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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诉郑某某等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3.15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诉郑某某等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典型案例

2023-03-15 10:28:46 来源:改革网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间,郑某某通过网店,以及经销商钟某某、李某某,向消费者销售假冒的中药益安宁丸,共计销售金额人民币26545元。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间,钟某某等人冒充益安宁丸厂家人员,谎称有优惠活动,通过电话推销、快递发货等方式,销售假冒中药益安宁丸给不特定消费者,共计销售金额人民币165030元。

经检验检测,郑某某等人销售的益安宁丸系假药。

【调查履职】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6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针对郑某某、钟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从非正规渠道进购假药并通过网络、电话进行欺诈销售,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做好审查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代表广大消费者主张赔偿,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发布公告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2020年12月28日,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向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郑某某、钟某某等五名被告人分别承担销售价款3倍的赔偿金;判令五名被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021年3月2日,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目前,本案正在法院执行过程中。

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汇总分析辖区近年来办理的生产、销售假药等案件后,向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开展药品、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推进“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管、建立举报电话热线等,均被市场监管部门采纳。

【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职能,一方面,通过提起刑事公诉,加大打击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积极开展食药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探索。同时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发挥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作用,推动加强互联网平台与食品药品行业监管,促进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实现从案件办理到社会治理的能级提升。


编辑:祖智慧


[责任编辑:方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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