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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两会:科学运用破产制度 促进江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2022-02-01 12:33:51 来源:中国改革报江西记者站 

——江西省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民建中央委员、民建省委副主委,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胡淑珠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企业破产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破产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对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作出了战略部署。该意见要求强化依法破产观念,加快“僵尸企业”退出,化解过剩产能,解决企业“生易死难”问题,促进市场出清,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新一届中共江西省委对未来五年的思路目标、推动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作出了部署。科学运用破产制度,对于贯彻省委决策部署,促进江西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具有极其特殊的作用。

2017年以来,全省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将企业破产引发的纠纷纳入法律轨道,审结破产案件893件,化解破产债务1316.6亿元,盘活破产财产530.4亿元,运用重整、和解程序帮助19家企业涅槃重生、“腾笼引凤”,既拯救了有存续价值的困境企业,实现动能转换、产业升级,又化解了债务危机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加强“执转破”各个环节的衔接,对于产能落后、无法拯救的企业,依法提高破产处置率,加速了“僵尸”企业出清,为促进转方式、调结构提供了有效司法保障。

然而,由于人们观念上对“破产”及其制度的误解,再加体制机制上的原因,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法人代表躲避,破产意愿不强;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和监督、府院协调不落地;“僵尸企业”破产费用保障等配套制度不健全、财产清偿率较低、制度运行成本偏高等,造成法院破产难、审理难、周期长,影响了司法助力企业破产,促进转方式、调结构的效能。现实中“该破未破”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对破产制度的运用还不够主动,破产制度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

因此,需要全省上下进一步统一思想,正确理解和科学运用破产制度,形成最广泛的共识。

首先,要更新“破产”观念,正确理解破产制度的意义。对于“破产”一词,现实中许多人对“破产”的印象还停留于老板跑路或员工拿货抵债,望而生畏。其实,这是对“破产”的偏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更迭已经成为常见现象,每天都有大大小小的公司开张,也有大片大片的公司歇业、倒闭,犹如人的“出生、生病及死亡”:注册登记时就是企业“法人”的出生;发生经营困难、资不抵债时,即“生病”了;若“病”治不好,注销登记就是这个公司“法人”的死亡。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动产、动产,对外债权、债务,与公司职工签有劳动合同等。而破产制度的诞生,就是为了在“法人”资不抵债“病重”之时,让管理人介入,帮助企业梳理资产情况,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妥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等。若是企业还能抢救的,就可以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若是挣扎之后还是无力回天的,才送企业步入“死亡”。可以说,破产制度对于企业来说,是它在“重病”之后“看病就医”的一个过程,对企业来说是有一个积极的帮助。

可现实中,有些人往往因公司债务缠身未经清算就直接注销,殊不知原本由企业这个“法人”承担的债务,因直接注销未经清算就转移到股东个人身上了,最终“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可见,破产制度的实质是帮助企业有序地退出,清理市场上无法发挥作用的“僵尸企业”,为市场腾出发展的空间,让市场重现活力。同时,破产对企业债权人来说也并不意味着“血本无归”。一旦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将会得到集中梳理,若是企业还有重整、和解的可能,债权人还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实现债权;若是没有重整、和解的情形,就将根据企业现有资产进行按债权金额的分配,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挽回债权人的损失,这对于各债权人来说都是公平的。

其次,要加快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并科学运用,使之成为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抓手。目前,我省经济发展处于转型关键期,必然会淘汰不合格的企业,如何帮助这些企业及时转型或退出,则需要依靠法治的力量,借助破产制度,实现公平有序变革。按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办理破产是评定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指标。可见,破产制度的意义不仅是解决企业债务的公平清偿问题,也是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

因此,建议省委省政府高位推动、科学运用破产制度。

一是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企业破产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不断增强破产法治意识。

二是大力开展破产法制宣传工作。如,通过组织专家宣讲、开展破产法治大讲堂等多种形式普及破产法治观念;加强培育、宣介典型破产案例,让更多人了解破产知识、科学运用破产制度;加大破产审判中的释明力度,让每一个破产案件的审理都成为普及和宣传破产知识的公开课。

三是着力完善相关地方性破产法规体系,积极开展企业破产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建设。

四是各级政府和法院做好统筹协调,整合各种行政资源、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健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相关机制,改革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建立政府、法院和工商联等行业协会联动的破产处置机制。

五是充分发挥破产清算制度作用,大力发挥重整制度作用,因企施策开展破产重整工作,推进运用和解制度,有效推动经营困难企业有序退出,稳妥处置企业破产带来的风险。

六是优化财税政策,保持破产企业税负在合理水平;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推动重整企业信用重建;注重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朱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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