收案424件,2021年收案494件,2022年收案598件,案件受理数总体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涉及的案件类型包含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赔偿)金纠纷等。江宁法院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防止就业中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
(三)坚决制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江宁法院2020年至2022年共受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31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31份。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中,以夫妻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的占九成,且申请人多为女性。江宁法院受理案件后,迅速调查、及时处理,有7件案件在受理当天即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24件案件在三天内作出裁定,以最快的速度在受害妇女和施暴者之间设立“隔离墙”。
(四)打击侵害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
江宁法院2020年至2022年共受理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案件78件,其中2020年24件,2021年29件,2022年25件。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强奸、猥亵等性侵害犯罪。江宁法院依法从严判决侵害妇女人身权类犯罪,对其中七成的被告人一审判处三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二、妇女权益保障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
(一)部分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较为薄弱
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加上相关法律知识缺乏,部分妇女自身维权意识较差,不懂得或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通常处于弱势地位,部分女职工劳动权益或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怕挺身维权遭到打击报复,缺乏维权自信心,常常表现得较为无奈;部分妇女遭遇家暴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往往选择忍气吞声,不敢理直气壮地依法维权。
(二)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补偿举证难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反婚姻义务,实施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时,无过错配偶方有权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作为离婚救济制度,旨在从不同方面对离婚后需要得到救济的弱势一方提供法律保障。这些制度性规定并非专为女性所设计,男女双方平等适用,但在审判实践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为女性的案件占九成。由于离婚损害赔偿、补偿类案件举证难度较大,再加上离婚妇女大多诉讼能力较弱,导致相关法条规定陷入虚置的困境,旨在保护离婚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立法目的实现存在困难。
(三)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数量多、认定少
家庭暴力主要是强势家庭成员针对弱势群体的一种控制手段,包括婚姻关系中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较为常见的是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家庭成员对共同生活的老年亲属的暴力以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暴力。江宁法院过去三年共发出31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中申请人大多以被申请人有家庭暴力等行为作为事实理由。同样,在离婚纠纷中主张存在家庭暴力要求法院判决离婚的不在少数,但家庭暴力行为能够得到法院认定的极少。因为家庭暴力中受害人不但要证明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后果,还要证明受伤结果系加害人所为。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事发时往往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加之受害人证据意识欠缺、社会对家庭暴力重视程度不足等因素,因此,司法实践中认定家庭暴力较为困难。
(四)作为离婚标准的“夫妻感情破裂”举证难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于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举证困难,首次起诉的离婚案件如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又无法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大部分判决不准予离婚,因此,当事人多次起诉离婚的现象屡见不鲜。江宁法院2020至2022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女方作为原告的占比达到60%。通过对近三年审结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统计,经历两次以上起诉才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占绝大多数,其中少数经历三次或三次以上诉讼才得以解除婚姻关系。
(五)夫妻共同财产查明难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绝大部分离婚案件的最大争议焦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类型趋于多元,除传统的存款、房产、车辆外,还有知识产权、股权、保险、虚拟财产等,夫妻共同财产查明难度大,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较难界定。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情况信息不对称,导致举证不能、利益分配不均衡等问题。部分妇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职在家照顾子女老人,承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在家庭经济主导权中处于弱势一方,加大了保障弱势群体合法财产权益的难度。
(六)女职工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近年来,有关女性在职场中面临“玻璃天花板”,受到或明或暗的就业歧视等话题,不时引发社会热议。实践中,也确实有部分企业存在性别歧视、提高女性录用标准的现象,部分用人单位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拖欠克扣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等违反劳动法规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针对女职工的怀孕、生育、哺乳“三期”保护措施未能全面落实,部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导致针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难以全面落实。
