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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检察官用这些典型案例告诉你—— 假烟、毒农药、“保鲜”菜,这些都违法!

2023-03-14 18:27:03 来源: 夏丹韩嵩

“我是不是买到了假货?”“看上去很‘美’的菜,有没有经过特殊处理?”“食品的生产过程,到底安不安全?”你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同样也是检察机关关注的。2022年,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共办理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16件,其中涉及食品安全的6件,涉案金额共计150万余元。

案例一:真假烟混卖,案值十七万元!

2021年12月,武进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称位于湖塘花园街上的一家副食品店出售假烟。27日,烟草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黄金叶、中华、芙蓉王等7个品牌卷烟665条,经初步判断,均为非法生产的卷烟。该店经营者陈某某、郭某某被抓获归案。

陈某某、郭某某夫妇自2018年起,就在湖塘经营副食品店,办理了烟草许可证后,主营烟、酒、饮料等。2021年6月起,陆续有人到其店里推销“高仿烟”。“这些高仿烟进价要便宜将近一半,再以真烟的价格卖出去,可以多赚钱。”嫌疑人郭某某口中的“高仿烟”,其实就是假烟。虽明知售假,但为了赚取高额的利润,郭某某利用将假烟零售给过路人、真假混合批发出售等方式,将从上线购得的伪劣香烟大量对外销售。其丈夫陈某某担心被查,虽没有参与,但也并未阻止妻子售卖假烟。经查,2021年9月起,郭某某为非法获利,就开始在自己经营的副食品店内销售假烟,案发时,武进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其仓库查获大量未销售的伪劣卷烟,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郭某某在销售香烟的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其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22年9月6日,经武进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武进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二:使用违禁农药,终身禁业!

2022年5月13日,武进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洛阳镇某村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种植大棚内有禁用的乙酰甲胺磷乳油农药25瓶,遂对当事人吴某某种植的芦蒿种苗进行了执法抽检。

乙酰甲胺磷是一种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品种,保管及使用不当还会引起人畜中毒。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52号,自2019年8月1日起,禁止乙酰甲胺磷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上使用。经检测,吴某某种植的芦蒿种苗乙酰甲胺磷实测数据为0.48mg/kg,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其种植芦蒿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属违法行为。2022年7月5日,吴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依法审查,2013年起,吴某某在洛阳镇租田二十余亩,种植芦蒿。他称,乙酰甲胺磷被列为禁用农药后,区农业农村局和村委都发过通知,并在当地各种植户家门口张贴了告知书。但因为虫害比较厉害,担心大量减产,吴某某在明知禁用的情况下,还是违规使用了杀虫效果好、成本更低的乙酰甲胺磷兑水喷洒芦蒿,并认为“只要短期内不去市场上卖就可以了。”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食用农产品种植、销售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期间,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2022年12月5日,武进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吴某某被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案例三:硼砂泡出“保鲜”菜

2022年7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湖塘某消费品综合市场的检查中发现,个体工商户史某某涉嫌在对外销售的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遂将线索移交至辖区派出所。经初步调查,7月7日,犯罪嫌疑人史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审查,史某某对其在出售的食品中添加硼砂等化学物质的事实供认不讳。他称,自己在该综合品市场内经营摊位销售笋干和海带。听说加了硼砂“可以起到保鲜的作用,而且让海带的颜色更好看”,2022年4月起,史某某两次购买硼砂兑水之后,用来浸泡当天没卖完的海带,令其保鲜期延长,且色泽更加靓丽。据了解,硼砂属于有毒有害物质,连续摄取会在体内蓄积,轻则导致食欲减退、消化不良,重则会引起休克、昏迷等。因此,我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明令禁止硼砂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2022年12月14日,武进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史某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2021年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史某某在销售海带丝等食品时,为保鲜,使用硼砂兑水浸泡。经抽检,史某某出售的海带制品均检出“硼酸及硼砂”,系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武进区法院审理该案后当庭宣判,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史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史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舌尖上的安全”是社会各界持续关注的焦点,也是检察机关工作的重点。检察官提醒,市民如果在生活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问题,应拨打12313或者110,也可以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举报,让每年的3·15变成日常的3·15,共同维护身边的食品药品安全。(作者:夏丹韩嵩)


编辑:祖智慧


[责任编辑:方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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