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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公布2023年第一批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3-04-16 14:39:05 来源:中国改革报新疆记者站 
1.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3年2月,第一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处理投诉举报核查中发现,阿拉尔市实某某日用百货店销售的棉被及被褥均无任何标识,两种产品打开后,内填充物均为黑色絮状物,有异味。经查,当事人自述于2023年2月上旬从带货司机手中购进棉被420个,被褥400个,且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经委托阿拉尔纤维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棉被和被褥进行抽检,检验报告判定当事人销售的两种产品均不合格。截止立案调查,当事人共销售棉被及被褥金额合计19760元,违法所得41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750件,没收违法所得410元,并处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未明码标价、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2023年1月,第二师市场监管局对新疆康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百四十八店药品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货架上摆放有待销售的牛黄上清片、斯利安钙片(孕妇型)等药品,未按相关规定明码标价;进门左侧特别推荐区摆放有待销售的复方黄芪健脾口服液、阿胶强骨口服液等12种药品,均设有特别推荐宣传广告牌,其中阿胶强骨口服液、江中多维元素片、驴胶补血颗粒、气血康口服液的广告内容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中功能主治内容、成分不一致。经查,从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当事人销售未明码标价的药品金额1988.1元。广告版面系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打印,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5.9元,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制作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10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销售未经检疫的羊肉案
2023年2月,第三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处理投诉举报核查中发现,艾某某销售未经检疫的羊肉。经查,当事人售卖的羊肉未见到检疫印章,当事人不能提供检疫票据也无法证明来源,销售金额5000元。
当事人销售未经检疫羊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2023年2月,第七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处理投诉举报核查中发现,胡杨河市亮某眼镜店未取得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经营者共购进12副妙眸牌软性亲水接触镜,购进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记录制度。违法所得共计2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售出的镜片5只,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并处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2月,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的线索,石河子市伯某烟酒商行经营者史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八代“五粮液”。经查,当事人史某某分二次共计购买了10件假冒第八代“五粮液”,销售金额为31500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472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兵团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李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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