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网12月29日讯(记者 王林曦)今日下午,黑龙江省司法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关于支持民营经济振兴发展的若干措施》和《黑龙江省招商引资、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情况进行解读。据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陈宏介绍,本次《工作指引》结合黑龙江省工作实际,对招商引资、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适用范围、总体要求、审核机构、送审材料、审核内容、审核程序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合法性审核范围全覆盖。《工作指引》明确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办公机构、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制定招商引资、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当经过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合法性审核不合法的草案,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同时,还规定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合法性审核标准可操作。一是制定主体及权限方面,应当对制定机关是否有权制定招商引资、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文件制定权限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进行审核。二是制定程序方面,应当对起草单位是否按要求履行调查研究、评估论证、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等程序进行审核。三是规范内容方面,应当从上位法和上位文件符合性、权利义务事项、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事项、公平竞争事项、社会信用管理事项、行政收费事项、行政委托事项、行政职责事项、适当性事项、规范性事项共12个方面着手,对照列举的62个审核要点进行审核。
合法性审核程序规范化。一是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提交合法性审核时,应当同时报送的有关材料。二是明确了合法性审核方式,即以书面审核为主要形式,同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开展审核。对专业技术性强或者疑难、复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可以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有关专家协助开展审核工作。三是明确了合法性审核意见书的内容和格式。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工作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予以修改的审核意见,并阐明对制定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文件草案送审稿主要内容的具体审核情况,对文件草案送审稿的修改意见和理由,以及对后续程序的提示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