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6月,周某(事发时为未成年人)在某医疗美容机构接受胸部自体脂肪胶填充术,该手术有周某监护人签字同意,并共同签署知情同意书,共计支出手术费16800元。术后周某出现“双乳脂肪液化、脂肪隆胸术后感染”“双侧乳房脂肪坏死”等并发症,先后于三家医院就诊及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等费用38800元。经周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该医疗美容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等问题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医疗美容机构对周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准备不充分;移植术后护理不到位及移植术后随访交代不够;对并发症的处理不到位;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与周某术后并发脂肪液化、感染、坏死、乳房结节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法院认为,根据医疗美容机构的诊疗过程并结合鉴定意见,该医疗美容机构对周某因诊疗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更加注重自身外表、形象,美容作为弥补先天不足的一种手段,日益受到人们特别是中青年女性的青睐。医疗美容行为具有创伤性、风险性,美容效果评判标准存在主观性,美容就诊者因身体健康权、美容期待权等权益受到损害要求医疗美容机构承担责任的案件逐年攀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美容就诊者因身体健康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医疗美容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于普通的医疗行为,医疗美容不治疗不存在风险,治疗才会产生风险。故医疗美容机构应严格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超过一定程度的风险,则该手术不应实施,美容就诊者承诺自担风险应该根据个案确定严格的范围,并不能笼统的作为医疗美容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责任的理由。尤其是对未成年人开展的医疗美容诊疗行为,更应该审慎实施,通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字确认,尽到充分的告知的义务。(特约通讯员:张阳阳)
编辑:祖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