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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近三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工作情况报告

2023-03-15 10:42:19 来源:改革网 米玲、刘艺函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消费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也指出,消费是最终需求,对经济具有持久拉动力,要全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近些年,伴随着网络化、信息化的不断发展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消费模式也呈现出新颖化、复合化等新特点,越来越多的消费纠纷也涌入人民法院。2020年至2022年,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共审结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1000余件,整体呈上升态势。总结全院案件办理情况,当下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从涉诉纠纷案由上来看,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居民消费涉及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消费领域的纠纷也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关系,从传统上来看,原先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主要集中在食品、日用品买卖合同纠纷,网络购物、旅游、维修服务合同纠纷以及产品责任纠纷等方面,但近几年受新冠疫情等各方面不利因素的影响,教育培训合同纠纷、预付卡纠纷以及涉房屋买卖、车位买卖的合同纠纷,也成为法院受理案件的主力类型。

二是从涉诉纠纷主体上来看,群体性纠纷明显增多。以往法院受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占比比较高的案件多为个人起诉,主要是部分“职业打假人”成为索赔的主要原告方,但受疫情以及政策调整等不利因素影响,去年以来,我院受理了多起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群体性纠纷,如“常青藤系”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时越迈动”服务合同纠纷,涉“苏果”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等等,消费者维权出现抱团趋势,案件呈现出原告人数众多、诉求集中且被告几乎无偿付能力的特征,导致案件处理较为复杂、棘手。

三是从涉诉纠纷法律适用上来看,惩罚性条款能够支持成为重点。全院审理的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大多数当事人会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要求,通常被告会就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是否误导消费者、销售的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等方面进行抗辩,法院对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结合惩罚性条款的法定要件,适用条件进行综合认定,部分案件甚至需要启动鉴定程序,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

围绕以上最近三年雨花台区法院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的整体情况和特点,雨花台区法院将进一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坚持平等保护原则,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精度。“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既要注重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要注意保护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秩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意区分普通消费者和“职业打假人”,对于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着重加强对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司法审查,遏制滥用诉讼、恶意维权现象的发生,为营造良好的维权法治环境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二是强化多元保障措施,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

建立完善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与当前全院矛盾纷多元化解工作结合起来,探索建立涉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调对接机制,加强委托调解、特邀调解以及司法确认的力度,实现消费纠纷的快速解决和委托化解;提升消费纠纷案件的审判能力,针对涉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重点强化对经营者性质、惩罚性赔偿运用等问题,尤其是对审理过程中遇见的类案问题要加强研讨,统一裁判尺度;强化多部门联动,积极与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机构的沟通交流,建立联席会议机制,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推动建立良好维权环境和营商环境。

三是做好司法宣传工作,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强度。定期在辖区内重点商超等区域开展巡回审判、普法宣讲工作;做好政法网格员,打造网格云享法庭,“调解e院”“调解e线”,数字治理平台,定期发布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件等方式,提醒消费者和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消费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引导消费者理性、正确维权的同时,给经营者以警示,不断提升经营者的诚信经营意识,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特约通讯员:米玲、刘艺函)


编辑:祖智慧

 

[责任编辑:方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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