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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区法院3月15日新闻发布会预付款纠纷典型案例

2023-03-15 10:40:35 来源:改革网 王钰


案例一基本案情:

刘某与A美容美发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办理该店预付消费卡一张,享受相关产品消费折扣,同时约定此卡“不退还,不折现”。刘某累计向该卡充值42000元后,经营者将该店铺转让给他人,并改名为B美容美发店。门店转让后,该店工作人员频繁流动,消费者签订协议时所认可的理发师、护理师均已离职,该店已无法保障原有服务质量和服务环境,刘某的合同预期目的已无法实现,遂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账户剩余款项。B美容美发店经营者以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有“不退还、不折现”条款为由,拒绝返还账户内剩余款项。无奈之下,刘某向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服务协议,并退还剩余预付款。

本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A美发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签订的《造型服务协议书》上虽然载明了“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此卡为消费卡,不给予退还,不折现”等内容,但刘某作为服务合同的特殊主体即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上述合同内容系A美容美发服务中心(后改名为B美容美发店)作为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方式单方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现刘某要求解除案涉服务合同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故本院最终判决:一、解除原告刘某与被告B美容美发店之间的服务合同;二、被告B美容美发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某返还款项27224元;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基本案情:

吴某为健身运动在H健身公司签订《会籍协议》,协议约定吴某享有三年的会籍资格,吴某按约缴纳会员费,但H健身公司承诺于2021年7月28日开业,但一直未能开业,吴某无法享受健身服务,遂诉至法院。本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吴某已按约缴纳会员费用,H健身公司一直未开业亦未提供健身服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现已无法履行,吴某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会籍协议》,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故本院最终判决:一、解除吴某与H健身公司签订的《会籍协议》;二、H健身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某退还会员费2080元。

点评:

上述两个案例系预付款纠纷中常见的两个典型案例,当下,在美容美发、健身等消费领域,办理预付卡已成为固定的消费模式,这次种消费模式下,容易出现两类典型问题,其一是部分服务提供者在收到资金后卷款跑路或者换个名字重新开始营业的情况屡见不鲜,这导致消费者往往根本无法享受到相应的服务。在此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关于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相关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并主张服务提供者返回收取的费用,上述通报的案例就是典型情况。其二是服务提供者在合同中约定“不退不换”等格式条款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规定了“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对于“不合理”的判断标准要结合该条款的具体约定和具体合同的性质作出判断,即判断该条款的约定是否导致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过于失衡。预付卡服务协议中约定的预付款“不退还、不折现”的格式条款,亦属于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主要权利。司法实践中,服务提供者在收取预付款后服务质量下降甚至关门倒闭的现象较为普遍,囿于格式条款的限制,往往会给消费者带来较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本案中,消费者决定在某固定场所办理预付卡,是基于某位服务提供者的具体服务以及消费场所环境的考量,当特定的服务提供者离职,消费场所无法保障原有服务质量和服务环境时,消费者的预期目的已无法实现。法院最终裁判支持消费者与服务提供者解除服务合同,并认定服务协议中预付款“不退还、不折现”的格式条款无效,在较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主要权利。以格式条款方式单方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特约通讯员王钰)

编辑:祖智慧


 

[责任编辑:方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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