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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通报

2023-03-22 15:26:27 来源: 

2023年3月21日,省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22年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2022年度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金飚、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李荐、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周亚冠出席发布会,省法院新闻办公室主任张志平主持发布会。

改革网讯 2022年,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新发展理念,不断提升市场化、法治化、协同化、专业化水平,忠诚履行破产审判职责,积极创新破产审判机制,着力强化破产审判队伍建设,持续深化府院协调联动,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总体情况

(一)双轨运行不断拓宽退出通道。牢牢贯彻“应收尽收”破产理念,坚决破除破产申请受理法外门槛,市场主体破产退出通道进一步畅通,全省法院新收实质进入破产审理程序的企业破产案件6359件,同比增长41.50%。积极探索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退出机制,率先破题空壳企业、失联企业等经营异常企业退出难题,向市场有效释放大量名称资源、监管资源,全省法院新收强制清算案件8062件,同比增长565.73%。(见图表1)

 

图表1 全省法院破产与强制清算案件收案情况

(二)救破并举有效发挥破产功能。坚持“多重整救治、少破产清算”原则,持续加大企业破产挽救力度,审结破产重整、和解案件332件,通过运用破产重整、和解、预重整、预和解等多种机制,帮助南京建工、澄星集团、力信公司等349家企业重获新生。充分发挥破产制度资源要素配置功能,运用破产程序释放沉淀资产3873.43亿元,安置职工5.74万人,盘活土地房产3088.06万平方米,有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三)增质提速大幅提升审判效率。坚持以“案案都是营商环境”理念为引领,破产审判工作效率跑出加速度。全省法院审结实质进入破产审理程序的企业破产案件6356件,同比增长60.79%,破产案件结案率达到68.02%,同比提高11.84个百分点,宿迁、扬州、南通等地破产案件结案率超过80%。审结强制清算案件8018件,同比增长617.82%,强制清算案件结案率达到95.97%,同比提高16.75个百分点,宿迁、南通、盐城等地强制清算案件结案率超过99%,审判效率明显提升。(见图表2)

图表2全省法院破产与强制清算案件结案情况

(四)攻坚克难稳妥清理破产积案。坚持动真碰硬攻坚克难,长期未结破产案件化解成效明显。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全省法院10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已实现清零目标。与2021年12月31日相比,5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由36件压降至10件,压降幅度达到72.22%,3年至5年未结破产案件由109件压降至71件,压降幅度达到34.86%,大部分地区已实现3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数量动态控制在破产案件总量1%以内的目标。

二、主要做法

(一)以提质增效为抓手。一是规范破产案件审理。省法院进一步完善破产案件信访事项办理规定,压实上级法院监督指导和办案法院主体责任。连云港、泰州等地中院就破产法律适用问题形成法官会议纪要,统一辖区裁判尺度。宿迁中院制定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指引,积极应对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增长态势。二是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各地法院加强运用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快速审机制,不断压缩破产案件审理周期,淮安、连云港、镇江等地超八成案件运用快速审机制审结,扬州、盐城、宿迁等地平均审理周期仅为65天、67天、74天。三是紧抓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清理工作。省法院组织开展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攻坚清理行动,定期通报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情况。不少法院采用主要领导挂帅、包案督办、挂图作战等方式,以更严标准、更实举措、更细方案,依法稳妥化解一大批骨头案、钉子案。

(二)以办理效果为导向。一是总结经验发挥智库作用。省法院向省委、省政府报送2021年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年度报告,南京、无锡、盐城、连云港等地法院向党委政府报送破产审判报告,为服务地方发展提供决策参考。二是做好大型企业救治工作。坚持以“推动企业重获新生、兜住兜牢民生底线、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依法稳妥做好大型企业救治工作。南京破产法庭审结的建工系25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有效化解债务1400亿余元,保留上下游5万余就业岗位,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无锡中院审结的澄星公司和解案、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结的力信公司重整案、泰州泰兴法院审结的阿贝尔公司重整案等案件,在推动地区产业升级、强化战略实施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充分彰显破产制度价值功能。三是加大中小微企业救治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大中小微企业破产挽救力度。宿迁中院成立危困中小微企业破产保护“顾问团”和“问诊室”,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建立中小微企业快速和解机制,为中小微企业脱困重生提供充分机制保障,南京破产法庭审理的某高新技术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

