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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立法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管理

2022-06-01 19:37:11 来源:中国改革报 改革网讯 曾平 华时政

    

贵州省是南方油气运输的重要通道。为适应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贵州省积极推进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立法工作,制定了《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今年3月30日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5月31日下午,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贵州省能源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介绍了《条例》立法的有关情况。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勇,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新闻发言人胡勇,省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碧雁,省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刘晓阳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据贵州省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刘晓阳介绍:今年3月30日,《条例》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6月1日起施行。这是贵州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领域出台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充分体现了贵州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能源工作的高度重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保障贵州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运行、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出台必要且迫切。贵州省作为南方油气运输的重要通道,历来高度重视管道保护工作,2017年就制定了《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建立健全能源安全制度体系,对规范贵州管道建设保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贵州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管道里程的不断增加,管道外部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管道保护工作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由于《办法》属于政府规章,法律效力较低,立法范围较窄,难以对一些制度,特别是创制类规定进行规范,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变得十分必要和迫切。表现有三个方面。

 

一是筑牢安全发展“总阀门”的迫切需要。管道作为国家九大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之一,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民生工程。2020年中央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角度,首次提出“六保”,将保能源粮食安全作为“六保”之一。“十三五”以来,贵州省委省政府相继作出“气化贵州”“天然气管道县县通”等重大决策部署,全省能源行业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全力提升能源供给能力,把能源安全这条生命线保得更稳、守得更牢。

二是健全体制机制“总枢纽”的迫切需要。《办法》虽然明确了各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但客观上由于管理体制不统一,导致省、市、县三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工作难以有效衔接,部分地区多头管理,政府、部门、企业、社会之间存在联动不足,第三方施工监管和线路新增问题协调难,土地复垦不到位,群众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日益凸显,管道建设保护体制机制亟需完善,工作合力亟需加强。

 

三是打通高质量发展“总通道”的迫切需要。贵州是全国唯一没有平原支撑的山区省份,地形复杂,洪水、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多,部分管道服务年限较长,安全隐患逐年增加,一定程度影响了“气化贵州”的进程。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仅“十三五”期间,贵州新增管道里程1394公里,“工程相遇”、“项目争地”现象日益普遍,预计到“十四五”期末,全省管道里程将突破5000公里。如果不重视并加以规范,管道泄漏后可能对公众和环境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带来的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风险将愈加突出,这无疑会进一步制约管道的建设和能源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条例》充分彰显贵州特色。《条例》共六章40条。包括总则、管道规划建设、管道运行保护、管道高后果区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既注重与上位法衔接,又聚焦解决本省实际问题。为此,联合起草小组经过多次深入广泛的调研论证,创新开展《办法》立法后评估和《条例》立法前评估,并委托高等院校开展4项油气技术方面的专项评估,全面梳理多年困扰贵州管道在建设和保护的瓶颈问题并努力寻求突破,因地制宜解决上位法的适用问题,形成贵州特色地方经验。

 

一是在体制机制上解决合力监管的难点。《条例》明确构建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管道保护的领导职责,要明确建立健全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同时,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管道保护相关工作。明确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重大问题,并对政府相关部门在管道保护中的职责分工予以细化。强化管道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管道企业建立健全管道建设保护相关制度。《条例》还对管道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机制进行了规定。

二是在规划选线上疏通用地争地的堵点。为从根本上解决民生与安全、管道保护与地方建设发展问题,《条例》紧紧抓住管道选线用地这个关键,规定省能源主管部门编制全省管道发展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协调。规定管道企业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应当从贵州实际出发,结合山区地理实际,坚持科学选址、节约用地、经济合理的原则,避免占用地方经济发展用地较平坦的区域,从源头上处理好地方经济发展与管道保护的关系。

 

三是在征地补偿上缓解权益平衡的痛点。油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具有横跨行政区域多、穿越管线多、补偿标准不统一、外部协调困难等特点。为此,《条例》对上述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临时用地后续补偿机制”,鼓励基层先行先试,以解决长期困扰土地权利人和企业“通过用地”的补偿难题。

 

[责任编辑: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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