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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诉某百货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案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

2023-03-15 10:38:26 来源: 王轶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8日,潘某某在某百货经营部购得饮料“巴黎水330ml原味”一瓶,单价6.8元。潘某购得后发现该产品属于进口食品,但无任何中文标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标签的强制性要求,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百货经营部退还货款6.8元,并赔偿10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案涉“巴黎水”属于进口的预包装食品,进口时应当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附上相关中文标签。原告在被告处以6.8元购得巴黎水一瓶,但该产品未附有相关中文标签,属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的食品。法院遂判决退货退款,被告另支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最低赔偿金1000元。

法官提示

在预包装食品包装上使用中文标签,是食品安全法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共同要求。随着国际贸易发展,消费者购买进口食品的情况日益增多,消费者在购买进口食品时,应当仔细查看商品包装和中文标签,主动索要消费小票,必要时可以向商家要求查看进口食品相关证明。同时,食品经营者不能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却仍然进行销售,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必须由经营者自行承担。(特约通讯员:王轶)


编辑:祖智慧

 

[责任编辑:方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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