(三)以机制创新为动力。一是对标先进一着不让推进破产机制改革创新。对标国家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将所涉破产改革事项全部纳入对各设区市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针对各地改革事项推进完成情况作出A、B、C等级评价,推动各地形成比学赶超良好氛围。目前,各地在优化破产财产解封及处置、管理人选任、预重整、信用修复等方面,均取得明显成效。二是内部挖潜激励各地探索更多首创机制。鼓励各地充分发扬首创精神,结合自身工作深挖内部潜力,积极探索更多在全国或全省具有首创性的工作机制,宿迁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退出机制纳入全省首批自主改革事项清单。三是迭代升级强化创新机制实效。苏州破产法庭在建立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基础上,创新建立企业重组投资人库,有效提高破产重整效率和成功率。无锡中院制定“办理破产”行动方案2022版,进一步提出18项创新举措。此外,各地法院在执转破、个人债务清理、信息化建设、破产档案管理等方面,也有不少创新升级举措。

(四)以队伍建设为基础。一是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省法院建立商事审判人才库,从全省法院吸纳一批优秀破产审判人才入库,为决策、审判、调研等提供有力支持。扬州、常州等地中院成立破产审判内设机构,配齐配强破产审判人员力量,破产审判质效明显提升。二是加强管理人队伍建设。南京、宿迁、连云港、泰州等地法院制定管理人选任办法,细化完善管理人选任和管理流程规范。镇江中院联合省管理人协会举办破产实务培训班,线上培训达1.2万人次。南京中院对管理人履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规范管理人履职行为。三是加强审判理论研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破产审判研究中心(南京)研究基地,镇江中院与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签订教学科研实践基地合作意向书,举办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1-2022年年会,破产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深度融合。四是强化破产审判廉政风险防控。紧盯关键环节,加大监督力度,重点围绕立案受理关、管理人选任关和报酬关、债权审核和破产财产审计评估关、投资人选任和第三方机构聘用关、方案计划批准关等关键节点,全面构建破产审判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五)以协调联动为保障。省级层面,进一步优化省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切实有效发挥组织协调功能。省法院与省发改委等七部门建立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机制,进一步支持破产重整、和解企业重建信用、脱困重生。与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等单位推动建立企业破产处置涉不动产登记事项办理机制,提高破产企业不动产财产处置效率。在财政部门大力支持下,全省企业破产保障经费规模达8718万元,为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有力保障。市县层面,南京中院与江苏证监局联合发布全国首个上市公司重整领域协同机制,强化上市公司重整全流程协调联动。连云港中院与政务办、市场监管、公安等九家单位共同搭建破产企业财产信息查询平台,实现管理人一站式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南京、苏州、淮安、扬州、镇江、宿迁等地也与规划、住建等部门出台文件,优化破产企业土地、房产解封及处置工作。苏州张家港、连云港赣榆、扬州宝应等地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就联合打击破产逃废债出台文件,逐步形成打击破产逃废债工作合力,宿迁宿城法院审理的一起破产案件中,相关责任人被以妨害清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力震慑破产逃废债行为。

三、工作打算

江苏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牢牢抓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这一关键,切实做好破产审判工作,努力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高质量发展上实现新作为,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牢固树立“案案都是营商环境”理念,扎实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着力提升破产审判质效,以高水平破产审判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是牢牢贯彻“应收尽收”破产理念,持续畅通市场主体破产退出通道,加强运用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快速审机制,全力做好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清理工作。

三是充分发挥破产挽救功能,依法稳妥做好大型企业债务风险化解工作,加大中小微企业破产救治力度,综合运用重整、和解、预重整等手段推动企业再生。

四是加强破产制度机制创新,对标先进地区,加快推进优化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程序、进一步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等破产改革事项任务完成,探索建立更多具有首创精神的创新机制。

五是加强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配优配强破产审判力量,进一步发挥南京、苏州破产法庭示范引领作用,切实落实破产案件绩效考核标准。

六是强化管理人队伍建设,完善管理人选任机制,加强法院与管理人协会的沟通交流,有效发挥管理人协会自律管理职能作用。

七是深化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加快重点领域子机制建设,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重点打击破产逃废债行为。

八是加强破产法学理论研究和破产审判实践深度融合,用足用好各类学术研究平台,加强高水平研究成果转化,提升江苏破产审判水平和影响力。



 

 

编辑:祖智慧

[责任编辑:方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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