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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代某某等生产、销售有害减肥药民事公益诉讼案典型案例

2023-03-15 10:30:12 来源:改革网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代某某、康某某等五人明知生产、销售的减肥药属于含盐酸西布曲明、酚酞等对人体有害成分的“三无”产品,仍然在未获取任何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发展下线的方式生产、销售“天使橙”“瘦腿丸”等五种减肥药数十万粒,获取非法利益。

【调查履职】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代某某等人通过微信发展下线,向不特定消费者大量销售“天使橙”“瘦腿丸”等有害减肥药。经食药监管部门检验,部分减肥药含盐酸西布曲明、酚酞。盐酸西布曲明会增加患者发生严重、非致死性心血管事件的风险而过量或长期滥用酚酞可造成人体电解质代谢紊乱,严重时甚至可诱发心律失常。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明确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盐酸西布曲明和酚酞。检察机关针对代某某等人之间“上下线交叉型”关系、减肥药检验检测结果存在相互矛盾等情形,确立“以检验检测报告结果为确定销售种类的基础,结合讯问笔录和微信转账记录认定销售价款”的办案思路,最终认定销售数量数十万粒,销售价款56280元。

检察机关发布公告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2020年12月31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代某某等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或单独承担销售总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2021年7月19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国民健康意识的不断提升,“减肥”已经成为当下生活的一股潮流,不良商家为牟取不法利益,在减肥药中添加盐酸西布曲明、酚酞等有害物质,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给食品安全造成重大损害风险。检察机关针对案件存在的复杂情形,坚持严格客观的证据标准,认定销售数额、厘清销售脉络、准确划分责任。检察机关探索提起惩罚性赔偿,达到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的惩罚性效果,维护群众食品安全。


编辑:祖智慧



[责任编辑:方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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