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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召开新闻发布会 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2023-02-27 14:53:42 来源: 

改革网讯(祖智慧)2023年2月27日上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省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具体情况,对《实施意见》进行深入解读,并介绍近年来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宣教处副处长陈晓曦主持。

出席新闻发布会的有: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一级巡视员于红霞,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处长刘晓蕾,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马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严中良,江苏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三级调研员刘宁,江苏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副处长丁一飞,江苏省水政监察总队二级调研员李玉松等。

陈晓曦介绍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体现。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特别强调要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也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江苏作为全国首批7个试点省市之一,早在2016年就率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最高法、最高检等14个部门和单位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本次出台的《实施意见》,将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加强统筹协作、注重宣传引导,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推动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随后,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一级巡视员于红霞介绍了《意见》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特色亮点。她说,《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意见》的制定出台是江苏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对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推动环境质量改善、促进绿色发展,实现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努力建设美丽江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由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责任者,依法追究其造成的除人身、财产损害之外的生态环境本身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责任;目的在于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包括鉴定评估、纠纷解决、环境修复和监督、赔偿资金管理等内容的规则体系,以有效加重环境损害者的违法成本,最大限度地抑制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

2018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全国试行。江苏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先行先试推进这项改革。先后出台《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7部配套文件,同期制发《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一)》,构成了独具江苏特色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7+1”制度体系。2019年,江苏与生态环境部签订共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试点省合作框架协议,将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重要任务。省委、省政府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服务高质量发展年度考核范围,省政府出台《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意见》,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在全省各地、各相关部门共同努力下,改革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2022年4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等14个部门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下一步工作要求和目标,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相关制度设计和安排。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着力完善江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切实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贯彻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意见》,将其作为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保障。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意见》共分四个部分,提出11项具体工作,对江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

“总体要求”部分明确,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的原则,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美丽江苏建设。

“责任分工”部分,明确了各部门的责任分工,细化工作内容,强化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部门或机构和司法机关之间线索移送、案件通报和重大问题定期会商等机制。

“工作重点”部分,明确了移送线索的办理时限与信息共享;实行案件分级管辖、分类办理;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强对鉴定机构和专家的监管;提出简易评估认定程序和简易磋商程序的适用;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在规范赔偿资金管理的基础上,倡导修复优先和形式多样的赔偿方式。

“保障措施”部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技术支撑,严格考核约束,明确奖惩内容,提高地方工作的积极性。加强宣传培训,引导公众参与,为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意见》的特色亮点

一是提出案件分级管辖、分类管理。明确省市两级的管辖范畴,细化重大案件的适用情形,推动案件办理提质增效。

二是明确简易评估认定程序适用范畴。首次提出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涵盖评估认定和磋商,从省级层面统一适用标准,基层办案更具可操作性,有助于实现案件办理效率和效果的双赢。

三是推行惩罚性赔偿和禁止令措施。统筹考虑生态环境损害情形、行为人主观故意等多方面因素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或申请采取禁止令等措施,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及时止损、有效恢复。

四是允许多样化的赔偿与修复方式。鼓励探索与清洁生产、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等相融合,丰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与修复形式。

五是拓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实施主体。首次明确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接受委托协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工作,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成效。

紧接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法规科技处处长刘晓蕾介绍江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总体情况。她说,2018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全国试行。江苏先行先试,构建独具特色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7+1”制度体系。截至2022年底,江苏全省累计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767件,涉案总金额11.32亿元。省政府诉德司达公司案、省政府诉安徽海德公司案,被社会各界广为关注。苏州高新区某企业渗排电镀废水案、南通市33家钢丝绳生产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先后入选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项工作位居全国前列。

一是制度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真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整改要求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动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地见效”。多部地方性法规也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做出地方性规定。其中,《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程序要求写入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实现了从“主动”磋商到“应当”磋商的转变,进一步强化磋商程序的法律地位。

二是部门协作联动不断强化。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从线索移送、案件磋商、诉讼、生态环境修复以及信息共享与宣传交流等五个方面开展衔接与协作;连续两年评选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省有关部门积极参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分别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南通市水利局与胡某等18位非法采砂行为人达成11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是全国水利系统首例长江非法采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该案被评为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三是案件办理质效不断提升。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是推动案例实践的切入点。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部门任务分工,重点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要求的十个渠道定期组织筛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一方面,坚持定期调度各设区市线索筛查与核实情况,累计通报36期,发现2046条线索;另一方面,建立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库,向各地实时推送案件线索。对国家交办线索清单中涉及江苏的案件线索,特别是涉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案件线索,同步纳入省级线索库动态跟踪办理情况,实现从“应提尽提”到“应赔尽赔”的闭环管理。无锡市将当事人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裁量情节,协调环责险共保体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纳入环责险理赔范畴。南通市发布环境污染责任险新方案,在全省范围内首次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后评估等相关费用”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障范畴。常州市钟楼区以大气污染防治为重点,建立工地扬尘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召开“以案释法”警示会。2022年,全省新增案件1588件,涉案金额9622万元。

四是赔偿修复形式更加多元。南京市公布了第二批5家生态环境修复基地名单,在雨花三桥湿地、八卦洲修复基地的基础上,增加了新济洲、绿水湾、龙袍湿地等修复基地,打造长江生态修复基地之链。常州市结合打造新能源产业之都的定位,创新提出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建设便民汽车充电桩的替代修复形式。苏州市统筹推动修复基地市域一体化布局,形成太湖生态岛、吴江平望·四河汇集、虎丘太湖、张家港长江、太仓入海口等“江河湖海”公益修复基地体系。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生态环境损害劳务代偿的暂行办法》,并在海门区青龙港绿地生态公益林进行实施。镇江市支持以生产技术绿色改造资金折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鼓励适用补种复绿等恢复性、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等。截至目前,全省累计办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683件,其中已开展修复1310件,涉案金额4.56亿元。

五是改革创新成果不断涌现。指导南通市印发《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试行)》,全国范围内在生态环境领域首次就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出台具体工作规定,并成功依据该规定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在全国率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损害综合认定辅助决策软件,选取南通市作为试点地区,启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电子化评估工作,截至目前,南通市已开展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案件109件,赔偿总金额达到158万元,其中惩罚性赔偿金额42万元。采用电子化评估办案23件,从启动索赔至签订协议,多数案件可在一个月内办结,较常规程序节省评估时长一半以上。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的衔接更加紧密,“应赔尽赔”的理念贯穿于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得以实现。

六是长三角区域合作打开新格局。为共同推进落实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江苏、上海、浙江、安徽三省一市首次联合评选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并于2022年11月21日在苏州主办了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现场会。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应邀以视频形式出席会议并发言,对长三角三省一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给予高度肯定,特别指出苏州市创新探索建设集修复示范、法制警示、科普交流和监测监控等功能于一体的太湖生态岛修复示范基地、南通市在全国首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惩罚性赔偿机制等先行先试的模式和经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全面开展作出很大贡献。


[责任编辑:方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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