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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诉徐某等生产、销售假名酒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典型案例

2023-03-15 10:26:25 来源:改革网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徐某等人私自灌装假冒“茅台”等名酒,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给常州市金坛区的蔡某某等人,销售金额90万余元。蔡某某等人明知上述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大量购进并以电话推销、微信朋友圈推广等方式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230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共查获涉案白酒2000余箱,货值金额32.75万余元。

【调查履职】

2022年4月2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对徐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立案审查。经审查认为,徐某等人的行为既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又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实行“1+1”办案模式,成立由刑检、公益诉讼等跨部门员额检察官办案组,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共同分析案件证据材料,同步开展案件审查。通过制发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从侵权角度收集、分析、固定制假、售假及销售金额等公益损害的事实和证据,并向案涉名酒公司、市场监管部门等专业人员咨询相关意见。为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被查扣的大量假酒再次流入市场,检察机关经公告后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徐某等人承担消除危险的费用。经天宁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天宁区人民法院召开退赔调解会议,最终帮助案涉名酒公司挽回152万元经济损失,由徐某等人承担消除危险费用6.75万元。

为防止销毁假酒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和安全风险,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深入开展调研,多次与环保、市场监督、城管等部门沟通,最终决定将案涉假酒交由专业危废公司进行销毁。2022年11月,案涉2000余箱重约15吨的假酒由专业危废公司完成无害化处置。

【典型意义】

本案系危害食品安全,且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办理案件中,检察机关注重加强内部协作、外部沟通,积极探索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模式,形成内外部工作合力。被假冒的“茅台”等名酒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消费群体遍布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由被告方承担消除危险的费用,震慑违法人员、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守护消费者权益,维护营商环境。 


 编辑:祖智慧


[责任编辑:方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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