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间,郑某某通过网店,以及经销商钟某某、李某某,向消费者销售假冒的中药益安宁丸,共计销售金额人民币26545元。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间,钟某某等人冒充益安宁丸厂家人员,谎称有优惠活动,通过电话推销、快递发货等方式,销售假冒中药益安宁丸给不特定消费者,共计销售金额人民币165030元。
经检验检测,郑某某等人销售的益安宁丸系假药。
【调查履职】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6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针对郑某某、钟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从非正规渠道进购假药并通过网络、电话进行欺诈销售,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做好审查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代表广大消费者主张赔偿,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发布公告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2020年12月28日,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向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郑某某、钟某某等五名被告人分别承担销售价款3倍的赔偿金;判令五名被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021年3月2日,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目前,本案正在法院执行过程中。
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汇总分析辖区近年来办理的生产、销售假药等案件后,向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开展药品、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推进“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管、建立举报电话热线等,均被市场监管部门采纳。
【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职能,一方面,通过提起刑事公诉,加大打击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积极开展食药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探索。同时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发挥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作用,推动加强互联网平台与食品药品行业监管,促进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实现从案件办理到社会治理的能级提升。
编辑:祖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