三、保障妇女权益的经验做法
(一)调解贯穿始终,柔性解决矛盾
江宁法院在调解优先的原则下,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引入家事调解员制度,坚持诉前调解与诉中调解有效衔接,将调解贯穿家事纠纷解决的全过程。江宁法院还选任了一批具有心理学、社会学背景的专职调解员或具有丰富经验、有一定威望的特邀调解员参与家事案件的调解,充分发挥家事调解员的作用,对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妥善处理纠纷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
(二)引入心理疏导,倾心钝化矛盾
江宁法院针对家事案件中一些情绪激动、行为偏激的当事人,选择合适的心理咨询师为他们提供心理疏导,排解当事人的怨恨情绪,钝化家庭矛盾,有效预防了家庭纠纷转化为恶性案件特别是侵犯妇女人身权益,也有助于解开当事人的心理郁结,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自己、肯定自己,重拾对生活的信心。
(三)多元联动解纷,合力化解矛盾
江宁法院坚持把多方联动、多元化解理念贯穿于涉妇女权益的案件中,与南京市妇女维权中心、江宁区民政等部门对接,签署家事诉讼矛盾多元化解工作协议书,开展日常联络、信息通报等工作,就各自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工作内容及问题进行分享交流,引导当事人疏通感情、消除误会、恢复亲情,重建和谐家庭关系,帮助当事人正确对待家事纠纷,避免带来二次伤害和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提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成效。
(四)加强法治宣传,推动诉源治理
江宁法院以线上+线下的模式积极普法宣传,提高妇女群体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妇女群体主动寻求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通过走进社区、走进网格,延伸涉妇女权益案件的辐射功能,激发基层解纷动能,让更多的家事纠纷解决在诉前和萌芽状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向社区发出规范基层治理的司法建议,以家庭幸福和睦促进社会文明和谐稳定,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创新部门协同,织就妇女维权工作“保护网”
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需要审判机关、妇联组织、基层社区、社会团体的通力协作。江宁法院将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联合妇联、民政等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与具有纠纷解决职能的调解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专家学者等互联互通,构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解决纠纷的合力。同时依靠各部门的信息资源,搭建纠纷综合调处的平台。例如,与民政部门协作建立婚姻状态信息共享平台,保持沟通顺畅,一方面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信息可及时传送给民政部门,及时保障妇女婚姻自由权;另一方面法院借助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系统,实时查询当事人的婚姻状态,可减少诉累。
(二)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家事审判,树好家事案件审判“风向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家事审判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阵地。江宁法院将不断深化家事审判改革,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指引,在家事审判中大力宣传和弘扬尊老爱幼、勤俭持家、家和万事兴等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综合运用法理情理事理处理家事案件,在裁判文书中将法律理念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传输给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引导案件当事人在潜移默化中增进道德认同,自觉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形成相亲相爱、向上向善的家庭文明新风尚。
(三)正确分配举证责任,搬掉妇女维权“绊脚石”
为了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对于一方当事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等重要案件事实,当事人难以举证又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江宁法院将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将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和不愿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纳入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落实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减轻弱势方在离婚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维护弱势方合法财产权益。同时,在审判过程中加大释明力度,对于举证能力较弱的当事人,依法向其释明案件需要证明的对象、所需证据种类及相关事实的证明程度,弥补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的不足,依法保障各方权益。
(四)建立反家暴联动工作机制,用好人身保护“护身符”
江宁法院将与公安、社区、妇联等协作构建反家庭暴力整体防治网络,通过110报警热线和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及时了解家庭暴力发生动态,降低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责任;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形成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执行的合力。通过建立反家暴联动工作机制,有效防止家事矛盾升级恶化,多方位保障家暴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实施。
(五)加大宣传力度,筑牢妇女维权“避风港”
创新宣传手段,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江宁法院将通过微信公众号留言、法官信箱、开通咨询热线等方式扩充女性咨询法律问题的渠道。同时,结合妇儿节日等向女性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活动,通过送法进社区、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宣传,帮助大众树牢男女平等观念,促进形成尊重女性的良好社会氛围,提升妇女自我维权意识,引导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主动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江宁法院将进一步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总结经验、开拓创新,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做深做实妇女权益维护工作,为妇女全面发展创造公平的职业环境、温馨的家庭环境、安全的社会环境。
(编辑:祖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