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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法院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四

2023-03-14 18:27:42 来源:改革网 郑雯 张小燕


【案例四】

销售者的销售行为存在瑕疵,双方对所购产品型号未能达成一致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退款。——林某与某电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8日,林某到国美商场以4799元价格购买了一台小天鹅TD100-14266WMADT10公斤滚筒洗衣机。次日,林某又到某电器公司,发现该公司所售商品的价格比国美商场低,便将昨日购买的洗衣机退货退款后,返回该电器公司重新购买了一台小天鹅洗衣机,并支付货款4650元。电器公司的销售人员称,林某购买洗衣机时当面看机器确认的是 TD100PM02T型号,但未将电子订单及发票发送给林某。2021年12月14日,某电器公司送货至林某住所,林某发现洗衣机型号不是自己所要的 TD100-14266WMADT,而是TD100PM02T。当日,林某便向该电器公司质询机型并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过程中,电器公司同意换货为升级产品并补偿2000元,但林某拒绝。另查明,2021年9月3日,某电器公司开具抬头为林某的江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张,该发票载明货物名称为 TD100PM02T型小天鹅洗衣机,价税合计4650元。电器公司与小天鹅公司就该型号洗衣机的结算单价为4513.2744元。林某认为某电器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法院认为,林某因生活消费在某电器公司购买洗衣机,符合消费者的定义,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林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电器公司购买的是D100-14266WMADT型号洗衣机,公司也未赚取超额利润,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公司主观存在欺诈的故意,对于林某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公司未提供购物回单、发票,未告知林某电子订单查询方法的行为确系在销售过程中的瑕疵,林某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请,应予支持。后林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无纸化办公的普及,现如今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时往往通过电脑查询产品信息并出具电子订单,在销售完成后不再出具纸质发票,而向消费者的手机或邮箱发送电子发票或由消费者自主扫描二维码开具电子发票。在此过程中,因双方并无纸质文件对接,故双方容易对产品型号、价格等内容产生分歧从而引发纠纷。在此提醒经营者注意,在无纸化办公时代,应详细向消费者介绍产品,认真和消费者核对产品型号及价格,并告知消费者电子订单及发票的查询途径,确保电子发票及时送达给消费者;作为消费者,应当及时向经营者索要电子发票,并在付款时与经营者核对产品型号及价格,并留存好相关证据。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行为存在瑕疵,无法证明与消费者就产品型号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以此为由要求经营者退货退款的,法院予以支持。(特约通讯员:郑雯、张小燕 编辑:祖智慧)


[责任编辑:方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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