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网江苏-中国改革报看江苏,江苏改革发展新闻
中国发展改革报社主办
站内搜索: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南京市中级法院举行关于推进小微企业破产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

2023-04-04 14:18:35 来源: 

改革网讯(祖智慧)2023年4月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就3月20日出台的《关于推进小微企业破产保护的工作方案(试行)》作出解读。据介绍,该方案旨在建立全国首个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全类型破产保护模式。

南京破产法庭庭长王静介绍,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支持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和发展,对于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破产管理人执业实践来看,现有的破产制度是适用于全规模企业的,甚至是以大中型企业破产为模板设计,没有对更广大的小微企业量身定做更适合的破产程序。因此,南京市法院制定专门小微企业工作方案,值得肯定,让破产制度更加有温度。该工作方案也为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参与办理小微企业破产案件提供了重要指导路径。

 

 

会议还现场连线了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韩长印。韩长印认为,就破产程序的便利度而言,诸多小微企业债务人及其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启动规程、参与方式、参与的程度和便利度等,都缺乏足够的认识,这就需要从实际操作层面出台一些债务人友好型、接地气、方便援用,同时又能充分发挥破产保护效果、降低办理破产成本、提升办理破产效率的工作方案。南京破产法庭发布的“推进小微企业破产保护的工作方案”在这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创新,非常值得肯定。该工作方案,结合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对于小微企业的不适配性和可以改进的一些规则规范的欠缺,围绕诸如程序简化、成本节约、重整计划修改等方面采用了富有针对性的挽救和出清措施,对于改进小微企业破产办理的质效,无疑具有更高的可期待性。

会上,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友根也对工作方案提出自己的看法。

李友根认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各类企业的破产活动,因此是以一般规模的企业为假设对象,其程序设计对于负债数额、债权人数量、资产规模等较为有限且规模不大、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小微企业而言可能显得过于奢华与无必要,反而徒增程序运行的时间与费用成本。因此,基于小微企业的特殊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法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规范的权限范围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更好地履行破产审判的“积极拯救、及时出清”功能,制定了这一工作方案,非常有必要,也很有创新性。除了目标明确、依法运作外,这一工作方案还有下列特点:

第一,程序简化。在法定制度框架内,基于小微企业的特殊性,尽可能运用科技手段、信息手段、标准化方式来简化破产程序,既缩减时间、又节约费用。例如创造性地运用破产申请表的方式简化破产申请程序。

第二,权益保障。程序简化的法律挑战在于注重债务人企业加快破产程度的同时有可能损害债权利益,对此,本《工作方案》特别规定了保障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制度,如是否进行破产实体审查、破产财产的评估鉴定折价、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方式等均充分地尊重债权人的意见,在重整方案中特别强调不得降低债权人的清偿比例等。

第三,合作共赢。本《工作方案》通过程序简化和工作方式创新,实现债务人企业、企业出资人与经营管理人、供应链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共盈,从而更好地服务于脱困纾难、创造高质量营商环境的目标。一方面,重视维护债权人的意思表达、程序参与和债权利益;另一方面,尽可能推动有存续价值的小微企业的自行管理、重组、重整,从而走出困境获得更好的发展,实现各方主体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工作方案》的制定,充分彰显了法院在法律范围内的创新追求和服务经济发展的主动作为,具有先进性、务实性,值得充分肯定与积极倡导。

 


[责任编辑:茆同风]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